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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案三罰 最高法知產法庭開出今年首張“罰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出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張“罰單”,對一起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阻礙法院勘驗以及故意逾期舉證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三項處罰,合計罰款20萬元,并督促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
圖:庭審照片
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輝公司)與東莞屹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屹成公司起訴主張新輝公司制造、銷售的繞線機設備侵害其專利權,要求新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為查清案件事實,一審法官到被訴侵權設備存放處進行現(xiàn)場勘驗。然而,新輝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絕提供設備開機密碼,還專門指示工作人員將密碼遠程作廢,并在法院工作人員準備采取其他替代方式開機時,該公司人員繼續(xù)阻撓,最終造成一審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輝公司所生產繞線機的技術方案。一審法院還明確要求新輝公司就其繞線機的運行情況和相關技術特征承擔舉證責任,新輝公司亦拒絕提交。一審法院在此基礎上認定新輝公司所生產繞線機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決新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屹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新輝公司收到對其不利的判決后,為展示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在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交了被訴侵權設備的運行視頻作為新證據(jù),屹成公司對此視頻內容亦表示認可。最高人民法院據(jù)此重新就案件事實作出了認定,并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
新輝公司在一審中阻撓法院通過勘驗查明事實,又在二審中才提交其原本就已持有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實且一審法院明確要求提交的重要證據(jù),屬于故意逾期舉證,也沒有給出合理說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已就該兩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規(guī)定有罰款等處罰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就新輝公司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處以10萬元和5萬元的罰款,并就新輝公司故意逾期舉證的行為,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的罰款,嚴厲制裁不遵守訴訟誠信原則、濫用訴訟權利、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進行了公開宣判,并當庭宣讀和送達了罰款決定。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經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尊重法院的判決和決定,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動繳納了罰款。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也貫穿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專利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涉及大量技術比對工作,現(xiàn)場勘驗則是人民法院查明技術事實、作出正確認定的重要手段。激勵創(chuàng)新,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離不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權利人提出主張、被訴侵權人進行反駁,均應當依法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jù),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以罰款方式對當事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以及故意逾期舉證的行為明確作出否定性評價,是推動構建激勵引導當事人積極主動舉證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制度,共同加強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的重要舉措,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堅定決心。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決定書
(2021)最高法知司懲1號
被罰款人: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罰款人:黃某,住湖南省。
本院在審理(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上訴人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輝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屹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查明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某存在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新輝公司還存在故意逾期舉證的行為。
(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案一審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工作人員現(xiàn)場勘驗被訴侵權設備時,新輝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指示技術人員遠程作廢勘驗對象的運行密碼;隨后,新輝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又拒絕法院工作人員采取手動等其他替代方式來運轉設備以供勘驗,造成一審法院未能勘驗到被訴侵權設備的實際運行情況和相關技術特征。同時,在一審法院明確要求新輝公司就被訴侵權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技術特征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新輝公司拒絕履行上述舉證義務,一審法院在此基礎上依法支持專利權人屹成公司提出的被訴侵權設備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主張,判令新輝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新輝公司收到對其不利的一審判決后,向本院提起上訴,為展示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在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交了設備運轉視頻,屹成公司亦認可該視頻的真實性,本院據(jù)此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并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jù)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jù),或者采納該證據(jù)但予以訓誡、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jù),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jù)、毀滅證據(jù)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jù)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jù)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當事人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本案中,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某阻礙法院工作人員現(xiàn)場勘驗被訴侵權設備的行為構成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同時新輝公司逾期提交證據(jù)材料的行為屬于無正當理由故意逾期舉證,均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依法應予制裁。
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一、就(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案件中的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對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限于2021年3月23日前繳納。
二、就(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案件中的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對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罰款5萬元,限于2021年3月23日前繳納。
三、就(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案件中的故意逾期舉證行為,對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限于2021年3月23日前繳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案三罰,最高法知產法庭開出今年首張“罰單”(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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