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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wǎng)與國方商標軟件聯(lián)合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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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今日與國方商標軟件聯(lián)合發(fā)布“2019年全國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申請人」排行榜(TOP100)”,數(shù)據(jù)提取時間范圍: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據(jù)統(tǒng)計,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評審文書中,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總27966份,其中,部分維持3728件,占比13.33%;予以維持8069件,占比28.85%;予以無效16169件,占比57.82%。
2019年全國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申請人」排行榜(TOP100)
數(shù)據(jù)提取時間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
據(jù)統(tǒng)計,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評審文書中,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總27966份,其中,部分維持3728件,占比13.33%;予以維持8069件,占比28.85%;予以無效16169件,占比57.82%。
其中,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數(shù)排前100的申請人的案件數(shù)量為6791件,予以無效的4961件,占比73.05%,;部分維持的724件,占比10.66%;予以維持的1106件,占比16.29%。
經分析,27966件無效宣告案件請求裁定書中,成功案件引用的實體法條主要有:
附:《商標法》相關法條內容
第三十條(案件數(shù)量:13758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四十四條(案件數(shù)量:7151件)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一條(案件數(shù)量:3235件)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案件數(shù)量:1529件)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十三條(案件數(shù)量:977件)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條(案件數(shù)量:377件)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五條(案件數(shù)量:277件)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十一條(案件數(shù)量:228件)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九條(案件數(shù)量:56件)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guī)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四條(案件數(shù)量:12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十六條(案件數(shù)量:7件)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注:由于此次榜單僅為趨勢性參考,只做了單一公司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未進行關聯(lián)分支公司的合并。如上榜公司認為相關數(shù)據(jù)需要特別說明,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將在后續(xù)榜單中予以調整或注明。(如有異議請?zhí)砑游⑿盘?15529376746/ 1860309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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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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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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