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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捷誠知識產權代理
原標題:搶占先機—武漢病毒所申請瑞得西韋新用途專利
本文為筆者針對構思“瑞得西韋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的專利申請的一些看法,針對病毒所提交的尚未公開的新申請能否獲得授權,需要依據(jù)現(xiàn)有法律結合具體申請文件內容在后續(xù)審查階段中由審查部門做出具體判斷。然而,不管病毒所申報的這件用途專利申請能否最終獲得授權,毋庸置疑的是,病毒所搶占先機的成本可能遠大于其申請是否授權的申請成本。
2020年2月4日晚間,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官網(wǎng)上發(fā)布了一條標題為《我國學者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消息。文中稱: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jù)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fā)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并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xié)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如果國外相關企業(yè)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制藥公司共同協(xié)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相關報道網(wǎng)絡鏈接:
http://www.whiov.ac.cn/kyjz_105338/202002/t20200204_5497136.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眾所周知,瑞得西韋為一種已知藥品,吉利得公司已經將瑞得西韋的化合物結構申請了專利(CN103052631B),而且也一并將瑞得西韋化合物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了專利(CN108348526A)。瑞得西韋原本用來抗埃博拉病毒,而2019新型冠狀病毒為一種新發(fā)現(xiàn)的病毒,二者屬于不同的病毒亞型。因此,病毒所申報的專利申請實質為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fā)明,可以作為專利申請?zhí)岢觥?/p>
在嚴峻的疫情激發(fā)各國研究者積極尋求“解藥”的情況下,病毒所在發(fā)現(xiàn)已知藥品新用途的第一時間就想到提出專利申請,這說明病毒所專利申請意識很先進,病毒所的這一做法無可厚非。在專利保護方面,我們提倡廣大企業(yè)能夠像病毒所一樣,具備超前的專利申請意識,這是基于“先申請原則”尋求專利保護的基礎。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大眾的關注焦點不應放在病毒所申報的專利能否獲得授權的問題,而應放在病毒所是否搶占了先機的問題。
由于病毒所申報的專利申請尚未公開,在病毒所已經搶占先機的情況下,能否成功獲得專利授權,專利申請文本需要確保如下兩個重要條件:
一方面,根據(jù)相關報道,2019新型冠狀病毒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亞型,屬于冠狀病毒的下位概念,同時其也不同于之前出現(xiàn)的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等。因此,需要在專利申請中給出能夠表征識別該病毒的基因序列表,以證明其具備新穎性。
另一方面,在具備新穎性的前提下,需要在專利申請中給出實驗數(shù)據(jù)證明瑞得西韋針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利用了瑞得西韋新發(fā)現(xiàn)的性質,并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無法從該產品的現(xiàn)有用途顯而易見地得出或者預見到),以證明其具備創(chuàng)造性。
上述內容僅是筆者針對構思“瑞得西韋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的專利申請的一些看法,針對病毒所提交的尚未公開的新申請能否獲得授權,需要依據(jù)現(xiàn)有法律結合具體申請文件內容在后續(xù)審查階段中由審查部門做出具體判斷。然而,不管病毒所申報的這件用途專利申請能否最終獲得授權,毋庸置疑的是,病毒所搶占先機的成本可能遠大于其申請是否授權的申請成本。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捷誠知識產權代理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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