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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特種兵”商標注冊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IPRdaily消息:2020年3月17日, “特種兵”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認為,“特種兵“一詞源于國外,并非我國軍隊的兵種,其詞義是對某類軍事人員的通俗稱謂,不會指向我國軍隊或軍事物資。且“特種兵”無負面含義,還具有“技藝超群、意志堅定”等含義,并無不良影響。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2020年3月17日, “特種兵”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進行審理。
第三人苗某于2018年5月9日對原告江蘇蘇薩公司的第11591139號“特種兵 THE SPECIAL ARMS及圖”(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情形;訴爭商標橫向排列的五星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等級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情形。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特種兵”一詞指向國家軍隊中的相關兵種,將其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據此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蘇薩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告主張,原告及其關聯公司早在2009年即開始申請“特種兵”系列商標并開發(fā)生榨椰子汁產品,在多家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并聘請明星擔任形象大使,具有了一定的生產規(guī)模和知名度。
原告認為,“特種兵“一詞源于國外, 并非我國軍隊的兵種,其詞義是對某類軍事人員的通俗稱謂,不會指向我國軍隊或軍事物資。且“特種兵”無負面含義,還具有“技藝超群、意志堅定”等含義,并無不良影響。原告還提交了兩份在先無效宣告裁定,其中亦認定“特種兵”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因此,原告認為訴爭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情形,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攝影:董欣 注: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范曉玉 審二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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