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局2014年專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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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林濤 三聚陽光知識產權集團代理二部經理
原標題:專代實務考前劃重點系列(二)|六大核心考點搞定權利要求書評價:新穎性
大家好,上一篇我們從往年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重點考核點以及比較具備代表性的案例進行綜合解讀與解析,方便大家對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有更全面的了解和理解,方便大家更有的放矢的準備考試。本期文章將從實務考試中具體考點以及案例來詳細拆解,本文我們重點關注的是權利要求書評價的“新穎性”。
一、權利要求書評價
對于權利要求書的評價,一共整理了六個核心考點,其包括:
① 新穎性;
② 創(chuàng)造性;
③ 引用主題錯誤;
④ 不清楚;
⑤ 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⑥ 不支持。
對于新穎性(A22.2)和創(chuàng)造性(A22.3)的考察,屬于每年一定會出現的考點,且所占分值較大;對于引用主題錯誤(R22.1)和不清楚(A26.4)的考察,屬于典型的送分題,考生只要仔細讀題,便可以輕松拿到分數;對于缺少必要技術特征(R20.2)、支持(A26.4),相對前面的考點來說會有一定的隨機性,下面我們逐條展開:
新穎性
按照專利法22條2款的規(guī)定:專利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人就同樣的發(fā)明在申請日前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也即,對于新穎性,主要通過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進行評價。而在實務考試過程中,通常都會考察抵觸申請評價新穎性這一內容。為了方便考生理解,在應試過程中,可以將抵觸申請從兩個層面進行理解:
第一層面是時間層面,需要滿足:概括為申請在前、公開在后(包括公開日)。具體來講,應解釋為,對比文件的申請日在新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對比文件的公開日在新申請的申請日之后。此處需要額外指出的是,對于實用新型來說,授權公告日為公開日,二者為同一日;發(fā)明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公開日早于授權公告日。
第二層面是方案層面,需要滿足:新申請權利要求書中出現的技術特征,均已經在對比文件中公開。
而通過這些年的考試題目所提供的對比文件來看,往往第一篇對比文件是可以用來評價新穎性的抵觸申請。
下面結合歷年整體,從兩個層面分別進行講解:
案件一:2014年
首先是時間層面:
新申請的申請日:2012.2.25
對比文件1:申請日2012.1.25,授權公告日:2012.10.9
對比文件2:申請日2011.1.20,授權公告日:2011.9.2
對比文件3:申請日2010.7.20,授權公告日:2011.4.9
很明顯,對比文件1的申請日在新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對比文件1的公開日在新申請的申請日之后,因此從時間這一層面考慮,可能構成抵觸申請。
然后從技術特征層面:
新申請權利要求:
1.一種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它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1)內設置有第一過濾網(5)和第二過濾網(6),其特征在于,該光催化空氣凈化器內還設有光催化劑板(7)。
圖1
在案件一中,對于技術特征進行如下比對:
對比文件1:
如圖1、2所示,該家用空氣凈化設備包括殼體1、位于殼體下部兩側的進風口2、位于殼體頂部的出風口以及設置在殼體底部的風機4。所述殼體1內由下向上依次設置有除塵過濾網、活性炭過濾網、紫外燈8和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7。所述除塵過濾網由兩層金屬絲網和填充在兩者之間的無紡布所組成。所述光催化劑多孔陶瓷板7上涂覆有納米二氧化鈦涂層。
圖2
為了便于對比,將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中所出現的技術特征逐一進行對比。通過分析,很明顯,權利要求1中出現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1中已經全部出現。
因此,對比文件1不論是從時間層面還是技術層面都滿足抵觸申請的要求,因此對比文件1可以影響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案件二:2015年
首先是時間層面:
新申請的申請日:2014.03.23
對比文件1:申請日2010.12.25,授權公告日:2011.8.6
對比文件2:申請日2012.09.10,授權公告日:2013.10.9
對比文件3:申請日2013.09.04,授權公告日:2014.3.23
很明顯,對比文件3的申請日在新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對比文件3的公開日與新申請的申請日相同,因此從時間這一層面考慮,可能構成抵觸申請。
此處出題人有一個小陷阱,就是對比文件3的公開日是與新申請的申請日是一致的,此時仍然滿足抵觸申請在時間層面的構成要件,這一點需要考生注意。
然后從技術特征層面:
新申請權利要求:
1.一種卡箍,包括第一本體(1),第二本體(2)和緊固裝置(3),所述緊固裝置(3)包括螺栓(3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體(1)的一端與第二本體(2)的一端鉸接,第一本體(1)的另一端與第二本體(2)的另一端通過螺栓(32)連接。
圖3
對比文件3:
一種管道連接卡箍,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均呈半圓形,在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的兩側設有連接機構,連接機構分為預連接端和固定連接端。預連接端是在第一箍套上設置掛軸11,在第二箍套的對應端設置與掛軸11對應的軸套21;固定連接端是在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的各自的另一端設置連接耳,連接耳上設有供連接螺栓穿過的通孔。
圖4
在案件二中,對于技術特征進行如下比對:
通過上表可知,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對比文件1可以影響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通過分析,很明顯,權利要求1中出現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3中已經全部出現。
因此,對比文件3不論是從時間層面還是技術層面都滿足抵觸申請的要求,因此對比文件3可以影響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在2015年的真題中,其中有一個考點請考生們注意,在對比文件1中采用了“掛軸+軸套”的組合來實現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的連接,而在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對應記載了通過“鉸接”實現第一本體和第二本體的連接。此處考察了在新穎性評價中“下位概念破壞上位概念”這一知識點,還請各位考試留意。
上方兩個案子主要采用抵觸申請的方式對權利要求的新穎性進行了考察,在實務考試中,也有部分年份直接采用現有技術對新穎性進行考察,采用現有技術影響新穎性的難度將低于采用抵觸申請影響新穎性的難度,因此歷年考題中出現的次數較少。
案件三:2018年
首先是時間層面:
新申請的申請日:2017.12. 4
對比文件1:申請日2006.12.26,授權公告日:2007.10.9
對比文件2:申請日2008.1.4,授權公告日:2008.10.23
很明顯,無論是對比文件1還是對比文件2,其授權公告日(公開日)均在新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因此只需要進一步對技術方案進行比對即可。
新申請權利要求1:
1.一種燈,包括燈座(11)、支撐桿(12)、發(fā)白光的光源(13),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濾光部(14),所述濾光部(14)套設在光源(13)外,所述濾光部(14)有多個濾光區(qū)(14a,14b,14c,14d)組成,所述濾光區(qū)(14a,14b,14c,14d)與所述光源(13)的相對位置時可以改變的,從而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
圖5
對比文件1:
變光燈包括燈座21、支撐柱22、光源23和變光套24,支撐柱22設置在底座21上,光源23為在支撐柱22頂端的四個側面上設置的白色發(fā)光二極管,變光套24為中空的四棱柱體,從上而下有濾光層241/242/243和基底244排列而成,濾光層241/242/243的透明度依次降低。
圖6
在案件三中,對于技術特征進行如下比對:
可知,對比文件1中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因此,對比文件1可以作為現有技術對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進行評價。
下面,如圖7所示,對新穎性的考點進行總結:
a.權利要求1主要考察對于新穎性的評價;
b.一般來說,權利要求1都是沒有新穎性的,出題人偏愛通過抵觸申請的方式來考察新穎性,且對比文件1通常作為抵觸申請來評價新穎性;
c.在評述時,一定按照逐一對比的原則進行評價,嚴格按照技術領域、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四個角度進行評述。
圖7 新穎性常見考點
此時同時一些對于新穎性的小技巧:
a.拿到試題后,先核實多篇對比文件的申請日、公開日以及本申請的申請日,判斷是否存在抵觸申請的可能性,如果在日期上滿足抵觸申請的規(guī)定,基本可以認定用該篇對比文件來評述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b.當完成抵觸申請的認定后,剩余的對比文件便可以直接用來評價創(chuàng)造性。(出題人在考卷中所出現的任何內容都是有一定存在作用的,不會白白浪費)。
C.權利要求書中,如果存在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當權利要求1沒有新穎性時,其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也沒有新穎性。如產品權利要求1沒有新穎性,此時對應的方案權利要求也沒有新穎性。
以上內容是對權利要求書評價中的“新穎性”進行的整理和分享,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沖刺方法論系列文章后續(xù)預告:
1.六大核心考點搞定權利要求書評價
1.1 新穎性考點及案例詳解
1.2 創(chuàng)造性考點及案例詳解
1.3 引用主題錯誤及案例詳解
1.4 不清楚及案例詳解
1.5 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及案例詳解
1.6 不支持及案例詳解
2. 權利要求書撰寫:技術材料“滿分”轉移
3. 單一性:完成關鍵判斷,輕松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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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林濤 三聚陽光知識產權集團代理二部經理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代實務考前劃重點系列(二)|六大核心考點搞定權利要求書評價:新穎性(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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