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兒#
商評委案件審理情況月報(2018年2月)
一、商標評審案件申請及受理工作情況
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新收到各類評審案件申請14040件,同比增長92.83%,環(huán)比減少30.91%。其中收到駁回復審申請11701件,同比增長99.10%,環(huán)比減少31.55%;收到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申請2338件,同比增長66.52%,環(huán)比減少27.55%。
2018年1—2月累計收到各類評審案件申請34361件,同比增長70.73%。其中收到駁回復審申請28795件,同比增長72.76%;收到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申請5565件,同比增長60.93%。
二、商標評審案件審理工作情況
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審理簽發(fā)各類評審案件16783件,同比增長80.35%,環(huán)比減少7.79%。其中駁回復審案件14342件,同比增長106.54%,環(huán)比減少9.59%;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2441件,同比增長3.34%,環(huán)比增長4.49%。
2018年1—2月累計審理簽發(fā)各類評審案件34983件,同比增長106.83%。其中駁回復審案件30206件,同比增長139.01%;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復雜案件4777件,同比增長11.72%。
#知產大省的那些事兒#
模仿“黃老五”商標 “王老五”被罰10.4萬
今年1月18日,內江市工商局在接到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舉報后,對資中縣某食品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生產的“王老五”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與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黃老五”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外包裝、裝潢近似。隨即,執(zhí)法人員對現(xiàn)場涉嫌不正當競爭的80箱“王老五”花生酥進行了查封。后經調查,涉案食品公司于2017年開始自行設計“王老五”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外包裝紙,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裝公司進行生產。截至今年1月18日,該公司使用兩種外包裝紙生產花生酥323箱,除被查封的80箱外,其余243箱銷往成都。此外,該公司還在網店銷售混淆包裝的花生酥52袋。經調查,該公司違法經營額共5.19萬元。
“和‘黃老五’外包裝相比,‘王老五’的外包裝也是枕式包裝,布局基本相同,除代言人不同、紅色字體和底色修改為藍色外,商標凸顯位置、代言人位置布局、產品口味等特征一致,相似度很高?!眱冉泄ど叹止浇灰卓瓶崎L李琳說,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黃老五”花生酥是“四川名牌產品”,“黃老五”也是四川省著名商標,其在川渝地區(qū)為公眾熟知,在全國也有較高的知名度?!巴趵衔濉被ㄉ种饕N售區(qū)域在成都,與該區(qū)域銷售的“黃老五”極易產生混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關系。
日前,內江市資中縣某食品公司使用了與“黃老五”近似的包裝、裝潢等標識,構成“引人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工商部門罰款10.4萬元。這是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
大連設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
近日,大連市知識產權金融多元化工作推進會暨對接培訓會在高新區(qū)舉行。大連市知識產權局與市財政局、市金融發(fā)展局、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共同會簽了《關于開展設立大連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有關工作的通知》,決定在金普新區(qū)、高新區(qū)開展大連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試點工作。
風險補償基金是由試點區(qū)設立,與銀行、保險、融資擔保等各類金融機構合作,為支持傳統(tǒng)產業(yè)轉型升級、發(fā)展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促進“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和服務中小微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中的專利權質押貸款提供風險分擔和補償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對納入重點支持領域的專利質押提供風險分擔和風險補償,中小企業(yè)單筆貸款不超過300萬元,微型企業(yè)單筆不超過100萬元。同一企業(yè)最高貸款額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2017年,大連市開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的機構僅有3家銀行和1家保險機構,今年已擴充到11家銀行、8家保險機構、5家投資機構、5家擔保機構和1家評估機構。此次在高新區(qū)和金普新區(qū)設立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加上已實施的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yè)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利保險補貼等政策,將促進大連市科技企業(yè)獲得更多、更好、更優(yōu)惠的金融服務,更有利于破解融資難題。
“優(yōu)樂美”奶茶引糾紛,喜之郎公司起訴不正當競爭
原告喜之郎公司訴稱,喜之郎公司享有“優(yōu)樂美”系列商標專用權。2007年,原告正式推出“優(yōu)樂美”系列奶茶,同時在奶茶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優(yōu)樂美”圖文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9類(包含肉干、牛奶制品、奶茶等)、第32類(包含啤酒、果汁、奶茶等)。為提高優(yōu)樂美奶茶的市場認可度,喜之郎公司邀請知名歌手周杰倫作為該系列奶茶的形象代言人,為此拍攝廣告宣傳片,受到消費者的廣泛關注。經過喜之郎公司長期、廣泛推廣和使用,該商標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優(yōu)樂美”商標在2011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優(yōu)樂美奶茶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原告認為,被告北京優(yōu)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大陳生活超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優(yōu)樂美”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生產銷售的知名產品優(yōu)樂美奶茶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實質性相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且被告北京優(yōu)樂美公司將原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優(yōu)樂美”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進行登記和使用,構成《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原告喜之郎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優(yōu)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帶有“優(yōu)樂美”企業(yè)名稱的侵權商品,停止在奶茶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優(yōu)樂美奶茶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近似的包裝裝潢行為;北京優(yōu)樂美公司停止將“優(yōu)樂美”作為企業(yè)字號繼續(xù)使用,并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包含“優(yōu)樂美”文字或與“優(yōu)樂美”構成近似的文字;大陳生活超市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北京優(yōu)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大陳生活超市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海外知產那些事兒#
2017年WIPO受理的域名搶注案件再創(chuàng)新高
2017年,商標所有人根據《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UDRP)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提起3047起域名搶注案件,創(chuàng)歷史新高。在其處理的域名搶注爭端中,來自銀行和金融、時尚以及互聯(lián)網和信息技術這3個行業(yè)的案件占近1/3。與新的通用頂級域名(gTLD)有關的域名搶注糾紛占WIPO 2017年總案件量的12%以上,共涉及6370個域名。在所有新gTLD中,以.STORE、.SITE以及.ONLINE結尾的域名最常受到爭議。2017年,以.EU和.SE結尾的域名也被列為最常受到爭議的域名?,F(xiàn)在有76個國家代碼頂級域名(ccTLD)注冊管理機構已指定WIPO為處理域名爭端的機構。2017年,有關ccTLD的爭端占WIPO收到的案件總量的17%。
美國仍然是大部分WIPO UDRP案件的發(fā)源地,其在2017年提起920起此類案件,其次是法國(462起)、英國(276起)、德國(222起)和瑞士(143起)。2017年提交的案件中,共涉及來自112個國家的當事人。同時,WIPO任命了來自45個國家的298名專家,并以15種不同的語言受理申訴。提交此類案件最多的申訴人來自銀行和金融業(yè)(占所有案件數的12%)、時裝業(yè)(11%)、互聯(lián)網和信息技術(9%)以及重工業(yè)和機械(8%)。食品、飲料和餐館,生物技術和制藥,電子、娛樂和零售業(yè)的當事方各提交的此類案件各占6%。
2017年,在1/3與銀行和金融業(yè)有關且WIPO已作出裁決的案件中,申訴人提到欺詐、網絡釣魚或者詐騙的頻率在所有商業(yè)部門中最高。在超過1/3與時尚業(yè)有關的已決案件中,申訴人提到假冒的頻率在所有商業(yè)部門居第二。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在2017年提交的案件數量居于首位(91起),其次為米其林公司(Michelin)、伊萊克斯公司(AB Electrolux)、聊天羅盤(Chatroulette)、賽諾菲集團(Sanofi)、錫安銀行(Zion Bank)、家樂福集團(Carrefour)、維珍集團(Virgin)、雅高集團(Accor)、巴斯夫公司(BASF)以及樂高公司(LEGO)。自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于1999年處理第一個UDRP案件以來,WIPO在2017年收到的案件量突破3.9萬大關,涉及7.3萬多個域名。
講課時的口述內容也受版權保護
近日,以色列最高法院審議了一起講師口頭講座內容的版權糾紛。法院認為,該內容是受版權保護的。在這起案件中,講師沙倫·羅恩起訴出版商Astrolog,認為Astrolog出版的書中侵權了沙倫·羅恩在命理學課程中的講座內容。
根據以色列有關版權的法律,原創(chuàng)作品能夠受版權保護的條件之一為其必須以有形形式展現(xiàn)出來。經審查,最高法院發(fā)現(xiàn)這些講座內容具有少量的原創(chuàng)性、原告在創(chuàng)作這些講座內容時投入了努力,以及原告就是這些內容的原作者?;谝陨鲜聦?,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講座內容具有原創(chuàng)性。該法院駁回了Astrolog的主張,即這些講座內容無法受到版權保護,因為這些講座是口頭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來。因為沙倫·羅恩展示了其3個學生的筆記作為講座內容的可靠文件來源,因此最高法院判定沙倫·羅恩的講座內容符合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最高法院判定Astrolog確實侵犯了這些講座內容的版權。
在沙倫·羅恩提起的訴訟案中,Astrolog還提出無辜侵權者辯護。無辜侵權者辯護是指侵權方在侵權時并不知道作品是受版權保護的。沙倫·羅恩反駁道,Astrolog在收到其發(fā)送的禁止侵權函后仍繼續(xù)銷售這本書。最高法院判定,盡管沙倫·羅恩向Astrolog發(fā)送了禁止侵權函,但是其未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他是講座內容版權的所有人。最高法院作出支持Astrolog的判決,允許其進行辯護,并判定該案件屬于例外情形,因為本案涉及第三方無法獲得的、未出版的版權作品。該判決加強了作者對未記錄作品的權利,并允許提交證據以滿足法律的有形形式展現(xiàn)的要求。此外,該項判決對作者施加了以下義務,即在發(fā)送有關未出版版權作品的禁止侵權函時,需要證明其對該作品具有所有權。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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