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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楊鳳全 麻莉坤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淺談: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在司法案件中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可謂是最好的詮釋和體現,而在目前的商標行政案件中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也已經作為一個熱點名詞被廣泛關注和使用,相關具體案件中已經將該原則表現的淋漓盡致。
什么是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
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是商標評審及司法審查在法律適用及執(zhí)法標準上要保持統(tǒng)一性和一致性,目的是貫徹法律適用統(tǒng)一性,是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和公平原則的體現。在司法審查實踐中,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該如何體現和適用呢?請看以下案例:
*案例1
在第23147971號“安少爺”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中,原商評委認為:少爺一詞屬于舊社會封建落后稱謂,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影響,并作出駁回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的決定書。筆者所在律所接受委托后,圍繞案件的焦點問題,充分總結、挖掘訴訟理由,認真查詢、檢索類似商標在先判例,尤其是受訴法院作出的在先判例(提供了在先生效的“川少爺”商標類似情形的判決),最終經過代理律師的不懈努力,一審、二審兩級法院都認為“安少爺”商標中“少爺”一詞在舊社會是對富家子弟的統(tǒng)稱,但在現在社會中,“少爺”不再具有舊社會的身份等級含義及其他不良影響,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2019)京行終10118號、(2018)京73行初12216號《行政判決書》】
*案例2
而在筆者代理的第14396616號“gloud”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案中,案件焦點問題是“gloud”與“G-CLOUD”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的近似商標,雖然是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但是確是兩家云計算與大數據服務提供商之間展開的一場紛爭,深知爭議商標對于當事人的重要意義和品牌的市場價值,在商標無效宣告評審中,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除“便攜式媒體播放器”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外圍設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訴爭商標“gloud”與引證商標“G-CLOUD”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并作出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書。筆者接受委托后,詳細了解商標創(chuàng)意來源和使用事實、分析梳理案情、檢索商標注冊情況、制定庭審策略,組織證據,最終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認定商標標識不近似。原商評委、第三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人在二審中補充提交了其他商標的行政裁決,用以證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經構成近似商標,基于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予宣告無效。而二審法院針對此主張指出:其他商標駁回申請的情況并未經過本院行政訴訟的相關審理,不能當然作為判斷涉案訴爭商標應否獲準注冊的具體事由。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規(guī)則應當考量審查機關、審查事由和審查時空的差異性等因素,不能單一依據訴爭商標本身構成要素或者指定使用商品即得出違背該規(guī)則的結論,而且司法審查作為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合法性審查的終局性結論,可以對訴爭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具體條款的規(guī)定作出獨立性判斷。最終二審法院仍然認定商標標識不近似,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代理律師為當事人成功守住核心商標?!荆?018)京行終5998號、(2018)京73行初358號】
從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評審階段與行政訴訟階段兩個不同的審查機關所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相同,卻是兩種不同的結果。就案例1而言,法院對“少爺”一詞的理解更具有時代性,更注重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而在案例2,人民法院明確提出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規(guī)則的可變因素,即因為審查機關的不同及審查事由和審查時空不同,故而得出的結果也是不同。那么,如何理解和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是每一個從事商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思考的一個問題。
司法審查實踐中審查標準不一致原因
在司法審查實踐中造成商標評審和司法審查不一致的情形比比皆是,具體原因匯總如下:筆者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知局)和人民法院雖然都是主要依據《商標法》、《商標實施條例》處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但在具體案件中就程序和實體上處理有很大不同:
1、在程序上,國知局主要依據《商標評審規(guī)則》評審案件,絕大多數案件只進行書面審理,極少案件口頭審理,對證據的要求相對較低,基本無抗辯環(huán)節(jié)。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行政案件則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每案均公開審理,對證據的三性要求較高,且抗辯程度強;
2、在實體處理上,國知局主要依據《商標審理標準》或者原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下發(fā)的部門規(guī)章文件對評審商標進行審查判斷,而人民法院在商標行政訴訟審理中,則更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的司法解釋并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審理指南,因此實體上的處理結果也存在不同;
3、二者所擔負的職能不同,國知局作為國務院序列的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能范圍的專業(yè)問題,有可能很難考慮社會效果和評價。而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除本身職能外,還需要考慮社會效果,甚至是政治影響,基于上述原因,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在實踐中被靈活處理。
在司法審查實踐的適用評析
商標法領域分絕對性條款和相對性條款,結合案例來看,在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時不盡相同。
對于商標絕對性條款應當秉持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保證同案同判,即便有需要考慮的個案情況,但審查的基本依據均為商標法及其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保證前后審查標準的連續(xù)性和一致性,確保社會公眾對司法預期結論的穩(wěn)定性,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而忽視執(zhí)法標準的一致性原則。
而對于商標相對性條款案件中,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并不是一味的追求同案同判,因為具體案件情況的千差萬別,需要考慮審查機關、審查事由和審查時空的差異性等因素,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獨立性判斷,可見在相對性條款中,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適用的同時有兼顧個案審查原則的必要性。
如何避免審查標準不一致性建議?
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在現如今的行政、司法審查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質是要求法律適用具有統(tǒng)一性,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而具體案件情況不同雖有個案審查原則的例外,但是個案審查原則在適用時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應當有需要考量的個案因素予以證明,在適用時不能完全泛化和絕對化,不能將個案審查原則作為行政、司法審查機關積極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擋箭牌。
如果所有案件都一味地適用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如果不對商標個案審查原則予以適當的限制,就破壞了法律的一致性與穩(wěn)定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審查員,尤其是法官的個人裁量權無限放大,讓商標申請人,包括從事商標的法律工作者無所適從。解決商標評審和司法審查不一致的方法,筆者認為,1、人民法院和國知局可以共同制定統(tǒng)一的商標審理標準;2、在共同制定統(tǒng)一的商標審理標準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國知局制定的商標審查標準盡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意見接軌和靠攏。由此,保證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和個案審查原則相輔相成、和諧發(fā)展,以維護法律適用統(tǒng)一性。
結語
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在司法審查實踐中也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件,由此筆者認為,在商標絕對性條款案件中,有類似的在先判例,或者在其他關聯類別有獲準注冊的商標事實,秉持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保證同案同判的結果。而在商標相對性條款案件中,由于個案差異和不同,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和個案審查原則應當視案件情況不同選擇適用,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比如在先基礎商標已經注冊并與現申請商標完全相同的事實情況下,可以依據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裁判案件;比如引證商標具有惡意注冊事實,不能僅以在先判決作為裁判依據,應當考慮個案需要審查的因素,依據個案審查原則裁判案件,正確適用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言人,一定要做到專業(yè)、專注和細致,梳理把握案件命脈,直擊案件要害,贏得預期效果。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是法律適用統(tǒng)一性的完美詮釋和呈現,為了實現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維護行政、司法的公信力,保證公眾的行政信賴利益,讓法治精神浸潤人心,我們有踐行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楊鳳全 麻莉坤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如何理解和適用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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