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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評析(2014—2019)》
分類:知識產權類
作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組織編寫 王金山主編
ISBN:978-7-5130-6932-8
出版:知識產權出版社“來出書”平臺
圖書簡介:本書精選了56個典型案例,涉及“專利”“商標、競爭及壟斷”“著作權”“程序”四個領域,每個案例分為“裁判要旨”“裁判情況”“法官說法”與“專家評析”四個部分,強調裁判要旨,簡要概述案情,以法官和專家對案例法理和審判評析為主,條分縷析,深入闡述案例背后的裁判思路和規(guī)則。并在每一篇評析的最后附加了案例的判決書二維碼,擴展了圖書的內容,便于讀者查閱相關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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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時,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為保障專利申請人對申請?zhí)岢鰰r施行的法律的正當信賴,對于專利申請文件是否應獲得授權或維持有效,無論在專利授權程序中,還是后續(xù)的專利確權程序中,原則上應適用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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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篇(二)│ 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的判斷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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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臨時保護事實上是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權的補充,是對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專利行為的事后追責,因此,獲得臨時保護應當以專利最終被授權為基礎。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如果存在對權利要求的修改,則只有在被訴技術方案既落入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亦落入授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被告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了該發(fā)明。
由于獨立權利要求通常限定了較大的保護范圍,因此,在判斷被訴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時,即使原告同時主張獨立權利要求及其從屬權利要求,也僅需審查被訴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申請公布文本的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而無須分析是否落入其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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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篇(三)│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被訴侵害發(fā)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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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方法專利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不考慮優(yōu)勢證據規(guī)則和舉證責任的轉移規(guī)律,一味強調應由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使用的方法落入權利人專利方法的保護范圍,并在權利人盡其所能但無法提供直接證據時令其敗訴,則不僅可能導致最終裁判結果與客觀事實南轅北轍,也會導致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難以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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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篇(四) │ 開放式權利要求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判斷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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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以“由……制成”方式撰寫的組合物權利要求未被規(guī)定在《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列舉的封閉式或開放式權利要求的情形之中,但通過字面解釋、整體解釋、發(fā)明目的解釋等方法可以確定該撰寫方式為開放式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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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篇(一)│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斷應遵循傳統商標顯著性判斷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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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是商標注冊審查的基本法律依據,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過程中,無論具體商標標志是由何種要素構成,只要其符合《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都應當采用相同的審查標準予以同等對待。作為新類型商標的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斷亦應當遵循傳統商標顯著性判斷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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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判斷要件包括:一是行為人有主觀惡意;二是行為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后果;四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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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適用法定賠償時,確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商標同被侵權商標的近似程度;被告的主觀惡意;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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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不同證據選取不同的計算方式。如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已經明知權利人在先注冊的商標,而仍繼續(xù)生產和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可以認定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可按照2014年《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已經計算出的賠償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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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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