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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利無效審查中的“稻草人”制度,你了解嗎?
“稻草人”是專利無效案件審查中經(jīng)常聽到的一個名詞。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由這一規(guī)定可知,無效請求人并沒有特定化,比如只能是與專利侵權糾紛相關的利害關系人。這就使得意欲提出無效請求之人,可以通過他人代為提出無效請求,而不是必須自己親自提出。
反映在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的申請人,就是某個看不出真正關聯(lián)的人,這就是所謂的“稻草人”。
這種策略通常被用在企業(yè)尚未與對方發(fā)生直接的專利侵權糾紛時,此時雙方的沖突還沒有公開化、表面化。企業(yè)往往并不想讓對方知悉其在攻擊對方的專利權,從而避免引起對手和公眾知悉雙方的正面沖突。
在實際案件中,關于“稻草人”的合理與否也一直存在爭議,贊同的觀點認為,“稻草人”的存在有利于清除專利垃圾,合理劃定專利權范圍,保護公共利益;反對的觀點則認為,“稻草人”可能引發(fā)虛假訴訟,隱匿了幕后操盤人,導致專利權人維護專利權穩(wěn)定性的成本升高,不利于鼓勵創(chuàng)新。
今天,小編就結合北京知產(chǎn)法院審理的兩個具體案例,介紹下這個被稱之為“稻草人”的制度,在個案中如何發(fā)揮出專利法第四十五條應有之意,并分別從無效請求人和專利權利人兩個角度,對相關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01、別整“虛”的,小心法院跟你來“真”的!
案情簡介
針對A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某專利代理公司代表自然人路某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做出了宣告該專利無效的決定。
A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chǎn)法院,認為該專利無效宣告根本就不是路某本人提出的,被訴決定存在重大程序錯誤,應予撤銷。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路某本人也表示他對該案完全不知情。
法院認定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律賦予上述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法律資格。該請求權的內在實質即體現(xiàn)為其真實意愿,不受干擾、獨立行使的意思自治精神。
因此,任何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應當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且意思表示真實,即本人具有請求宣告他人專利無效的真實意愿。
本案中,路某本人沒有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涉案無效宣告請求,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是虛假的,因此其以路某名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據(jù)此,北京知產(chǎn)法院認為被訴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銷。
判決金句
“為維護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嚴肅性,真正發(fā)揮好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去偽存真和訴訟程序定紛止爭的價值目標,本院不能容許任何人制造虛假無效宣告請求和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更不能容許任何人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和訴訟程序作為惡意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工具?!?/p>
普法環(huán)節(jié)
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無效請求人可以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法律并未限定其必須是“利害關系人”,因此,真正的利害關系人通過他人提出無效請求,以避免與專利權人產(chǎn)生公開正面沖突,存在法律上的操作空間,加上無效請求審查中對無效請求人的主體資格也僅做形式審查,因此制度上存有可行性。
實踐中,所謂的“稻草人”一般不親自參與無效程序,而是由專利代理機構代勞,而且,根據(jù)客戶保密規(guī)定,代理機構也會對無效請求幕后的發(fā)起人保密。
但是,有的案件中出現(xiàn)了“稻草人”名義被冒用所產(chǎn)生的虛假訴訟?!暗静萑恕北仨毷潜救苏鎸嵰庠?、真正愿意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代理公司不能未經(jīng)本人許可擅自使用其身份而提起虛假無效宣告請求,這種行為將導致重大違反程序的后果,很有可能會導致全部無效宣告程序喪失法律效力,相應的代理人也可能受到法律追責。
因此,取得所謂“稻草人”的合法授權是提起無效請求的前提,否則就會像案例一中無效請求人的幕后操盤俠一樣,落得“偷雞不成蝕把米”的下場。
02、懷疑身份?要拿出真憑實據(jù)
基本案情
自然人王某持有某實用新型專利權,自然人宋某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該專利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宣告無效。
王某不服,訴至北京知產(chǎn)法院,認為宋某的身份在發(fā)起無效請求時是被冒用的,并宣稱本案系虛假訴訟。
法院認定
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首先,宋某提交了一份公證書,用于證明其身份及委托手續(xù)的真實性。王某指出,本案的起訴立案時間為2018年2月26日,而該公證書出具于2018年3月28日,晚于起訴時間。
對此法院接受了宋某的抗辯,認為因宋某在本案訴訟中屬于應訴一方,其根據(jù)對方的指控去補充提交了公證書,該公證書出具的時間晚于起訴日期是正常、合理的,故對該公證書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其次,王某提出了宋某身份被冒用的主張并提交了其與宣稱為第三人本人的通話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但是,該聊天記錄的對方本人并未出庭作證,也沒有其它證據(jù)作證該人系宋某本人,因此僅從形式上,無法判斷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法院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
再次,北京知產(chǎn)法院在開庭后進一步給予了原告10個工作日內進一步收集相應證據(jù)并提交的舉證期限,但原告未按要求提交新證據(jù)。
綜上,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斷,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本案系虛假訴訟。據(jù)此,北京知產(chǎn)法院駁回了原告關于虛假訴訟的主張。
判決金句
“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制度目的在于糾正錯誤授權,無效宣告案件表面上是無效宣告請求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的糾紛,但其實質上審查的是專利權作為壟斷權的對世效力,因此該制度是具有公共利益屬性的行政確權程序,有助于為社會提供權利基礎穩(wěn)定、保護范圍清晰的專利權,為私權和公權之間劃定合理邊界。
基于上述認識,只要專利權的授予存在不當,那么,瑕疵權利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公眾行為的不合理限制?!?/p>
普法環(huán)節(jié)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只要其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專利權人如果懷疑對方身份虛假,還應當拿出真實有效的證據(jù)加以證明。
保險起見,專利權人想要挽回被無效的專利,不僅要結合證據(jù)規(guī)定,完善證據(jù)鏈條和形式,力圖證明案件確屬虛假訴訟,還要結合被訴決定所針對的無效攻擊點,有針對性地發(fā)起法律反擊,在起訴狀和庭審意見中見真章。
歸根到底,專利權制度的目的是在于保護和激勵創(chuàng)新,專利權人想要維權成功,必須要有經(jīng)得起考驗的過硬的專利質量。虛假訴訟不可取,公平正義不缺席。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朱蕾 審一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無效審查中的“稻草人”制度,你了解嗎?(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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