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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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麻莉坤 高沃律師
原標題:司法審查實踐中,英文商標的近似審查判斷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fā)展,英文商標備受市場的青睞,以至于大量的英文商標的申請注冊情況不計其數(shù),那么在司法審查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呢?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案件中占比較大要屬商標近似判斷問題,主要涉及的法律依據(jù)是《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在認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1、商標標識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2、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fā)展,英文商標備受市場的青睞,以至于大量的英文商標的申請注冊情況不計其數(shù),那么在司法審查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呢?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2021)京73行初17508號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認定,訴爭商標由字母“HISANG”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衍生”、字母“HIN SANG”及圖形組成,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衍生”,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相比較,二者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本案在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考慮了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的區(qū)分性,以及商標的構成要素和整體外觀,并沒有僅將關注點放在引證商標的英文要素部分。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2018)京73行初6544號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認定,訴爭商標由英文字母“TAQQ”構成,引證商標由變形后的英文字母“TAOSQ”構成,被告將引證商標的字母構成認定為“TASQQ”與事實不符,本院在此予以糾正。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上有一定相似之處,且首尾字母相同,但可以明顯看出,引證商標中經過藝術化設計的字母“S”位置相對居中,且在引證商標整體構成中所占比例較大,較為醒目,同時引證商標中的字母組合“TAO”和字母組合“SQ”為兩種不同字體,且在顏色深淺上亦有所區(qū)別,引證商標的上述設計特點與訴爭商標統(tǒng)一使用較為常見字體的字母構成區(qū)別明顯,故未構成近似商標。本案在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考慮了商標的書寫風格和整體外觀的區(qū)分性。
而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2018)京行終5998號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中認定,訴爭商標為英文商標“gloud”,引證商標由英文“G-GLOUD”和字母“O”內部的云狀圖案組成。其中,訴爭商標“gloud”為不具有固定含義的臆造詞匯,而引證商標的英文部分由字母“G”與固有單詞“GLOUD”兩部分構成,并由連接符“-”連接,兩商標經在文字構成、字體設計風格、讀音和整體視覺效果上均不相近,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對二者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予以區(qū)分,故原審判決關于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并無不當。本案在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考慮了英文的構成、呼叫和含義、字體設計風格、構成要素和整體視覺效果的差異以及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和識讀能力。
結合以上判例的認定,在判斷英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應當考慮英文的構成、呼叫、含義、書寫風格、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和顯著性上的差異和區(qū)分性,同時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和識讀能力,畢竟目前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商標申請量非常龐大,對于英文商標僅從英文字母的構成上去判斷比對,亦或忽視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和整體外觀,僅進行隔離要素審查比對,那么將會阻擋大量英文商標的申請注冊,畢竟英文字母就26個,如何變換組合終究有相似或重合的情況發(fā)生,建議對英文商標的商標授權確權申請進行有深度、全面、有效的審查判斷,同時貫徹2022年1月1日實施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有關商標相同、近似審查的審理標準,以充分、真正、有效的維護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麻莉坤 高沃律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司法審查實踐中,英文商標的近似審查判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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