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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發(fā)布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法院
小杯4年前
最高院發(fā)布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最高院發(fā)布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已于3月3日發(fā)布,為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保證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現發(fā)布“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目錄

 
一、廣州天賜公司等與安徽紐曼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最高人民法院]


二、鄂爾多斯公司與米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三、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蘇民終1316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9)浙8601民初1364號,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浙01民終5872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五、阿迪達斯公司與阮國強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20)浙03民終161號,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六、歐普公司與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9)粵民再147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廣州天賜公司等與安徽紐曼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主張華某、劉某、安徽紐曼公司、吳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藝技術秘密,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考慮侵權故意和侵權情節(jié),適用了2.5倍的懲罰性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和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但一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未充分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時未充分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以侵權為業(yè)、侵權規(guī)模大、持續(xù)時間長、存在舉證妨礙行為等嚴重情節(jié),遂在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停止侵權判項基礎上,以頂格五倍計算適用懲罰性賠償,改判安徽紐曼公司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某、朱某某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該案判決充分考慮了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以侵權為業(yè)、舉證妨礙行為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侵權規(guī)模等因素,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五倍)的賠償數額,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二、鄂爾多斯公司與米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鄂爾多斯公司于2004年2月14日取得圖片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的圍巾、服裝、手套等商品上。2015年6月,鄂爾多斯公司發(fā)現米琪公司在其天貓網網站的“米琪服飾專營店”上銷售的“羊絨線”產品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標中的顯著要素,即“鄂爾多斯”中文文字。鄂爾多斯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米琪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可以通過侵權產品銷售總數、產品單價以及產品合理利潤率三者之積確定。鄂爾多斯公司的“鄂爾多斯”系列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天貓”店鋪的產品利潤率較高,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米琪公司作為“毛線、圍巾線、羊絨線”等與服裝存在緊密關聯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其在自營網店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幾乎完全相同的標識且侵權時間較長,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按照米琪公司因侵權獲利的兩倍確定賠償數額。


【典型意義】


該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嚴厲制裁惡意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信心和決心。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充分且清晰的闡述了認定 “主觀惡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時所應考慮的因素,使判決形成的過程更透明,判決結果更具有說服力。該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注冊了“小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可視電話等。此后還陸續(xù)申請注冊了“圖片”“智米”等一系列商標。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自2010年以來,先后獲得行業(yè)內的多項全國性榮譽,各大媒體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小米手機進行持續(xù)、廣泛地宣傳報道。


2011年11月,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2015年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電炊具、熱水器、電壓力鍋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冊商標因“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被宣告無效。此外,在中山奔騰公司注冊的90余件商標中,不僅有多件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標識近似,還有多件與“百事可樂PAPSIPAPNE”“蓋樂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網店商品的評論數可以作為認定商品交易量的參考依據。涉案23家店鋪的銷售額可以納入本案侵權獲利額的計算范圍。同時認為,1.直到二審期間,中山奔騰公司等仍在持續(xù)宣傳、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2.中山奔騰公司等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網頁展示的侵權商品多種多樣,數量多,侵權規(guī)模大,該情節(jié)亦應作為確定懲罰數額的考量因素。3.“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4.被訴侵權商品被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部分用戶亦反映被訴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中山奔騰公司等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導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應當加大懲處力度,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三倍確定賠償額,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的5000萬元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持。


【典型意義】


該判決全面分析闡述了認定懲罰性賠償的“惡意”“情節(jié)嚴重”要件以及確定基數和倍數的方法,既考慮到被訴侵權商品銷售特點,又全面分析了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程度、情節(jié)惡劣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倍數,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體現了嚴厲打擊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導向。


四、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五糧液公司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獨占使用“圖片”注冊商標。徐中華實際控制的店鋪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糧液”字樣的店招被行政處罰。徐中華等人因銷售假冒的“五糧液”等白酒,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在徐中華等人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商品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形下,一審、二審法院考量被訴侵權行為模式、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認定其基本以侵權為業(yè),判令承擔兩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徐中華因侵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后又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擔刑事責任。在此情形下,一審、二審法院充分考慮被訴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準確界定“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等“情節(jié)嚴重”情形,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有力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示范意義。


五、阿迪達斯公司與阮國強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阿迪達斯公司擁有“adidas”系列商標權,且知名度高。阮國強等人出資注冊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門查獲侵犯阿迪達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標權的鞋幫產品,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累計侵權產品數量高達17000余雙。阿迪達斯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阮國強等人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2641695.89元。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正邦公司主觀惡意非常明顯,被訴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后果惡劣,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該院選取189元/雙正品鞋單價作為計算依據,采信阿迪達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會計報表所顯示的50.4%的毛利潤率,并將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獲的6050雙鞋幫計算為銷售量,又考慮被訴侵權產品均為鞋幫產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費領域,酌情扣減40%,最終以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345779.28元的三倍確定了1037337.84元的賠償數額。


【典型意義】


準確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前提。二審法院對于權利人盡了最大努力所舉證據,不輕易否定,而是堅持優(yōu)勢證據標準,合理確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同時,在適用“依請求原則”、認定“情節(jié)嚴重”方面也具有示范意義。


六、歐普公司與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歐普公司是 “圖片”“歐普”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燈、日光燈管等,其中“圖片”注冊商標多次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并于2007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華升公司在其生產的臺燈、小夜燈等燈產品及相關宣傳網頁上使用“圖片”“圖片”“圖片”及“圖片”等標識,并在各大實體超市及天貓等網站上銷售、許諾銷售。華升公司生產的燈類商品因質量不合格被行政機關處罰。


歐普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華升公司構成侵權,并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歐普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并已達到馳名程度,華升公司在燈類產品中使用的被訴標識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標識,容易構成混淆,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華升公司作為同行業(yè)經營者,在明知歐普公司及其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且明知“歐普特”商標在燈類商品的注冊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仍故意將“歐普特”商標注冊在其他類別并使用于燈類商品上,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質量不合格,其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jié)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故按照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確定賠償基數為127.75萬元,并綜合考慮華升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和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賠償基數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典型意義】


該案再審判決明確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依請求原則”“主觀惡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則邊界和證明標準,并提出精細化計算確定賠償數額的“基數”和“倍數”的方法和路徑,具有重要的法律適用指導價值。該案榮獲“全國法院系統(tǒng)2020年度優(yōu)秀案例分析評選”一等獎、“第四屆全國知識產權優(yōu)秀裁判文書”二等獎。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院發(fā)布6件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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