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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文 唐利 曾鈺瀅 趙嬌嬌 賈繼欣
匯??萍技瘓F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物聯(lián)網時代智能產品生產商作為被許可方面臨專利許可談判的注意義務及應對策略淺析
關鍵詞:WiFi,標準必要專利,NPE,專利許可
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芯片制造企業(yè)的專利權利人與手機制造商之間的專利訴訟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直到今天,高通和蘋果、華為、三星之間的專利訴訟仍在持續(xù)并在全球蔓延。然而,隨著物聯(lián)網IoT時代的到來,數以萬計的新型企業(yè)開始使用標準化的無線通信連接來改進現有產品以實現智能化,智能燈光、智能電視、智能空調、智能音箱等產品層出不窮且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已成為生活必需品。如此,我們不可避免地看到,這些家用智能化產品使用了無線通信技術,其中最廣泛使用的應該是WiFi通信技術,和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如出一轍,物聯(lián)網時代的新型企業(yè)必須要正面面對來自底層通信技術專利權人的專利挑戰(zhàn)。
國外高科技企業(yè)諸如高通、愛立信和諾基亞等在無線通信技術專利方面擁有絕對的領先地位,這也讓它們在2G、3G和4G甚至5G技術標準必要專利方面擁有絕對話語權,其它企業(yè)只要使用相關通信技術標準,則不得不向其繳納巨額的專利許可費。面臨無線通信技術專利權人維權逐步從蘋果、華為和三星等手機制造商轉移擴大戰(zhàn)場至其他物聯(lián)智能設備生產商的緊迫局勢,本文淺析被許可方專利管理者和這些企業(yè)或者相關NPE機構進行許可談判接觸時,為避免后續(xù)談判在專利許可費方面可能給被許可方帶來的損失,被許可方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及所要盡職的注意義務。
(一)專利侵權警告函是否回復?
企業(yè)專利管理者往往會在一個恰當的時間不經意收到銷售部門或研發(fā)部門轉送的電子郵件或紙質郵件,在郵件中,會列明發(fā)件人身份、疑侵權專利產品、怎么發(fā)現侵權行為、疑侵權專利清單、不停止侵權的后果等事項,有時也會收到侵權對比分析表以進一步證明侵權行為成立。
通信技術領域不同于其它領域,特別是涉及SEP標準必要專利時,許可雙方必須基于FRAND原則進行談判,侵權方在接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時,不應采取不理睬的態(tài)度。因為一旦采取不理睬的態(tài)度,將被視為拒絕談判,專利權人可以收集拒絕談判的證據并在后續(xù)訴訟程序中提供給法院,更為嚴重的是,拒絕談判一旦發(fā)生,專利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或者要求法院的臨時禁令,一旦臨時禁令執(zhí)行,侵權方將面臨巨大損失,這在2018年11月30日的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民初120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中應高通公司要求而發(fā)布禁售蘋果手機的臨時禁令中可見一斑。
因此,對于物聯(lián)網時代的智能產品生產商來說,首先考慮的不是回避,而是要正面面對,特別是涉及SEP時,必須對專利侵權警告函做出回復,至于回復的時間和事由則應該結合企業(yè)經營和法律訴求來綜合考慮。例如,如果對方沒有列明侵權產品型號,則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產品型號。盡量要求對方提供完整的侵權信息,不涉及SEP專利時,則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專利侵權對比表。如果被許可方對涉及的SEP真實性有疑問,則不妨要求許可方提供技術標準和專利,并告知該專利和技術標準哪里對應,以證明確實是SEP。
(二)專利權人的核實及NPE是否被授權運營專利?
專利權人核實有利于理清對方身份和背景,這和后續(xù)專利許可費的確定有著重要關系,筆者曾在應對一起專利糾紛事務中,發(fā)現一件專利幾經轉讓,數易其主,從跨國通信A企業(yè)巨頭轉讓到一家小型B企業(yè),又從小型B企業(yè)轉到另一家通信C企業(yè)。在查看專利侵權警告函后,驚奇地發(fā)現警告函發(fā)出方卻不是專利權人,后經過多方查詢,發(fā)現其是一家專門的NPE機構。那么接下來要做的就是要核實專利清單,讓對方證明和說明其和專利人的關系,專利權人是否和NPE機構存在合作協(xié)議,例如,專利權人授權NPE機構就這些專利進行運營及授權NPE機構代為進行專利許可事務。
對于物聯(lián)網時代廣泛應用的無線通信技術及天線技術,常見的專利權人及NPE機構有澳洲的CSIRO、意大利的Sisvel、瑞典的Ericsson、美國的高通和WIFI-ONE、英國VECTIS和西班牙Fractus。其中,VECTIS就和WIFI-ONE以及Fractus達成運營協(xié)議,而WIFI-ONE卻又從多方受讓專利,包括從愛立信、索尼和松下受讓一些重要專利甚至SEP;而Fractus 作為天線硬件設備全球領先的制造商,其在2018年7月和10月分別在中國起訴了中國手機制造商OPPO和Vivo。智能產品生產商可以調查這些機構的背景,例如,有無起訴中國廠商的訴訟歷史,有無就專利警告函中的專利向其它被許可方收取許可費以及具體的許可費率,如有,基于FRAND原則,智能產品生產商盡量獲取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專利許可費。
(三)專利權的有效性、有效期、真實性及穩(wěn)定性
NPE機構發(fā)來的侵權專利清單中的專利并非全部是有效的,這是因為NPE機構發(fā)出警告函并不是針對一家企業(yè)在同一時間發(fā)出的,由于存在時間差,前幾年的警告函里面的專利有可能已經失效,而侵權方的智能產品卻是在專利失效后才上市銷售的,那么則不涉及侵犯專利權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NPE機構并不一定全部核實每個專利的有效性,有時,專利甚至不是相同技術領域的,更難以接受的是,有時,NPE機構甚至并沒有得到授權去運營這些專利。被許可方發(fā)現此種情況后,可以要求其將這些專利剔除出專利許可談判的范圍。
常見的情況是,NPE機構會集中處理一批快要過期的專利,且這些專利都是從實體研究型企業(yè)獲取的專利,這些專利前期經過一定的時間和證據檢驗,是非常有價值的專利。例如,VECTIS運營的專利大多是愛立信、索尼和松下等公司的即將到期的專利,當然也存在新申請的專利。對于即將過期、穩(wěn)定而維持有效的專利,智能產品生產商可以在不影響經營的情況下,適當延后產品上市計劃,避開專利的有效期。例如,將年末的海外上市銷售計劃延后到下一年初,從而避開海外專利的有效期或者減少專利許可清單中的專利數量。
NPE機構有時為謀取更大利益,會將非標準必要專利冒充SEP列在專利池中許可給對方,這些專利甚至都不涉及侵權,因此,在專利許可談判中,需要仔細考察每個專利及其屬性。2017年8月21日,海爾美國貿易公司(Haier America Trading, L.L.C.)在美國紐約北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起訴了7家科技公司和教育機構,其中一條訴求就包括對方在ATSC專利組合中增加了非標準必要專利,欺騙了海爾,顯然這侵犯了海爾的權益。
另外,對于專利清單中的一些專利,在判斷不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可以告知專利權人或NPE專利不穩(wěn)定的理由及證據,若執(zhí)意起訴,則會立刻啟動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從而將一些不穩(wěn)定的專利也剔除出專利許可談判的范圍,降低許可成本。
(四)專利的法律狀態(tài)及涉及的技術標準
關注專利侵權警告函中的專利法律狀態(tài),例如其是否經歷訴訟、訴訟的判決結果以及是否是標準必要專利。WiFi是基于IEEE 802.11標準的WLAN,目前包括IEEE 802.11ac、802.11n、802.11b、802.11g、802.11h以及802.11ax,其中,802.11ax被高通認定是下一代WiFi技術標準,該標準最強大的地方在于,無線網絡的速率提升至802.11ac標準的4倍,其可以提供的理論速率最高為1.75GB/s,要比現在的千兆光纖更快。
如果專利清單中涉及了以上標準,則被許可方不得不進入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模式,若專利清單中的SEP專利還涉及專利訴訟且有勝訴判決結果,那么則需要采取謹慎態(tài)度,做好充分準備應對未來許可談判中面臨的威脅。筆者經歷的一起專利糾紛中,則存在有美國法院勝訴判決且是WiFi技術標準的SEP,而筆者所在企業(yè)銷售的產品正是銷往美國,且該專利的專利權人起訴的被告正是筆者所在企業(yè)的侵權產品中WiFi模塊的供應商。
(五)是否借助強勢供應商之力?
現有供應商提供的無線通信模塊使用了WiFi技術標準,侵犯了專利權人的SEP,如果供應商自身也具有SEP,則可以考慮交叉許可,要求供應商和專利權人或被其授權的NPE機構去談判,從而為降低許可費用增加談判的砝碼。如果供應商沒有相關SEP,智能產品生產商則可以放棄采購供應商的無線通信模塊,尋求擁有SEP且可以以此要求專利權人或NPE降低許可費用的新供應商,所謂借力打力也不失為一個良好的應對策略。蘋果公司就是因為高通的壟斷價格,在世界范圍內展開了與高通的專利訴訟大戰(zhàn),同時,更重要的是引進了英特爾,企圖用英特爾不斷挑戰(zhàn)高通的壟斷地位以逐步替代高通。因此,對于物聯(lián)網智能產品生產商來說,也可以借鑒此思路,借力打力,使得自身在未來專利許可談判中不處于不利地位。
實際情況是,國內的WiFi模塊供應商一般提供的是包括芯片的WiFi模塊,大部分只是將外購的芯片和電路板及部件進行組裝并提供給上游供應商。WiFi模塊供應商對芯片核心技術知之甚少,更不要談標準必要專利。因此,對于智能產品生產商來說,一定要考慮建立和像高通、華為這樣的競爭力領先的芯片供應商的業(yè)務往來,未來可以讓它們來制約專利權人和NPE機構。當然純粹的NPE機構由于不是實體產業(yè),無法通過專利交叉許可來進行制約,除非NPE機構是幫助SEP專利權人運營專利,其中復雜的關系將涉及到物聯(lián)智能產品生產商、SEP專利權人、關聯(lián)NPE機構、WiFi模塊供應商以及WiFi模塊中的芯片制造商五方力量的綜合博弈。
(六)是否考慮其它無線通信技術?
WAPI在國內被廣泛共知且于2003年5月被批準為中國國家標準,西電捷通是該技術標準的發(fā)起者,在國內市場不妨選擇WAPI,雖然WAPI沒有被海外大規(guī)模接受,甚至關于WAPI的專利審查也曾經被海外某些國家專利審查機構無理由延期審查而遭遇打壓,但中國的WAPI國家標準有著其廣泛的優(yōu)點,其在雙向身份鑒別、防范非法接入、防釣魚、防假熱點等方面具有明顯優(yōu)勢,彌補了WLAN技術標準中的安全缺陷。
除了WAPI,目前比較熱門的無線通信技術還有ZigBee、藍牙等短距離通信技術以及低功耗廣域網通信技術LoRa、SigFox、EC-GSM、LTE Cat-m、NB-IoT等。其中低功耗廣域網無線技術中,LoRa與NB-IoT可說是遙遙領先占領市場。而ZigBee短距離通信技術以及NB-IoT已經被廣泛應用于類似智能門鎖、智能家電等物聯(lián)網智能產品中,因此也不必過分依賴WiFi技術,如果有更好的選擇甚至可以放棄使用WiFi技術。
(七)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的簽署及claim chart的提供
NDA一般會在正式談判前,被許可方被專利權人或NPE機構要求簽署,這是由于在許可談判前期和整個過程中,涉及到保密信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保密義務,這是專利許可業(yè)務過程中非常常規(guī)和標準的一個事項。被許可方可能覺得這本身并沒有什么保密信息,FRAND原則要求公平、合理和無歧視,一旦保密則可能涉及不公平待遇,因此拒絕簽署或者拖延簽署NDA經常發(fā)生。
實際上,西電捷通就曾經與索尼中國在涉及WAPI標準必要專利的NDA簽署上做過非常精彩的博弈,根據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終454號的判決書顯示的內容可知,索尼中國因為NDA簽署和要求提供claim chart和西電捷通周旋多年遲遲未決,最終徹底激怒西電捷通,于是其在認為盡到合理談判義務而對方不配合談判的基礎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并得到有利的一審判決,進一步地,北京高院也維持了一審判決,即索尼中國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900多萬元。
可見,專利許可談判進程中,NDA這樣一個標準流程處理不好的話,專利權人停止談判而提起訴訟是必然的。在處理NDA和claim chart稍有不慎,毫無疑問將會引起許可談判的破裂而被訴諸法庭。實際上,一旦涉及SEP,專利權人無需提供claim chart,法院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也僅會將專利和技術標準的內容進行對比,而不會將專利和侵權產品進行對比。另外,Claim chart可以有各種形式,但claim chart直接反應許可方對專利與產品的理解,顯然涉及到眾多值得保密的信息,許多信息甚至需要大量的反向工程才可以獲得,如果claim chart因為沒有保密協(xié)議而被公開了顯然對許可方不利,故簽署NDA是必然選擇。因此,為避免談判破裂而直接進入到訴訟階段可能面臨的高額賠償,是否及時簽署NDA是需要謹慎考慮并積極處理的。
(八)如何應對高額專利許可費?
實際上,不公平待遇例如收取過高的許可費,是經常發(fā)生的,因為每個行業(yè)甚至每個企業(yè)的情況都不一樣,要做到完全公正似乎不太可能,許可費率本身也是需要雙方協(xié)商,其存在不同差異是必然存在的。
正是由于有協(xié)商談判的空間,被許可方在明顯處于弱勢且被要求高額許可費的情況下,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正當權益是正確的選擇。例如,2011年12月被稱為國內“標準必要專利第一案”的華為訴IDC(美國數字交互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隨后的審理和判決中,該案引入了專利許可國際通行的FRAND原則認定IDC收取了過高的專利許可費且具備壟斷行為需賠償華為損失,IDC不服一審宣判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在廣東高院2013年10月21日的(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書中仍然維持了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賠償華為公司人民幣2千萬元。
(九)如何利用專利數據庫分析標準必要專利的NPE持有者及其持有的專利?
WiFi-ONE是一家美國公司,在Incopat專利數據庫檢索檢索申請人或受讓人為Wi Fi One LLC的所有授權美國專利,檢索式:(((AP=(Wi Fi One LLC)) OR (AEE=(Wi Fi One LLC)))) AND (PNC=US AND PT=4 ),在法律事件統(tǒng)計欄下,有10件涉訴、270件轉讓以及65件標準必要專利??梢钥吹絎i Fi One LLC實際上自己并沒有研發(fā)技術和作為實際申請人申請專利,擁有的專利都是從sony、panasonic以及ericsson公司受讓而來,第3列數據也是在專利授權公告前而進行的轉讓因此被統(tǒng)計為專利申請人。對于這些專利,Incopat基于自己的專利評價體系,給出了7-10分的評分,且大多數是10分的最高分。其中,sony corporation有78個專利為10分,5個專利為9分;panasonic corporation則是51個專利為10分,2個位9分;相應,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則是12個專利為10分,1個為9分,具體見附圖1,而附圖2列明了具體分值對應的專利權人和專利具體數量。
附圖1
附圖2
經過統(tǒng)計分析,涉訴的10件專利中,有9件來自Ericsson公司,這些專利中存在多個勝訴判決,且這些專利經過Ericsson在美國法院起訴后,都于專利有效期晚期轉讓給WiFi-One公司,由其幫助進行專利運營和許可。
例如,授權公告號為US6466568B1、US6772215B1和US6424625B1,發(fā)明名稱為Multi-rate radiocommunication systems and terminals、Method for minimizing feedback responses in ARQ protocols、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iscarding packets in a data network having automatic repeat request的標準必要專利,就被Ericsson于2010年9月和2011年6月在美國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起訴D-Link SYSTEMS,INC.、Netgear,Inc.、Acer America Corparation和Gateway,Inc.、Dell,Inc.、Toshiba America Information Systems,Inc.和Belkin International, Inc.,起訴范圍之廣比較罕見,根據一審判決,各侵權方為此需向Ericsson分別付出435,000美元、3,555,000美元、1,170,00O美元、1,920,000美元、2,445,000美元、600,000美元的賠償金。當然,此案經歷U.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的二審,在773 F.3d 1201, 1238 (Fed. Cir. 2014)二審判決書中,再次判定以上公司了侵犯Ericsson的US6466568B1、US6772215B1兩項專利權,而判定不侵權US6424625B1專利,部分撤銷并發(fā)回重審。
當然,Ericsson于2012年11月又以US6466568B1和其它12個專利在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起訴了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SAMSUNG TELECOMMUNICATIONS AMERICA LLP和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但是SAMSUNG在2014年2月1日便和Ericsson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US6466568B1和US6772215B1都是經過實際訴訟檢驗的涉及802.11的WIFI標準必要專利并且被轉讓過給WiFi-One公司(當然,也轉讓給過其它公司或機構),U.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二審判決確定了一審被告侵犯這兩項SEP的事實,再次印證了SEP的威力。此外,這2個專利都在多個其它國家或地區(qū)例如中國、歐洲、日本、澳大利亞和韓國等國家進行了全球布局,此舉顯然是為了全球訴訟維權而準備。在面對這些經過實際訴訟檢驗的SEP時,智能產品生產商需要謹慎對待和特殊處理,尤其對于有海外市場銷售的企業(yè)來說更是需要慎之又慎。
雖說涉及訴訟且有勝訴判決的SEP威脅巨大,但是,是不是就一定無解呢?答案是否定的,就以上面的US6466568B1為例,博通就在2014年對該專利進行了復審程序,結果該專利被判部分無效。因此,在謹慎處理認可標準必要專利的同時,也必須對標準必要專利提出辯證反駁的觀點,不是所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對方收取許可費,我們都照單全收,也可以做另一手準備對專利進行無效。
(十)典型通信企業(yè)的傳統(tǒng)收費方式及新領域的收費方式概況
眾所周知,高通與蘋果的專利訴訟由來已久,其中,蘋果對高通的收費方式也是嗤之以鼻。那么,高通是如何收取專利許可費用的呢?
我們知道,高通對于使用其3G或4G技術的手機廠商,例如蘋果手機,一般是收取5%的手機售價作為專利許可費,這意味著,1000元的手機售價就要收取50元的專利許可費用,蘋果手機每售出一臺手機,平均要向高通繳納近500元的專利許可費。這對于蘋果來說,由于其巨大銷量,付出的專利許可費用是非常巨大。類似的,對于國內手機制造商,高通也有自己的收費標準,一般是,單模(僅支持單個運營商網絡)手機收取整機售價的2.275%,多模(支持兩個以上運營商網絡)手機收取整機售價的3%-5%。國內大部分手機制造商,大部分以多模為基礎手機,單臺手機每千元即繳納32.5元。2017年,華為、OPPO、VIVO、小米為代表國內4G手機出貨量4.62億部,按均價2000元估算,國產廠商每年可能要繳納給高通專利費高達300億。
以上的收費方式引起了蘋果公司的強烈不滿,其針對高通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在全球范圍內發(fā)生一系列訴訟,在美國本土,則把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FTC也拉入自己陣線,為此,受到蘋果公司指使,FTC于2017年1月17日在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起訴高通,并于2019年5月21日獲得勝訴,這意味著未來高通將要改變商業(yè)模式,例如,判決中要求高通必須向競爭對手許可部分基本專利,這將會使得原有按照手機售價的百分比進行收費商業(yè)模式得到改變,高通未來會轉向向芯片廠商收取專利許可費。雖然,一審判決有利于FTC,但是高通公司在判決后明確表示將尋求立即中止這一地區(qū)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并將立即向美國第9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甚至其高通高級副總裁、專利法律顧問馬克·斯奈德Mark Snyde表示有信心贏得上訴。確實如此,2019年8月23日,高通公司在U.S. Court of Appeals, 9th Circuit開始了相關程序,看來,高通公司是言出必行,但是目前該案還未進行審理和判決,最終的判決結果需要耐心等待。
縱觀以上動態(tài),對于智能駕駛領域和物聯(lián)網領域來說,高通如果還堅持移動互聯(lián)領域的收費方案(即按照手機整機售價的百分比收費),比如,按汽車整車售價的百分比收取授權費用,無疑將會引起汽車制造商的恐慌和強烈不滿,不得不采取措施抵抗高通公司。所幸的是,在2018年7月11日的美國高通總部舉行的媒體溝通會上,高通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動駕駛將以汽車中的通訊裝置(MTU)的價格為基數,收取不超過5%的許可費用;而物聯(lián)網設備則以其中的M2M模塊來做為參考,每個部件收費標準為50美分。以上收費是否會得到汽車廠商和所有物聯(lián)網設備生產商的支持,我們拭目以待。
總結:近期通信巨頭訴訟對象的變化以及物聯(lián)時代智能產品生產商應對策略。特別是,近期,無線通信及相關技術SEP持有者或SEP機構已經將訴訟戰(zhàn)場擴大到汽車行業(yè),例如,2018年6月和11月,博通公司就在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qū)法院對日本豐田及4家日本供應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在德國慕尼黑和曼海姆對大眾汽車提起索賠10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訴訟,爭議點是導航和娛樂系統(tǒng),這些專利原來的專利權人是全球定位公司(Global locate),全球定位公司是一家專門致力于提供GPS芯片和軟件服務的公司,2007年被博通收購,專利也就轉移到博通名下。博通這兩次起訴就是一個信號,進入到通信領域,汽車企業(yè)的專利風險會越來越多,隨著技術的發(fā)展,汽車走向數字化和智能化,采用的通信技術逐漸增多,尤其進入到自動駕駛時代,與傳統(tǒng)的通信巨頭之間的專利沖突不可避免。
毫無疑問,對于其它行業(yè)的智能產品生產商來說,例如智能家電、智能安全設備等等,其實未來也將會面臨類似汽車行業(yè)企業(yè)被通信行業(yè)企業(yè)起訴同樣的問題,特別是對于標準必要專利,一方面,為避免讓SEP成為賣方市場以及SEP持有者“一言堂式”的開價許可費,國內外智能產品生產企業(yè)要加強國際知識產權知識的學習、強化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聘請專業(yè)的知識產權律師以及充分利用FRAND原則進行專利許可談判,在這方面下足功夫;另一方面,對于不合理的許可收費方式,堅決抵制,例如,不能按照智能家電單價的百分比來收取許可費,而應該要求專利權人找無線模塊制造商按照模塊單價百分比收取費用,當然也可以按照芯片本身的售價百分比來收取費用,這樣就避免了專利權人對不同行業(yè)采取不同的收費方式,將收費基數統(tǒng)一回到模塊或芯片的基礎售價上來。同時,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門應該組織企業(yè)成立各行業(yè)的知識產權聯(lián)盟或聯(lián)合組織機構,大家聯(lián)合起來一起應對可能的通信技術領域的專利許可談判和訴訟,以不斷促成一個相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知識產權營商環(huán)境。
參考文獻:
1、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民初120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2、http://m.jupyterflow.com/news_19485.html
3、https://bbs.mysip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11361
4、http://ip.people.com.cn/GB/n1/2018/0628/c179663-30093214.html
5、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13087
6、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終454號民事判決書
7、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1日的(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書
8、Ericsson, Inc. v. D-Link Sys., Inc.,773 F.3d 1201, 1238 (Fed. Cir. 2014)
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5791397474856283&wfr=spider&for=pc
10、http://www.sohu.com/a/344322725_162522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建文 唐利 曾鈺瀅 趙嬌嬌 賈繼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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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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