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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標題:“孔孟”因不良影響被駁回,但這些商標卻成功注冊了?(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公布了“關于第26077155號‘孔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出于文科生對孔孟文化的敬仰以及知識產權人的敏感,筆者對此份決定書多加了關注。
因不良影響“孔孟”商標被駁回
商評委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孔孟”由純漢字組成,“孔子、孟子”為我國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該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在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申請商標
這個理由看似沒有問題,不過筆者在查詢商標網時發(fā)現,申請“孔孟”商標的不在少數,不過卻有些商標申請成功了。
在先申請的“孔孟”商標獲核準注冊
經商標網查詢發(fā)現,申請商標字樣中包含“孔孟”的有296個,其中“孔孟”商標有24個(如下圖所示)。
而注冊成功的有12個,這12個商標分別為:
申請使用在香精油; 動物用化妝品; 潔膚乳液; 拋光制劑; 化妝品; 研磨材料; 香; 清潔制劑; 牙膏等商品上的第3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片劑; 膠丸; 蜂王精; 獸醫(yī)用藥; 醫(yī)用營養(yǎng)品或者凈化劑; 人用藥; 殺蟲劑; 生化藥品; 獸醫(yī)用藥; 衛(wèi)生巾; 牙填料等商品上的第5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服裝; 嬰兒全套衣; 游泳衣; 足球鞋; 鞋; 帽子; 襪; 手套(服裝); 領帶; 皮帶(服飾用)的25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食用油脂; 食用油; 芝麻油; 玉米油; 食用菜油; 加工過的瓜子或者芝麻醬; 腌制蔬菜; 泡菜、酸菜等商品上的29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糕點; 餅干; 蛋糕; 面包; 糕點用粉; 煎餅; 大餅; 糖果等商品上的第30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鮮水果; 梨; 杏; 桃; 新鮮蔬菜等商品上的第31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銷售展示架出租或者電視廣告; 廣告策劃; 廣告稿的撰寫等商品上的第35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保險; 借款卡服務; 金融貸款; 金融服務; 金融咨詢; 信托; 信用卡的發(fā)行; 信用卡發(fā)放等商品上的第36類商標。
申請使用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 茶館; 咖啡館; 自助餐廳; 飯店; 餐館; 酒吧等的43類。
從早先申請注冊的商標來看,似乎并未受到“不良影響”而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注冊成功的商標類別更是五花八門,其注冊類別有3、5、25、29、30、31、35、36、43等多類,似乎無規(guī)律可循。甚至在之前筆者寫的“Gaming”商標有不良影響駁回,到底是游戲還是賭博?(附判決書)(點擊標題閱讀原文)一文中,也出現了在先申請注冊的“Gaming”商標注冊成功的案例。那么對于“不良影響”到底是如何判定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不良影響”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是否構成“不良影響”,通常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而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不過,“商標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a href='http://m.jupyterflow.com/search_shangbiao.html' target='_blank'>商標是否構成“不良影響”,其本質是標志自身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該標志實際或可能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無關。
所以各位,如果你遇到自己申請的商標因“不良影響”被駁回而在先商標已獲核準注冊的情況時,還是要做好商標的全面檢索,或許你的商標還有一線希望。
那些因不良影響被駁回的商標
蘇寧申請商標“SN GAMING”被認為“GAMING”可譯為“賭博”,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一定的不良社會影響。駁回!
“Going Down”被認為與“夠淫蕩”諧音,在網絡社交中亦有此種用法。該詞用作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駁回!
“MLGB”在網絡等社交平臺廣泛使用,有“媽了個逼”的含義,該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
“叫了個雞”商標因“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駁回!
以上這些商標或許對“不良影響”的評定有爭議,但也有些商標意圖走捷徑洗白自己。所以,再次慎重告誡申請商標的各位,雖然有時你的商標可能會僥幸注冊成功,但是為了社會健康發(fā)展,還是多讀書給自己的產品起個高雅的名字吧!
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6077155號“孔孟”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11198號
申請人:鄭州小夫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鄭州聯(lián)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6077155號“孔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不良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并且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標均獲準注冊,按照審查一致性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當獲得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申請商標、采購合同、申請商標使用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孔孟”由純漢字組成,“孔子、孟子”為我國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該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在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取得可注冊性。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已注冊商標與申請商標不同,故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倩
韓秀花
盛麗君
2019年09月06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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