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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法院
納暮9個月前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知識產權審判是人民法院審判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無錫市兩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的理念,筑牢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培育和發(fā)展新質生產力的意識,著力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為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加快建設無錫知識產權強市、推動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現向社會公布十起無錫市兩級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知假制假售假坑害群眾,刑民同判守護食品安全——假冒“奧利奧”商標罪案

案例二  打擊全鏈條機械化制假,源頭治理堅持寬嚴相濟——非法制造涉名煙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案例三  知錯不改持續(xù)專利侵權,推諉搪塞遭受法院重判——侵害“排片機”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案例四  切實保護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新,故意侵權加重賠償責任——侵害“排簫”發(fā)明專利權案

案例五  魚目混珠惡意制造混淆,費盡心機仍然難逃嚴懲——侵犯“小CK”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案例六  知名形象局部亦受保護,“便車”難搭責任同樣難逃——侵犯“小黃人眼睛”著作權案

案例七  合理劃定權益保護邊界,充分保護名品包裝裝潢——侵犯“瀘州老窖”商標、包裝裝潢案

案例八  惡意質疑妨礙正當競爭,濫用權利應擔賠償責任——濫用招投標異議權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九  挖老東家墻角私攬客戶,揭幕后黑手促誠信經營——侵犯客戶名單商業(yè)秘密案

案例十  確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減少企業(yè)研發(fā)后顧之憂——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權利瑕疵擔保案


案例一
知假制假售假坑害群眾刑民同判守護食品安全
——假冒“奧利奧”商標罪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間,被告人許某宗伙同林某賢、洪某強,在明知“奧利奧/OREO”系注冊商標且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分工合作生產帶有“奧利奧”商標標識餅干對外銷售,其中被告人許某宗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余元,被告人洪某強違法所得人民幣2.1萬元,被告人林某賢違法所得人民幣2.6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屬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損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至5萬元不等,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0.7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判令三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28萬元,并在《中國食品安全報》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三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訴。


【案例點評】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乎民生福祉。民之所系就是司法責任所在,人民法院正構建全方位司法保護格局,依法嚴懲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系全市首例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案件,法院依法對各被告人施以刑事懲罰的同時,責令各被告人賠償商標權利人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并判決被告人以刊登聲明的方式消除對權利人的不良影響,體現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涉食品安全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與力度,同時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解決了權利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有效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時間,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


涉案假冒“奧利奧”產品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二
打擊全鏈條機械化制假源頭治理堅持寬嚴相濟
——非法制造涉名煙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被告人吳某然、李某怡、李某等人經合謀,在未經“南京(炫赫門)”“利群”“紅塔山”“牡丹”“中華”“上海紅雙喜”“南洋紅雙喜”香煙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授權的情況下,由被告人吳某然提供資金用于租賃廠房、聯系購買部分機器設備、原材料,招募核心技術人員,安排其他被告人至被告人李某怡、李某位于江蘇省鹽城市的公司對假冒香煙注冊商標標識的生產、運輸等進行監(jiān)督。被告人李某怡、李某負責制造由被告人吳某然指定生產的假冒上述注冊商標標識香煙煙盒。被告人李某怡作為實際投資人占股70%,被告人李某作為實際管理人占股30%,其余被告人分別負責協(xié)同配合、技術支持或從事實際生產、質量把控。其中,被告人吳某然、李某怡、李某等人共非法制造假冒涉案香煙注冊商標標識共計1600萬余件。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吳某然等3名主犯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其余9名從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總計罰金40.5萬元,退出違法所得共計26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禁止部分被告從事煙盒、煙標類生產和銷售活動等等。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訴后主動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點評】


該案系全省首例打擊全鏈條機械化生產假冒卷煙外包裝、非法制造香煙注冊商標標識案,被告人數量多且分工明確,以環(huán)環(huán)相扣方式實施大規(guī)模的犯罪行為。該案判決對各被告人判刑的同時還責令各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并判令多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禁止從事相關活動,有力打擊了知識產權領域的犯罪行為,保護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及信譽,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清理了市場秩序,維護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同時,該案判決對于作為犯罪行為主要組織、實施者吳某然等主犯科以重刑,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從犯判處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保護手段。

涉案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三
知錯不改持續(xù)專利侵權推諉搪塞遭受法院重判
——侵害“排片機”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2018年4月19日,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項名為“硅片分片及吸片送片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于2018年10月16日獲得授權。2020年7月8日,蘇州中院就原告無錫市南亞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認定該專利應屬于原告所有的職務發(fā)明,判決該專利歸原告所有。2021年12月28日,原告在案外人公司車間內對被告生產的“排片機”進行了證據保全,認為該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40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原告的職務發(fā)明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并在原告成為涉案專利權人后,仍然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惡意明顯,且在訴訟中極不配合,對于法院在訴訟中要求其回復有無將涉案專利投入實際生產以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等問題,被告始終予以回避或陳述不實。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故意、侵權行為情節(jié)和影響及已查明的被告獲利等因素,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承擔300萬元的高額賠償。被告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案例點評】


該案是無錫中院成立知識產權法庭、重獲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后首例判決的專利侵權案件,為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開了個好頭。該案被告不僅將原告的專有技術申請專利據為己有,而且在法院將專利權屬判歸原告后,繼續(xù)使用涉案專利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其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惡劣,必須給予嚴厲打擊。該案判決準確認定了被告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通過精細化確定賠償數額的審判理念,有效懲治了反復、持續(xù)、嚴重侵權的不法經營者,對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進行有效彌補,彰顯了最嚴格司法保護的司法政策,是對“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的有力詮釋。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被控侵權產品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四
切實保護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新故意侵權加重賠償責任
——侵害“排簫”發(fā)明專利權案


原告馮敏德為排簫演奏家,長期以來研究排簫技術的創(chuàng)新改進,其為ZL201310165323.1號“排笛”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2019年10月,原告通過公證保全方式,在上海舉行的民樂器展會中購買了涉嫌侵害上述專利權的排簫產品。經調查,被訴侵權產品由被告孔某清制造、銷售。原告在此前與被告配偶丁某英開設的廠家已經就其產品侵權事宜產生過糾紛并達成和解,丁某英在支付5萬元賠償款后卻向蘇州中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后被駁回。被告在明知上述情況下,仍然繼續(xù)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銷毀模具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5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現場對比和吹奏試驗,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一一對應,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告雖然證明了被告具有侵權惡意及侵權情節(jié)嚴重,但未能證明用以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合理基數,本案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鑒于被告具有主觀惡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從嚴判定侵權賠償數額為35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傳統(tǒng)民族樂器技術創(chuàng)新的專利保護。被告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的系爭技術特征是工藝誤差造成,而非其刻意為之。一審判決從被控侵權產品細節(jié)、現場吹奏音色等多個角度分析該技術特征是通過控制模具及工藝而刻意得到的技術特征,從而作出了準確的比對結論。該案判決有效地維護了創(chuàng)新者的合法權益,告誡經營者應當樹立主動避開“專利禁區(qū)”的風險意識,樹立了故意侵權者必然會付出沉重代價的理念。同時,排簫為起源于宋代的我國傳統(tǒng)民族樂器,該案判決彰顯了傳統(tǒng)文化通過現代專利制度的保護和促進,依然可以實現創(chuàng)新,煥發(fā)生機,在加強傳統(tǒng)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該案作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被《人民法院報》整版刊登報道。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涉案被控侵權產品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五
魚目混珠惡意制造混淆費盡心機仍然難逃嚴懲
——侵犯“小CK”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CHARLES & KEITH”商標(即“小CK”商標)由新加坡華杰國際私人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冊,核定使用在手提包等商品上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樺潔商貿(上海)有限公司經授權享有該商標在中國地區(qū)的獨占使用權?!癈HERLSS&KEICH”商標由案外人錢某在2019年4月6日于手提包等產品上獲得注冊,于同年12月6日轉讓至被告某泰公司名下,再于2020年5月6日轉讓至被告華某達公司名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原告申請,于2020年10月9日對“CHERLSS&KEICH”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告某泰公司、華某達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手提包類商品上實際使用了“CHERLSS & KEICH”商標標識,還開辦www.cherlsskeich.com網站進行推廣并招商,并至少在南京、成都、上海、無錫等地開設11家門頭名稱為“CHERLSS & KEICH”的專賣店。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承擔懲罰性賠償330萬元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對“CHERLSS&KEICH”商標的使用自始缺乏合法依據,其應當知曉“小CK”商標的知名度但未進行相應的避讓,其受讓該商標的做法明顯不合情理,實際使用中又對該商標進行了拆分,明顯具有刻意借助“小CK”商標聲譽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法院通過測算,確定涉案11家加盟店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所獲利益為66萬元并施以4倍的懲罰性賠償,最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全額支持原告330萬元索賠主張。宣判后,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模仿商標被宣告無效前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問題。該案判決認定,惡意注冊或受讓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存在借助他人在先注冊商標聲譽傍名牌故意,且造成消費者混淆,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其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內的使用行為仍構成商標侵權。該案通過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體現了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態(tài)度,以及對惡意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同時,對于消費者而言,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也有助于提高其識別正品、防范假冒偽劣商品的能力,保護消費者權益。該案對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公平競爭,提升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知識、鼓勵創(chuàng)新的社會氛圍具有積極作用。


涉案商標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被控侵權門店及產品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涉案商標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六
知名形象局部亦受保護“便車”難搭責任同樣難逃
——侵犯“小黃人眼睛”著作權案


《神偷奶爸》《小黃人大眼萌》系列電影中 “小黃人”卡通形象廣受好評,出品方環(huán)球公司對“小黃人”卡通形象以及眼睛部位的設計形象進行了版權登記,原告環(huán)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經授權,有權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形象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原告發(fā)現被告吉某銀所設立的個人獨資公司某莫公司在其兩款嬰幼兒食品的包裝上使用了與“小黃人”眼睛部位近似的設計,且在原告發(fā)送警告函后仍未停止侵權行為,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莫公司停止侵權并與吉某銀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600萬元,同時還需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公告消除影響等。法院經審理認定,“小黃人”眼睛雖是動漫卡通角色的局部,但體現了小眼珠大眼白、佩戴厚厚的護目鏡、正圓形眼眶與眼鏡框相重合、兩鏡框緊挨著的形象,整體呈現出呆萌的藝術風格,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予以保護。某莫公司侵犯了“小黃人”眼睛部位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吉某銀個人積極參與涉案侵權行為,屬于明知某莫公司實施涉案侵權行為而提供幫助及便利條件,與某莫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某莫公司停止侵權并與吉某銀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0萬元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與原告達成和解后撤回上訴。

【案例點評】


藝術創(chuàng)作具有歷史傳承性,但法律更注重于藝術創(chuàng)作中創(chuàng)新成分的保護。在動漫人物中,眼睛的形象一般都是創(chuàng)作的重點,“小黃人”眼睛部位通過對早先動漫作品中各種眼睛形象的發(fā)掘、取舍、創(chuàng)新、組合、復現的過程,形成了獨特的藝術形象,這正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之所在。該眼睛部位的設計符合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的法定要件,屬于可分割使用的局部作品,可以作為獨立的美術作品受到保護。該案通過對動漫形象局部設計的保護,突破了動漫形象整體保護的固有觀念,提升了對權利人創(chuàng)作成果的保護力度,同時打擊了復制他人動漫形象作品進行商業(yè)牟利的侵權行為,向全社會傳遞了誠信經營的價值理念。


涉案美術作品與被控侵權產品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七
合理劃定權益保護邊界充分保護名品包裝裝潢
——侵犯“瀘州老窖”商標、包裝裝潢案


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為“瀘州”商標的注冊人及“瀘州老窖特曲酒80版”包裝裝潢所有人、“刀幣瓶”白酒產品包裝裝潢外觀設計權利人,該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已屆滿。被告某外貿公司、施某富酒廠生產的兩款白酒產品分別使用“瀘州特曲80版”“刀幣瓶”產品包裝裝潢,被告麥某龍公司及其下屬商場銷售推廣上述產品時將“瀘州特曲”文字作為上述產品搜索關鍵詞及標題名稱在其電商平臺中突出使用,并將“瀘州”商標置于商品詳情展示頁面的顯著位置。原告認為上述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并在《新華日報》刊登澄清信息。法院經審理認為,麥某龍公司及其下屬商場使用“瀘州”“瀘州特曲”的行為系商標性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瀘州特曲”的組成方式為地名+白酒質量等級稱謂,其直接表明了商品的產地和質量,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能成為某一市場主體享有權利的特有名稱。被控侵權產品標注“中國瀘州”及“特曲酒”,系表明產地和質量等級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涉案包裝裝潢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雖已到期,但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被控侵權產品包裝裝潢與涉案包裝裝潢構成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某外貿公司、施某富酒廠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3萬元,麥某龍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三被告均在《新華日報》上刊登消除影響聲明等。某外貿公司、施某富酒廠、麥某龍公司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該案厘清了“地名+等級”組成的商品名稱如想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所需要滿足的前提條件,合理界定了有一定影響力商品名稱的保護邊界?!暗孛?等級”組成的商品名稱需要具有商品來源指示功能,事實上能夠需要發(fā)揮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時,才能獲得排他性權利。同時,該案還確立了商品包裝裝潢的保護從專利法向反不正當競爭法延展的“多維保護”式裁判規(guī)則,即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并不意味著該設計完全進入公共領域,在使用該外觀設計的商品成為知名商品、相關外觀設計方案已經成為特有包裝、裝潢的情況下,如果他人對該外觀設計的使用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這種在后使用行為仍構成不正當競爭,權利人可主張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瀘州特曲80版”“刀幣瓶”包裝裝潢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被控侵權產品包裝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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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惡意質疑妨礙正當競爭濫用權利應擔賠償責任
——濫用招投標異議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重慶普施康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體外反搏設備研發(fā)、制造、營銷為一體的中外合資高科技企業(yè),多年來一直參與公立醫(yī)院公開的設備采購招投標項目來銷售體外反搏產品。從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被告某康公司、某洪公司、某炎公司、某邁公司、某博公司等5家公司持續(xù)在原告參與投標的19項體外反搏醫(yī)療器械采購項目中向招標方和采購方發(fā)出質疑函,質疑函內容均針對原告的產品,迫使招標方暫停招投標活動處理上述質疑。上述被告在提出質疑時的聯系人、授權代表及業(yè)務人員存在交叉關聯關系,各主體提出的質疑文本格式、內容基本相同。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被告存在人員的交叉關聯關系,在原告參與招投標項目中頻繁地向招標方提出異議,質疑或投訴理由基本相同,均實際指向原告,上述異議經招標方審查均不成立,足以認定上述被告有組織有分工地故意實施上述行為,其中的某康公司、某洪公司開設后并不實際經營,專門實施被訴行為。據此認定上述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各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3.5萬元。五被告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在確認本案事實和定性的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以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的方式調解結案。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在招投標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依據招投標法及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投標人或其他主體具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質疑、投訴的異議權利,但與原告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被告利用上述規(guī)定,在原告參與招投標項目中反復向招標方提出質疑或投訴,而質疑或投訴理由均不成立。被告對其質疑或投訴理由并不成立是明知的,但其仍然不斷提出上述異議,甚至成立兩個并無經營實體的公司來實施上述行為,干擾原告的投標活動,其行為屬于權利濫用,明顯有違誠信及商業(yè)道德。鑒于招投標法未對上述行為作出規(guī)制,該案判決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原則性條款,對被告涉案行為作出準確的認定。該案的審理結果系首次對招投標中此類行為作出規(guī)制,對于維護招投標活動中正常市場秩序具有正確和積極的價值導向意義,對于類案審理亦具有指導意義。


涉案質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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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挖老東家墻角私攬客戶揭幕后黑手促誠信經營
——侵犯客戶名單商業(yè)秘密案


2014年7月起至2021年2月,被告韓某婷進入原告江蘇威騰體育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多家關聯公司工作,擔任過銷售總監(jiān)崗位,掌握有客戶資料信息、未完結工作及信息、各種賬號用戶名及密碼、交接訂單、手機卡等內容,其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中均載明保密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員工手冊。被告某高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均為被告智某珠。韓某婷與智某珠系母女關系,為某高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告主張其客戶信息表、客戶清單及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易習慣、 購買需求、購買意向等信息構成經營信息類商業(yè)秘密,經核對某高公司有6家客戶與其重疊,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客戶信息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客戶信息表、客戶清單具備法律所規(guī)定的客戶信息經營秘密的構成要件。韓某婷在原告工作期間,利用其控制的某高公司進行人造草坪的銷售,系與原告經營業(yè)務相同的領域,且短期內交易的客戶名單與原告客戶名單有重復,并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故可以認定韓某婷構成對原告商業(yè)秘密的侵犯,某高公司、智某珠屬于共同侵權,據此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當事人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客戶名單中有商業(yè)價值的深度信息往往是企業(yè)的競爭優(yōu)勢,是企業(yè)通過長期努力和投入積累的寶貴資源。該案的審理既可以幫助企業(yè)認識到保護商業(yè)秘密的重要性,促進企業(yè)建立健全內部保密制度和措施,規(guī)范員工行為,防止秘密泄露,有助于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確保企業(yè)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健康有序的商業(yè)環(huán)境,進一步提高企業(yè)和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更能警示潛在的侵權者,使其意識到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而遏制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激勵企業(yè)通過創(chuàng)新和提高服務質量來贏得市場,而不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yōu)勢。


被告韓某婷勞動合同、保密合同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原告涉案客戶名單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十
確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減少企業(yè)研發(fā)后顧之憂
——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權利瑕疵擔保案


原告江蘇麟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實業(yè)公司簽訂節(jié)能設備改造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改造節(jié)能設備,由被告全權負責方案設計和項目施工。合同簽訂后,雙方按期完成合同項下義務。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認為該節(jié)能設備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原告停止使用該節(jié)能設備并賠償損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對原告節(jié)能設備進行現場勘驗的結果為上述設備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一一對應,據此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告向案外人支付8萬元后繼續(xù)使用該節(jié)能設備。期間,被告對于原告提出的配合處理專利侵權請求未予理會,而原告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支付律師費2.5萬元。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已支付的8萬元及上述2.5萬元律師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受托方對于所交付的技術標的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的合同義務,該技術標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委托方據此向他人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有權要求受托方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賠償委托方的相關損失。8萬元調解款項系因被告違約造成的損失,原告委托律師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維護其權益的正當行為,且與被告違反合同義務及不予配合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萬元。被告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企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壯大離不開技術的創(chuàng)新,而技術創(chuàng)新能否成功,取決于企業(yè)對于技術的研發(fā)投入程度,以及對研發(fā)技術侵權風險的把控。企業(yè)對外委托技術開發(fā)的過程中,受托方所開發(fā)的技術存在著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風險,一旦發(fā)生,企業(yè)作為委托方及技術使用方,往往會被權利人追究侵權責任,支付不菲的賠償款,有時還不得不停止使用花費巨資委托研發(fā)的技術,嚴重影響自身生產經營,甚至會被迫退出相關市場。本案判決有效提示企業(yè)在技術研發(fā)中必須建立風險防范意識,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在合同內容中設定受托方確保提供的技術無權利瑕疵及相關救濟的條款,同時也減少了企業(yè)在技術研發(fā)過程中的后顧之憂,確保企業(yè)能安心進行自主創(chuàng)新。


涉案節(jié)能設備改造合同


2023年無錫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涉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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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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