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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標訴訟認識的五大誤區(qū),您中了幾條?
誤區(qū)一
“我商標獲得注冊,他人未經(jīng)許可使用了我注冊商標,如訴訟維權,肯定判侵權!”
未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一般構成商標侵權。
但是,正當使用和在先使用除外。
關于正當使用的法律規(guī)定,《商標法》第一款:“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由于注冊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他人的使用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害。
關于在先使用的法律規(guī)定,《商標法》第三款::“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jīng)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分標識。”
在先使用制度的建立是對商標注冊制度的補充,保留了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圍內使用的空間,要求商標注冊人對在先使用人的繼續(xù)使用適度容忍。
除了上述的法院規(guī)定,惡意訴訟亦是對注冊商標司法保護的例外。惡意訴訟是最近熱議的話題,用以打擊惡意搶注的商標權利人。由于商標權的取得具有不正當性,訴訟維權將可能視為不適當主張權利,因此而造成他人利益損害的,構成惡意訴訟。在具體案件審理中,該商標權不僅遭到法院予以否定,還將面臨反訴,承擔高額賠償。
誤區(qū)二
“公司的品牌是我們獨創(chuàng)的,注冊并一直使用在汽車產(chǎn)品上,發(fā)現(xiàn)他人將該品牌使用在服裝(或與汽車不相關的其他商品)上,侵犯了我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這個認識不一定錯,之所以認為這也是誤區(qū)之一,因為這個結果的成立是需要條件,即你公司的品牌顯著性很強,并且足夠知名,達到馳名程度,甚至是超級馳名商標,才有可能在商品類似程度不高的情況下,仍然獲得跨類保護。畢竟汽車產(chǎn)品與服裝還是跨度挺大的。商品與品牌的概念不同,一個注冊商標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普通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也局限于與其相同及類似的商品,只有馳名商標才能就不相同、類似的商品使用了與其相同、近似商標進行維權。即便是馳名商標也需要對商品的類似程度予以考量,如果跨度很大,不會誤導公眾,難以認定侵權。
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當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商標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當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一)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標標志是否足夠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
(四)相關公眾是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與引證商標近似的標志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因素。”
注:上述雖然是針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但同樣適用于類似商標民事案件的審理。
誤區(qū)三
“被他人起訴商標侵權,因我商標已是注冊商標,故不構成侵權!”
注冊商標的使用一般不會構成商標侵權,除非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是對注冊商標的不規(guī)范使用。
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
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span>
誤區(qū)四
“他人的注冊商標僅是我產(chǎn)品包裝的裝潢,包裝上標注有我的注冊商標,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包裝,屬于商標性使用。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于產(chǎn)品裝潢的,特別是他人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且顯著性高的,更易認定為商標侵權。
相關法律規(guī)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span>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span>
誤區(qū)五
“單獨使用企業(yè)字號被訴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但我企業(yè)名稱是經(jīng)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沖突的,一般適用保護在先原則。即使是經(jīng)合法登記的企業(yè)名稱,如果登記晚于商標注冊日期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業(yè)字號,易產(chǎn)生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未突出使用,但易造成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品誤認的”;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nbsp;
來源:康信知識產(chǎn)權微信平臺
作者:許艷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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