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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其他商品的包裝裝潢,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此類攀附仿冒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商標之外, 商品的包裝、裝潢等也是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對于消費者具有較強的吸引力。那么,模仿其他商品的包裝裝潢,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此類攀附仿冒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
近期,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關于攀附仿冒商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上海B酒業(yè)公司是一家開發(fā)、生產預調雞尾酒的食品生產商。2013年,該公司注冊“R某”商標,其“R某強爽”系列雞尾酒于2017年上市。經上海B酒業(yè)公司大力宣傳推廣,該系列雞尾酒整體銷量較高,在雞尾酒消費市場影響力較大,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社會大眾所知悉。
被告Z酒業(yè)公司同為酒水飲料的生產商,生產銷售“某飚8度”“某爽8度”雞尾酒。
原告上海B酒業(yè)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Z酒業(yè)公司“某飚8度”“某爽8度”包裝瓶上的裝潢與其生產銷售的“R某強爽”雞尾酒在形狀、大小、圖案、顏色、文字的位置、字體及其顏色方面均基本相同,遂訴至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Z酒業(yè)公司辯稱,“R某強爽”系列的商品裝潢不具有特有性,且原告無法證明該裝潢具有一定影響,不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同時,其生產的產品與原告產品區(qū)別明顯,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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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Z酒業(yè)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 “R某強爽”雞尾酒商品近似的裝潢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上海B酒業(yè)公司生產銷售的“R某強爽”雞尾酒商品銷量較高,宣傳范圍較廣,宣傳力度較大,在雞尾酒消費市場影響力較大,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此外,上海B酒業(yè)公司使用在“R某強爽”雞尾酒包裝瓶上的外觀設計,整體美觀、醒目,具有一定的顯著性,經過上海B酒業(yè)公司在較長時間段內持續(xù)使用,已經具有了區(qū)分和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被告Z酒業(yè)公司生產的“某飚8度”“某爽8度”雞尾酒,與原告的產品進行比較,二者屬于相同產品,且在瓶身裝潢的形狀、大小、圖案、顏色、文字的位置、字體及其顏色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僅在顏色深淺、位置角度等細節(jié)方面存在較小差異,在隔離的狀態(tài)下,無論是從整體還是從主要部分觀察,原、被告產品的裝潢在視覺上均構成相近似。
“R某強爽”雞尾酒商品具有較高市場影響力,且裝潢設計具有一定顯著性,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裝潢設計,誤導相關公眾。Z酒業(yè)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R某強爽”雞尾酒商品近似的裝潢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判決后,Z酒業(yè)公司提起上訴,后其申請撤回上訴,且未繳納上訴費用,二審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
現(xiàn)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楊名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侵權者侵犯他人特定商品裝潢設計的創(chuàng)新成果,以“傍名牌”的方式對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裝潢進行仿冒,應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guī)制。
一、案涉商品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商品裝潢應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二是該商品裝潢具有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qū)域、數(shù)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是否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等因素,綜合認定案涉商品裝潢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本案中,上海B酒業(yè)公司生產銷售的“R某強爽”雞尾酒上市已有一段時間,銷售數(shù)量多、范圍廣,經過長時間、高頻度的宣傳,已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加之“R某強爽”雞尾酒包裝瓶上的裝潢設計,具有較強的獨特性和美觀度,形成顯著的整體形象,已經具有了區(qū)分和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故應認定“R某強爽”雞尾酒的裝潢設計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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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仿冒行為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目的在于避免因仿冒行為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引起市場混淆。因此,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前提。
《解釋》第十二條指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應當視為足以造成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混淆。認定與“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判斷仿冒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可以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判斷:客觀方面,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判斷裝潢中的文字、圖案、色彩、形狀及其排列組合上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主觀方面,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主觀故意,即經營者是否為實現(xiàn)攀附商譽的目的,主動追求混淆效果。
三、尊重設計、杜絕攀附,秉持誠信、公平競爭
商家通過不斷地創(chuàng)新和優(yōu)化,設計獨特的商品外觀形象,能夠體現(xiàn)企業(yè)文化和品牌價值,增強消費者對于品牌的認同感,提升商品的競爭力,推動市場繁榮發(fā)展;此外,獨特的商品外觀形象也能幫助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避免購買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應當秉持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理念,加大創(chuàng)新力度,創(chuàng)造出有價值、有特色的包裝、裝潢設計,提升商品競爭力和影響力,樹立品牌文化形象;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商品包裝、裝潢設計,避免和其他經營主體的商品包裝、裝潢產生雷同,以免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包括誤認為與他人具有商業(yè)聯(lián)合、許可使用、商業(yè)冠名、廣告代言等特定聯(lián)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應當視為足以造成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混淆。
(原標題:樣子“長得像”其他商品,構成侵權嗎?)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樣子“長得像”其他商品,構成侵權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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