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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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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暮2個月前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AIGC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不包括立體藝術裝置,法院判賠1萬元?!?br/>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林晨設計的“伴心”作品 受訪人供圖


今年6月,媒體曾報道過設計師AI創(chuàng)作的心形圖案被開發(fā)商做成實物展覽,創(chuàng)作者起訴侵權索賠50萬元一事。AI創(chuàng)作者林晨(網絡ID土豆人)因自己創(chuàng)作的“伴心”作品未經許可被用于網絡宣傳并制作成實物展覽,起訴展覽方常熟市琴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制作者杭州高斯氣膜技術有限公司,索賠50萬元。


記者獲悉,日前,林晨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書,法院認定林晨使用AI軟件創(chuàng)作的《伴心》構成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作品僅限平面美術作品,而不包括立體藝術裝置。兩家公司使用該圖片侵犯了林晨的著作權和署名權,但制作的氣膜裝置不構成侵權。判決兩家公司賠償林晨一萬元,并要求高斯氣膜公開道歉。


11月12日,高斯氣膜公司在小紅書上發(fā)布致歉聲明。


11月14日,林晨告訴記者,這次判決至少對自己的AIGC作品做了版權認定,對整個行業(yè)都很重要。具體的賠償金額,他并不十分在意。

創(chuàng)作者:

AI作品被做成實物展覽

起訴展覽方和制作方侵權 索賠50萬元


今年3月,林晨發(fā)現(xiàn)自己創(chuàng)作的AI作品“伴心”被一家公司制作成實物展覽。


林晨告訴記者,這幅作品是將一個紅色水滴形裝置放在水面上,通過燈光和水面反射,形成一顆完整的心。他通過Midjourney(AI圖片制作軟件)探索原型,一步步引導AI形成作品,并使用Photoshop進行調整,修改成自己想要的樣子。作品發(fā)布后,他申請版權登記并在去年4月拿到證書。

2023年下半年,在林晨不知情的情況下,這一作品被杭州高斯氣膜技術有限公司在常熟市琴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下制作了“伴心”形氣膜,并在常熟琴湖溪里花園城附近湖面上進行了展覽?!鞍樾摹眻D片也在兩家公司的網店、自媒體平臺上發(fā)布。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高斯氣膜致歉聲明中所附實物圖


林晨向兩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今年6月14日,相關案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

AIGC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不包括立體藝術裝置 判賠1萬元


近日,林先生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法院對侵權的認定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該AIGC作品在場景、環(huán)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組合等方面,體現(xiàn)了作者獨特的選擇與安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限定為作品登記證書附件所載明的“伴心”平面美術作品,而非半個愛心的立體藝術裝置。


法院認定,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通過互聯(lián)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作品,也未如實署名,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但二被告通過實地搭建等方式將原告作品類似的創(chuàng)意付諸實踐,既不構成立體到立體的復制,也不構成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法院判決高斯氣膜向林晨賠禮道歉,兩家公司共同賠償林晨一萬元。


專家:

明確AIGC作品著作權歸屬判斷標準

為其著作權保護提供參考范例


11月14日,林晨告訴記者,他對這個判決結果基本滿意。

林晨表示,其對該案件的“保底”目標,就是法院對AIGC作品作出一個版權認定,確認自己擁有創(chuàng)作內容的版權、著作權,這在整個行業(yè)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如今目標已經達成,不會上訴。至于賠償金額,他并不十分在意。但林晨也提到,法院這次不認可實物作品侵權,對他后續(xù)作品的商業(yè)化落地會產生不利影響。

高斯氣膜公司12日在小紅書賬號發(fā)布了致歉聲明。聲明中提到,深刻認識到尊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未來將加強管理和培訓,確保不再發(fā)生類似事件。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高斯氣膜的道歉聲明


11月14日,高斯氣膜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經按照法院要求發(fā)布致歉聲明,賠償金額會和琴宏公司各自承擔五千元。另一名工作人員解釋,按照法院判決,他們在視頻里使用了對方的圖片,構成侵權,這張圖片當初是客戶供圖,他們以為是客戶設計的效果圖;但是,法院明確他們公司制作的氣膜裝置并不侵權,創(chuàng)作者是平面的美術作品,并不影響做成立體的藝術裝置,因為著作權不保護創(chuàng)意和思想。

當日,記者聯(lián)系常熟市琴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截至發(fā)稿時未收到回復。

林晨的代理律師、上海數(shù)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澤華認為,該判決確認了作者對AIGC作品的著作權,也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和人類利用智能工具創(chuàng)作的作品進行明顯區(qū)分。經過實踐和法律的磨合,這些相關案例經驗對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權利歸屬普遍標準有重要價值,這個標準將是通行的、合法的、各方能夠接受的。

中國“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第一案”的當事人、天元律所合伙人李昀鍇律師介紹,本案是我國第二起AI繪畫引起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受到很多法律從業(yè)者關注。

在其看來,法院的判決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對于AIGC作品明確其著作權歸屬的判斷標準。即便借助軟件創(chuàng)作,只要在元素選擇、組合等方面體現(xiàn)了作者獨特的智力投入,就可以認定為作品,這為AIGC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有益的參考范例。本案表明我國法院當前對AIGC領域的創(chuàng)作行為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認定態(tài)度,支持相關創(chuàng)作者使用AI技術進行創(chuàng)作。

李昀鍇提到,在責任承擔方面,法院綜合多種因素確定賠償金額的做法值得肯定?!癆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第一案”中,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根據(jù)案件情況支持了500元的賠償。本案中,法院考慮到作品本身特性(如獨創(chuàng)性、原告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目的等,使賠償數(shù)額既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又合理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失和維權成本,這種做法值得肯定。


(原標題: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來源:紅星新聞

作者:付垚 劉亞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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