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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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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杯5年前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標題: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


筆者在本文對近日熱議的“起點讀書”商標行政案件的一審、二審情況進行了梳理。


前不久,網(wǎng)文平臺上出現(xiàn)《西游記》《紅樓夢》等名著由原作者授權,需付費閱讀一事引發(fā)了網(wǎng)友關注,與此同時,“起點中文網(wǎng)”也成為了輿論中心之一。而近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等相關部門發(fā)布了《關于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的App運營者盡快整改的通知》,通知中起點讀書赫然在列。多起社會事件頻發(fā),起點閱讀輿論風波不停,不過近日的一起判決書或許將給起點閱讀帶來好消息。

 
2018年3月29日,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 申請注冊“起點讀書”商標。


2019年5月10日,商標局發(fā)布關于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玄霆公司不服,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2019年11月15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后,玄霆公司繼續(x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至此,“起點讀書”商標或?qū)⒂瓉磙D(zhuǎn)機,得以注冊。

 
一審判決:駁回玄霆公司訴訟請求,“起點閱讀”商標被駁回

 
2018年3月29日,“起點中文網(wǎng)”的運營主體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 申請注冊“起點讀書”商標,主要申請類別為41類,核定使用在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電影膠片的分配(發(fā)行)等服務上。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


由于此前已有多家公司成功注冊含有漢字“起點”的商標,與之構(gòu)成近似,玄霆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


2019年5月10日,商標局發(fā)布關于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局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起點讀書”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動物訓練等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動物園服務等服務屬于同一種及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能夠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玄霆公司對此決定不服,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玄霆公司訴稱:一、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二、原告與各引證商標權利人處于不同行業(yè),在提供服務的內(nèi)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相關公眾不會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三、訴爭商標是原告對于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原告具有特定的聯(lián)系,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四、引證商標一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程序中,引證商標二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暫緩本案審理。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引證商標一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引證商標二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將發(fā)回重審!引證商標三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是否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本案中,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起點讀書”。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起點”與圖形構(gòu)成,“起點”為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二、三均為純文字商標“起點”。訴爭商標包含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包含引證商標二、三,在含義上亦未形成明顯區(qū)別,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服務來源主體之間存在特定關聯(lián)。因此,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產(chǎn)法院認為,本案為商標授權案件,主要是對被訴決定合法性的審查,而上述撤銷程序和撤銷復審程序的結(jié)果待定,并不必然導致撤銷被訴決定的后果,故上述理由并非本案暫緩審理的當然理由;同時,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一、二均仍為在先有效商標,仍構(gòu)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起點讀書”商標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敗訴后,玄霆公司繼續(x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認為,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漢字“起點讀書”。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起點”及圖組成,漢字“起點”所占比例較大,系其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三為漢字“起點”。訴爭商標“起點讀書”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起點”與引證商標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文字構(gòu)成、讀音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引證商標二已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銷并公告,不再構(gòu)成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鑒于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fā)生部分根本性變化,并足以影響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認定結(jié)論,故本院對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結(jié)論予以糾正。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應當基于這一事實重新作出決定。

 
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京73行初8381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99162號《關于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附判決書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行終8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文輝,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明哲,北京翰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飛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員。

 
上訴人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玄霆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838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玄霆公司。

2.申請?zhí)枺?9918956。

3.申請日期:2018年3月29日。

4.標志:

5.指定使用服務(第41類,類似群4102-4107):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電影膠片的分配(發(fā)行);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關于培訓、科學、公共法律和社會事務的文件出版;影片出租;體操訓練;通過視頻點播服務提供不可下載的電視節(jié)目;文學和文獻紀錄參考圖書館;組織彩票發(fā)行;電影放映;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通過視頻點播服務提供不可下載的電影等。

 
二、引證商標

 
(一)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泉州起點美術學校。

2.注冊號:3132359。

3.申請日期:2002年4月1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服務(第41類,類似群4102-4105;4107):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廣告宣傳冊除外);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提供娛樂設施;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為藝術家提供模特;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安排和組織培訓班。

 
(二)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上海起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2.注冊號:12826135。

3.申請日期:2013年6月27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服務(第41類,類似群4106;4107):動物園服務;經(jīng)營彩票。
 

(三)引證商標

 
1.注冊人:泉州起點美術學校。

2.注冊號:18919382。

3.申請日期:2016年1月18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服務(第41類,類似群4102;4107):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和組織培訓班。

 
三、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99162號《關于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5月10日。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訴爭商標構(gòu)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四、其他事實

 
玄霆公司在原審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異議,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三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gòu)成類似服務。
 

經(jīng)查,截至本案原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一仍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引證商標二仍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鑒于玄霆公司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三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gòu)成類似服務,經(jīng)審查予以確認。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起點讀書”。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起點”與圖形構(gòu)成,“起點”為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二、三均為純文字商標“起點”。訴爭商標包含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包含引證商標二、三,在含義上亦未形成明顯區(qū)別,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服務來源主體之間存在特定關聯(lián)。因此,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玄霆公司主張其與各引證商標權利人處于不同行業(yè),在提供服務的內(nèi)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相關公眾不會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由于審查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應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出發(fā),考量上述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務在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是否具有共同性,從而確定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而玄霆公司與三引證商標權利人目前主營行業(yè)、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其名下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務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不能以此作為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考量標準,玄霆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

 
玄霆公司主張訴爭商標是其對于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玄霆公司具有特定的聯(lián)系,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由于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xù)關系,在先注冊商標的商譽也不當然延續(xù)至在后申請的商標。在缺乏對申請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三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并未參與訴訟,玄霆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jù)均為單方證據(jù),訴爭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且玄霆公司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玄霆公司的相關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獲得可與三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故玄霆公司的此項訴訟主張不成立。

 
玄霆公司另主張引證商標一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程序中,引證商標二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請求原審法院暫緩審理本案。由于本案為商標授權案件,主要是對被訴決定合法性的審查,而上述撤銷程序和撤銷復審程序的結(jié)果待定,并不必然導致撤銷被訴決定的后果,故上述理由并非本案暫緩審理的當然理由;同時,截至本案原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一、二均仍為在先有效商標,仍構(gòu)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故對于玄霆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張,應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玄霆公司的訴訟請求。

 
玄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gòu)成要素、構(gòu)成文字、呼叫、含義及顯著識別部分均存在明顯不同,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經(jīng)玄霆公司大量宣傳與使用已獲得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將其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不致令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三、引證商標一、二目前都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同時訴爭商標是玄霆公司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四、引證商標一、二屬于不同的權利主體,且引證商標二在引證商標一注冊之后申請注冊,而引證商標二卻被核準注冊,按照行政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當予以注冊。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服從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引證商標二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撤銷其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的注冊,該撤銷公告刊載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刊發(fā)的第1693期商標公告上。
 

經(jīng)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核實,截止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引證商標一現(xiàn)處于商標撤銷復審的行政程序和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中,引證商標一為有效商標。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jù)采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審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引證商標二的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工作記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br/> 

認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既要結(jié)合商標標志構(gòu)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考慮商標標志是否近似,也要結(jié)合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等因素考慮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鑒于玄霆公司認可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的服務構(gòu)成類似服務不持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確認。
 

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應當從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gòu)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jié)構(gòu)是否相近似等方面進行比較;既要對商標標志的整體進行比對,又要對商標標志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并且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進行。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漢字“起點讀書”。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起點”及圖組成,漢字“起點”所占比例較大,系其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三為漢字“起點”。訴爭商標“起點讀書”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起點”與引證商標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文字構(gòu)成、讀音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原審判決相關認定并不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jù)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本案中,引證商標二已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銷并公告,不再構(gòu)成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鑒于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fā)生部分根本性變化,并足以影響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認定結(jié)論,故本院對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結(jié)論予以糾正。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應當基于這一事實重新作出決定。因本案系在訴訟中出現(xiàn)新情況導致改判,故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玄霆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京73行初8381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99162號《關于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9918956號“起點讀書”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四、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蘇志甫

審 判 員 俞惠斌

審 判 員 陳 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津

書 記 員 金萌萌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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