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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國知發(fā)規(guī)字〔2017〕62號)同時廢止。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其他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fā)〔2019〕56號),落實《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科技〔2020〕1號)、《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fā)服字〔2019〕46號)的工作部署,充分發(fā)揮高校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提升高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高校的創(chuàng)新質量和效益,助力提升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聯(lián)合修訂了《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6月8日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fā)〔2019〕56號),落實《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科技〔2020〕1號)、《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fā)服字〔2019〕46號)的工作要求,推進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提升高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提高創(chuàng)新質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是由高校建設的具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及相關人才培養(yǎng)等職能的服務平臺。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旨在進一步推動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舉措,優(yōu)化知識產權資源配置供給,推動將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融入到高校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促進高??萍汲晒D移轉化。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負責指導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對工作突出的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經申報和評審后,遴選認定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并給予重點支持。有關?。▍^(qū)、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予以協(xié)助。
第四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和遴選的原則為自主設立、擇優(yōu)遴選、重點支持。
第五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一般依托高校圖書館等現有機構。高校應整合校內文獻信息服務、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教育培訓等方面力量,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形成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共同推動開展工作。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二章 建設和運行
第六條 所在高校負責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制定日常管理辦法,負責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經費支持等條件保障。
第七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立足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需求和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包括:
(一)開展基礎工作。充分利用各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資源,積極提供基礎服務。承擔高校知識產權信息及相關數據文獻情報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建設、應用并維護高校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平臺,有條件的可開發(fā)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工具;為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重大事務和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建議和服務。支持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結合學科優(yōu)勢,建設學科領域專業(yè)化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和服務平臺;鼓勵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之間加強業(yè)務交流和平臺共享,與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相關平臺互聯(lián)互通。
(二)支撐科技創(chuàng)新。為高校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專利申請前評估、重點實驗室評估、前沿學科立項等工作提供服務支撐;參與高校產學研協(xié)同創(chuàng)新,協(xié)助高校知識產權的資產管理和運營,為高??萍汲晒D移轉化的全過程提供嵌入式服務,助力高校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三)培育專業(yè)人才。承擔高校知識產權相關業(yè)務知識培訓,開展知識產權信息素養(yǎng)教育,宣講普及知識產權信息知識及技能,提升在校學生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素養(yǎng);支持知識產權相關專業(yè)、學科建設,提供信息資源和師資支持;為師生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創(chuàng)新活動提供支持和指導;參與高校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人才培養(yǎng)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四)服務經濟社會。鼓勵高校發(fā)揮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和人才優(yōu)勢,為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公益服務或者低成本、專業(yè)化的有償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協(xié)助開展高校專利開放許可,為許可工作提供高質量服務;總結推廣服務成功模式和優(yōu)秀成果,提供高質量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供給。
(五)建立協(xié)調機制。與所在地區(qū)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承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教育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對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在數據資源供給、人才培訓、業(yè)務規(guī)范、交流平臺搭建、工作成果推廣等方面予以指導和支持;在重大科技項目研發(fā)立項等工作中,對知識產權信息工作表現突出的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予以重點考慮。
第三章 申報和遴選
第十條 高校是申報建設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主體。
第十一條 申報建設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基本條件:
(一)高校已建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
(二)高校領導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對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給予人員支持和有關設備、數據以及服務的專項經費保障。
(三)擁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人員業(yè)務素質強,已結合本校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人員在10名(含)以上,其中5名(含)以上具備科技查新工作經驗并接受過系統(tǒng)的知識產權信息培訓,從事過3年以上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本校優(yōu)勢學科專業(yè)背景人員不少于2人。
(四)具有知識產權相關的國內外文獻資源、數據庫、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礎設施,具備運用資源和工具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能力。
(五)組織管理機制完善,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已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體系。
第十二條 在同等條件下,具備以下條件的優(yōu)先考慮:
(一)高校具備科技部認定的科技查新資質,或其他有關部委、全國性行業(yè)協(xié)會認可的有關資質。
(二)高校具有獲評知識產權師職稱或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的工作人員,或具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認可的其他有關證書的人員。
(三)高校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培訓基地或其他知識產權有關服務平臺。
(四)高校已貫徹實施《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國家標準。
(五)高校已建立知識產權信息中心有關設備、數據以及服務的專項經費投入增長機制。
(六)高校已建立校內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統(tǒng)籌協(xié)調和聯(lián)動機制。
(七)高校已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成熟經驗以及典型案例。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申請書;
(二)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
(三) 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員有關資格證明;
(四) 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業(yè)績證明材料;
(五) 相關規(guī)章和管理制度;
(六) 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 遴選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報單位按照有關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材料核實。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三)初步篩選。對通過材料核實的申報單位進行初步篩選,確定候選單位。
(四)專家復核。組織專家對候選單位進行復核,并將結果公示。
第十五條 通過公示的單位名單,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確認、發(fā)布。
第四章 考核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負責對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實行動態(tài)管理,組織考核、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及相關數據。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以5年為周期,共同對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接受考核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成效報告書;
(二)近五年知識產權服務項目明細表;
(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政策支持情況;
(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員及專項經費投入情況,以及人員參加專業(yè)繼續(xù)教育培訓的情況;
(五)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經驗做法、成功模式以及優(yōu)秀成果的代表性案例;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資格;考核不合格,限期6個月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再行檢查,仍然不合格者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服務成效突出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將在政策和資源支持上給予進一步傾斜。對于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獲得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資格,或者利用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從事違法違規(guī)活動的,一經發(fā)現,將取消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所在部門的名稱、主要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更,須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備案。地方高校需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教育部科學技術與信息化司具體負責本辦法落實工作,并負責對辦法進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國知發(fā)規(guī)字〔2017〕62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國知局 教育部:《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全文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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