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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fā)布會。會上,最高法通報全國法院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總體情況,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發(fā)布會現場
法辦〔2022〕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
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交流知識產權審判新情況新問題,結合2021年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情況,評選出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F將名單予以印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22年4月20日
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賴特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號民事判決書〕
二、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書〕
三、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區(qū)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與臺州市路橋區(qū)東港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臺州市路橋區(qū)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xié)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民事判決書〕
四、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五、周勤與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知初1122號民事判決書、(2020)蘇05司懲1號決定書〕
六、惠氏有限責任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94號民事判決書〕
七、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與吳橋縣桑園鎮(zhèn)張碩雜技團等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823號民事判決書〕
八、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207號民事判決書〕
九、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青島簡易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初2265號民事判決書〕
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0刑初826號刑事判決書〕
后附案情簡介
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友拓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號民事裁定書〕
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與江蘇奧賽康藥業(yè)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民事裁定書〕
3.上海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凱賽(金鄉(xiāng))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與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05號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號行政判決書〕
4.VMI荷蘭公司與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薩馳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384號民事判決書〕
5.武漢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紅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號民事判決書〕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6.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市金牛區(qū)華潤燈飾商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號民事判決書〕
7.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與肥城市華聯商貿有限公司、肥城市華聯商貿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號民事判決書〕
8.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與天津豐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津民終1331號民事判決書〕
9.綾致時裝(天津)有限公司與博野縣幻蝶霧語服裝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終294號民事判決書〕
10.吉林省長春皓月清真肉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平市鐵西區(qū)亞萍牛羊肉攤床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號民事判決書〕
11.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與福建因爾心安木業(y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60號民事判決書〕
12.杭州王星記扇業(yè)有限公司與紹興王星記扇廠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號民事判決書〕
13.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與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1160號民事判決書〕
14.巴布豆(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與泉州市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696號民事判決書〕
15.吉尼斯世界紀錄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與廣州大明聯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再208號民事判決書〕
16.廣州藍月亮實業(yè)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與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2977號民事判決書〕
17.重慶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陽久圣成經貿有限公司與重慶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渝民終96號民事判決書〕
18. 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與田繼民、白銀百貨大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終9號民事判決書〕
(三)著作權權屬、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19.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與河南草廬蜂業(y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
20.蘇夢與荊門秀錦娛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號民事判決書〕
21.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工程建設協(xié)會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民事判決書〕
22.劉迅與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發(fā)表權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黑民終365號民事判決書〕
23.深圳市臉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創(chuàng)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杭州互聯網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號民事判決書〕
24.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景德鎮(zhèn)智宇貿易有限公司、景德鎮(zhèn)市億翔陶瓷廠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2知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
25.廣州市立峰音樂傳播有限公司與波密縣時空隧道休閑吧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終30號民事判決書〕
26.吳妍與鐘志燕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1民初1604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27. 安徽金陵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安徽盛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號民事判決書〕
28.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號民事判決書〕
29.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新傳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民事判決書〕
30.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再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虛假宣傳和商業(yè)詆毀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444號民事判決書〕
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601號民事判決書〕
32.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民事判決書〕
33.上海喜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易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區(qū)麗視音電子產品經營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號民事判決書〕
34.哈爾濱工業(yè)大學與福建哈工大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閩民終828號民事判決書〕
35.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湖北省極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號民事判決書〕
36.星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2289號民事判決書〕
37.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等與成都財智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號民事判決書〕
38.貴州雙升制藥有限公司與貴州長生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號民事判決書〕
39.新疆雪山果園食品有限公司與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陜民終392號民事判決書〕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
40.深圳市星火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泰凌微電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電路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394號民事判決書〕
41.湖南亞華種業(yè)科學研究院與張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1)瓊73知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
(六)司法懲戒、行為保全案件
42.東莞屹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司法懲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懲1號決定書〕
43.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天極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訴前行為保全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44.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號行政判決書〕
45.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號行政判決書〕
46.四川新綠色藥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一方制藥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行政判決書〕
47.江西米蘭婚紗攝影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許鳳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行終6471號行政判決書〕
48.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49.北京欣盛建達圖書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權罪、吳學青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刑終75號刑事裁定書〕
50.上海國芯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罪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1 刑終716 號刑事裁定書〕
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簡介
一、涉“雙飛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賴特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人公司)是 “雙飛人”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的花露水、化妝品等。同時,雙飛人公司還是兩個核定使用在爽水產品上的雙飛人立體商標的權利人。法國利佳制藥廠擁有指定使用在第3類商品上的 “利佳”注冊商標,廣州賴特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賴特斯公司)獨家代理在中國境內宣傳、推廣、分銷和銷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妝品。雙飛人公司以賴特斯公司等生產、銷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同時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利佳薄荷水與“雙飛人”商標核定使用的“雙飛人爽水”屬于相同商品。經對比,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與雙飛人公司的立體商標構成近似并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賴特斯公司侵害了雙飛人公司的立體商標專用權。同時,賴特斯公司為實現商業(yè)目的,在產品宣傳中強調其產品為“雙飛人”產品(雙飛人藥水),構成對“雙飛人”文字商標的侵權。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裝裝潢與雙飛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賴特斯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賴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賴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賴特斯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法國利佳制藥廠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在中國大陸部分地區(qū)的報紙上刊登“雙飛人藥水”廣告,持續(xù)時間較長、發(fā)行地域和發(fā)行量較大,可證明法國利佳制藥廠在先使用的“雙飛人藥水”所采用的“藍、白、紅”包裝有一定影響。雙飛人公司明知“雙飛人藥水”存在于市場,卻惡意申請注冊與“雙飛人藥水”包裝近似的立體商標并行使權利,其行為難言正當,賴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辯成立。雙飛人公司關于賴特斯公司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雙飛人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先用權抗辯的審查問題。先用權抗辯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商業(yè)標識的利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重要體現。再審判決有效保護了誠信經營帶來的使用權益,是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的有益探索。
二、“香蘭素”侵害技術秘密案
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擁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工藝的技術秘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基于該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占全球市場約60%的份額。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車間副主任非法獲取了該技術秘密,并使用該技術秘密工藝大規(guī)模生產香蘭素產品,導致香蘭素產品價格下滑、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市場份額縮減。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構成侵害部分技術秘密,判決其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一審判決后,王龍集團公司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為侵權而設立的企業(yè),且其法定代表人積極參與侵權行為的實施,故王龍集團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構成共同侵害全部技術秘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數據,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商業(yè)價值大、侵權情節(jié)惡劣、被告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龍集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連帶賠償1.59億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歷史上生效判決確定賠償數額最高的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該案裁判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切實保護了重要產業(yè)核心技術,對于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認定損害賠償具有參考意義。人民法院還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責任追究的銜接,彰顯了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
三、“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xié)議案一
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區(qū)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與臺州市路橋區(qū)東港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臺州市路橋區(qū)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xié)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的十五家汽車駕駛培訓單位簽訂聯營協(xié)議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即臺州市路橋區(qū)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東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十五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浙東公司統(tǒng)一在同一現場處理,浙東公司收取服務費850元。聯營協(xié)議第三條具體約定了聯營公司設立的注冊資本與股本結構。涉案十五家駕培單位中的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臺州市路橋區(qū)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融公司)以該十五家單位構成壟斷經營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聯營協(xié)議及自律公約無效。一審法院認為,浙東公司統(tǒng)一處理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可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其收取服務費850元并無不當,有關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可以依法適用反壟斷豁免,故一審判決僅確認涉案聯營協(xié)議及自律公約中構成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條款無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確認聯營協(xié)議中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達成壟斷協(xié)議的經營者主張適用壟斷豁免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符合有關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壟斷豁免抗辯成立。違反反壟斷法關于橫向壟斷協(xié)議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與橫向壟斷協(xié)議條款緊密聯系的條款,以及服務于橫向壟斷協(xié)議行為實施的條款均應屬無效,否則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聯營協(xié)議及自律公約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該案是典型的橫向壟斷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澄清了橫向壟斷協(xié)議豁免事由的適用標準,闡明了違反反壟斷法的橫向壟斷協(xié)議應歸于無效的一般原則,且無效范圍不限于橫向壟斷協(xié)議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之具有緊密關聯、缺乏獨立存在意義的條款和服務于橫向壟斷協(xié)議行為實施的條款。該案裁判有力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利于從源頭上制止壟斷行為。
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耕田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fā)布“農業(yè)產業(yè)鏈信息匹配”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并向會員提供“金粳818”水稻種子交易信息,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安排送貨收款。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親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銷售涉案侵權種子,僅構成幫助侵權,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萬元。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親耕田公司在網絡平臺發(fā)布種子銷售信息,與購買者協(xié)商確定種子包裝方式、價款、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自合意達成時成立,親耕田公司是交易組織者、決策者,應當認定其構成銷售侵權而非幫助侵權;親耕田公司發(fā)布和組織交易的種子遠超農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規(guī)模,“農民自繁自用”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親耕田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銷售白皮袋侵權種子,屬于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且拒不提供有關賬簿,一審判決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的典型案件。裁判對于借助互聯網信息平臺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以“農民”“種糧大戶”等經營主體名義掩護實施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準確認定,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促進農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的司法導向。
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機”發(fā)明專利權及司法懲戒案
周勤與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知初1122號民事判決書、(2020)蘇05司懲1號決定書〕
【案情摘要】
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機”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因發(fā)現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之順公司)涉嫌侵權,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現場拍照并制作筆錄,明確告知瑞之順公司不得破壞或者轉移保全證據,瑞之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后周勤以瑞之順公司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瑞之順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轉移訴前保全產品并導致該產品滅失。一審法院認為,訴前保全證據系本案關鍵證據,瑞之順公司擅自轉移并導致證據滅失,直接影響本案侵權判斷,遂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害專利權并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同時,一審法院對瑞之順公司擅自轉移訴前保全證據并導致證據滅失、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給予司法懲戒,罰款20萬元。瑞之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著力破解“舉證難”、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該案明確了掌握證據一方的舉證義務,以及證明妨礙和妨害證據保全的法律后果,對于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引導當事人積極、主動、全面、誠實提供證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六、涉“惠氏”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惠氏有限責任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9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惠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氏上海公司)經許可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并進行維權。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廣州惠氏公司)長期大規(guī)模生產、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母嬰洗護產品等商品,并通過搶注、受讓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獲得“惠氏”“Wyeth”等商標,在宣傳推廣中明示或暗示與惠氏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并與其他被告以共同經營網上店鋪等方式,實施線上線下侵權行為,獲利巨大?;菔瞎?、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廣州惠氏公司等為被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判決全額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在案證據可證明的原廣州惠氏公司侵權獲利情況,按照賠償基數的3倍計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全額支持。二審法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通過依法判處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讓侵權者得不償失,讓遭受侵權者得到充分救濟,讓“侵犯知識產權就是盜取他人財產”觀念深入人心。
七、“空竹”雜技作品著作權權屬及侵權案
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與吳橋縣桑園鎮(zhèn)張碩雜技團等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8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雜技團)認為,吳橋縣桑園鎮(zhèn)張碩雜技團(以下簡稱張碩雜技團)等表演、傳播《俏花旦》節(jié)目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根據合同約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中國雜技團享有《俏花旦-集體空竹》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張碩雜技團的演出行為等構成侵害著作權,故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張碩雜技團不服,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俏花旦-集體空竹》中的形體動作編排設計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屬于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雜技作品。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在開場部分的走位、動作銜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現的標志性集體動作等編排設計方面,與《俏花旦-集體空竹》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等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中國雜技團雜技作品的著作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強涉?zhèn)鹘y(tǒng)文化著作權保護的典型案例。保護傳統(tǒng)文化,就是保護民族瑰寶。本案依法保護雜技藝術作品,有利于激發(fā)文化創(chuàng)意活力、促進文化產業(yè)繁榮。
八、涉開源軟件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
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20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盒公司)的股東羅迪在Github網站上傳了其開發(fā)的VirtualApp軟件(以下簡稱涉案軟件)初始源代碼并適用GPL V3開源許可協(xié)議。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玩友公司)開發(fā)了四款被訴侵權的微信視頻美顏相機APP并上傳于各平臺供用戶下載,但并未提供源代碼。用戶可免費試用半小時,之后需支付會員費使用。羅盒公司認為四款被訴侵權軟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開源代碼且收取會員費的行為違反限制商業(yè)使用條款和GPL V3開源許可協(xié)議,侵害其涉案軟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無需付費,玩友公司收取會員費僅用于運營維護和技術支持,該行為并不違反GPL V3開源許可協(xié)議的規(guī)定。但是,使用涉案開源軟件開發(fā)的商業(yè)軟件依約需公開其全部源代碼,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下載,違反了GPL V3開源許可協(xié)議的約定,玩友公司復制、發(fā)布涉案軟件源代碼的行為侵害了涉案軟件著作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羅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開源代碼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新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對開源軟件的訴訟主體資格、開源協(xié)議許可的撤銷、限制商業(yè)使用條款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
九、“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青島簡易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初226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平臺的經營者。青島簡易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簡易付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鐵魚霸王餐”與商戶訂立廣告服務合同,在多個微信群發(fā)布任務,組織人員對大眾點評的特定商戶進行點贊、上門好評、人工店鋪收藏、增加店鋪訪客量和瀏覽量。上海漢濤公司以青島簡易付公司等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青島簡易付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刷單炒信,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yè)宣傳,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yè)道德,造成了大眾點評平臺的相關數據失實,影響了上海漢濤公司的信用評價體系,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令青島簡易付公司停止刷單炒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互聯網平臺“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本案判決積極回應實踐需求,通過制止“刷單炒信”等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十、“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罪案
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0刑初826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漢鏈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快譯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萬萌軍等人作為技術、運營人員,開發(fā)、運營“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戶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謝明洪等人組織翻譯人員,從境外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翻譯、制作、上傳至相關服務器,通過所經營的“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對用戶提供免費在線觀看和下載。經鑒定及審計,“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內共有未授權影視作品32824部,會員數量共計683萬余人。自2018年1月至案發(fā),上述各渠道非法經營數額總計人民幣1200余萬元。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結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從犯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影視作品眾多且權利人分散,判決闡述了如何認定“未經授權”及未經授權影視作品的數量等法律適用問題,有力打擊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組織者及主要參與者的刑事責任,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附相關閱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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