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fā)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fā)送郵件
確定
產(chǎn)業(yè)行業(yè)法院投稿訴訟招聘TOP100政策國際視野人物許可交易深度專題活動灣區(qū)IP動態(tài)職場商標Oversea晨報董圖公司審查員說法官說首席知識產(chǎn)權官G40領袖機構企業(yè)專利律所

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

深度
邊度4年前
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

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一)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 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


近日,Rodney Gilstrap法官發(fā)布了“關于法官審判以及支持性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的意見和裁定”(下面簡稱為“意見和裁定”)并裁定進入最終判決。該意見和裁定讓我們更清楚地了解了針對SEP的損害賠償問題,包括針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shù)淖饔脝栴},但也留下了一些懸而未決的關鍵問題。


“在默默地看著游行隊伍經(jīng)過之后,Apple現(xiàn)在不能抱怨游行隊伍沒有自行停下來招待他們?!?nbsp;


——Gilstrap法官


前面的一篇文章中,我們探討了對于侵犯美國專利的合理許可費與許可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費率之間的區(qū)別。除了這些觀點外,本文還將討論仍在進行中的Optis Wireless Technology, LLC 等訴Apple公司一案,案件號:2:19-cv-00066-JRG(德克薩斯州東區(qū),2020 年 9 月 10 日)。最近,Rodney Gilstrap法官發(fā)布了“關于法官審判以及支持性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的意見和裁定”(下面簡稱為“意見和裁定”)并裁定進入最終判決。該意見和裁定讓我們更清楚地了解了針對SEP的損害賠償問題,包括針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shù)淖饔脝栴},但也留下了一些懸而未決的關鍵問題。


起訴狀和駁回請求動議


在Optis第一次修訂后的訴狀中,Optis 在其中的“第八項”請求一項宣告性判決,即原告沒有違反FRAND原則或競爭法(參見Gilstrap法官的事實認定(“FF”)[FF3]和 [FF10])。在答辯之前,Apple提交了一項駁回請求動議,以法庭缺乏管轄權為由,請求駁回第八項訴訟請求。對此,法庭部分支持、部分駁回了該動議,具體地說,動議中關于第八項訴訟請求涉及外國法律、外國專利或Apple可能在外國司法管轄區(qū)提出的任何FRAND抗辯的部分被法庭支持,動議中涉及美國專利和美國法律的部分被法庭駁回(參見[FF11])。然而,法庭指出,“原告是否能夠充分證明這些指控,從而足以讓本法庭發(fā)布宣告性救濟是一個單獨的問題,其更適合根據(jù)法56條或在審判中進行評判?!?這為第八項訴訟請求可能最終失敗埋下了伏筆,法庭還補充指出法庭:“保留‘持續(xù)審查 [法庭] 管轄權的基礎的義務’,如果在法庭上沒有可審理的爭議,則法庭不會發(fā)表咨詢意見 ?!?(參見[FF12])。


Apple稍后提出了另一項駁回請求動議,以法庭缺乏管轄權為由,請求駁回第八項訴訟請求,該動議的摘要被大量刪節(jié),但Gilstrap法官沒有就此動議作出裁決,而是在沒有提到任何FRAND問題的情況下裁定由陪審團審理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并且之后由法官審判 FRAND 問題。


判定 FRAND 問題的管轄權問題被駁回,但Apple的 FRAND 挑戰(zhàn)也沒有成功


由于Optis一直以來只提供全球許可,而且從來沒有僅就其美國專利向Apple發(fā)出要約,因此法庭得出結論,即法庭不能“發(fā)布宣告性判決,以提供關于就一組假設的事實,法律將如何規(guī)定的咨詢意見”。(參見Gilstrap法官的法律結論(“CL”)[CL1]、[CL4] 和 [CL7])。進一步地,法庭駁回了 Optis 試圖從其全球報價中得出美國費率,將此類試圖描述為“事后歸因的花招”。由于法庭拒絕行使管轄權,使得Optis爭辯稱Apple因其在談判過程中的行為而不能提出 FRAND 抗辯的主張也失敗了,該主張與第八項訴訟請求相互交錯(關于這一爭辯,參見Apple公司的擬議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第127頁,CL69 段)。


針對 Apple 提出的關于陪審團裁決不符合 FRAND 原則的反對意見(參見Apple公司的擬議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第122頁,CL55 段:“陪審團裁定的 5.062 億美元的損害賠償不 FRAND”),然而,法庭裁定 Apple 已經(jīng)放棄了質疑陪審團裁決與 Optis 的 FRAND 義務不一致的權利,因為 Apple 沒有就 Optis的FRAND義務提出任何反訴,也沒有提出任何基于 FRAND 的積極性抗辯(參見意見和裁定 [CL8] – [CL11])。具體而言,法庭指出,由于 Apple 沒有提出任何此類反訴或積極性抗辯,因此本案中唯一涉及FRAND問題的地方是Optis的第八項訴訟請求,法庭裁定此項由法官進行審理,Apple對此并未提出反對。因此,法庭裁定:如果現(xiàn)在允許 Apple以陪審團不了解FRAND問題為由對本裁決提出質疑,這是不公平的。在其中一個較幽默的法律腳注中,法庭添加了以下內容:“在默默地看著游行隊伍經(jīng)過之后,Apple 現(xiàn)在不能抱怨游行隊伍沒有自行停下來招待他們。” (參見意見和裁定 [CL12] – [CL13])。


在意見和裁定 [CL12] 的另一個腳注中,法庭推測了 Apple 策略的動機,即不讓陪審團審理有關惡意或反向劫持的指控:


盡管在開庭時以及在開庭前,Apple并未反對這一裁決。雖然法庭只能推測Apple未尋求將FRAND問題提交陪審團裁定的動機,但值得注意的是,Optis的第八項訴訟請求將 Optis 自身聲稱符合FRAND原則與對Apple 的各種不良行為和惡意的指控交錯在一起。Optis自己也指出,“只有在Apple表示 [Optis] 需要提出 FRAND損害賠償請求而 [Optis的]該請求不是 FRAND損害賠償?shù)那闆r下,關于惡意的問題才將由陪審團審理。除此之外,該事項不會由陪審團審理。該事項將由法官審理?!?(案件號. 435,于54:12–16)。通過默許 Optis請求第八項訴訟請求由法官審理的請求,對 Apple的惡意或反向劫持的嚴重指控將不會呈遞給陪審團(同上,于56:25–57:4, 62:8–13)。在此緊要關頭Apple的戰(zhàn)略性沉默有效地保護了他們免受呈遞給陪審團任何與惡意行為相關證據(jù)的影響。鑒于他們的沉默和未能反對 Optis 讓法官審理的請求,鑒于陪審團對Optis的裁決,Apple現(xiàn)在爭辯說 FRAND 問題應該呈遞給陪審團審理,是特別不公平的。


這對于SEP損害賠償意味著什么?


盡管法庭沒有判定Apple是否會因惡意或反向劫持而喪失提出 FRAND 抗辯的權利,但法庭不讓陪審團審理FRAND問題的做法,加上其拒絕重新考慮陪審團的裁決,導致了針對涉案SEP判定了超越FRAND的損害賠償(至少根據(jù) Apple 的說法)??梢酝茰y,這意味著對于SEP損害賠償沒有固有的FRAND限制,而是將負擔加在那些尋求FRAND聲明保護的人的肩上,他們在尋求限制損害賠償或其他補救措施時需要提出相關反訴或積極性抗辯。關于FRAND 設置“對損害賠償?shù)母郊雍贤拗啤钡挠^點,法庭在[CL10]的腳注中提到了以下內容:


Apple就Optis及其前身對FRAND承諾的保護提出的任何主張都需要積極性事實認定,包括ETSI 和三星、LG 和松下是否意圖讓 Apple成為FRAND承諾的第三方受益人。參見First Bank v. Brumitt, 519 S.W.3d 95, 102 (得克薩斯州,2017)(對只有合同的一方可以起訴違約的“一般規(guī)則的例外情形”,“如果非合同任一方的人符合第三方受益人,則允許其起訴以尋求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害賠償。”);TCT Mobile Europe等 v. Koninklijke Philips NV, 19/02085, 352J-W-B7DCPCIX(巴黎民事法庭)(2020 年 2 月 6 日)(注意,F(xiàn)RAND承諾可以被視為“stipulation pour autrui”,這是一項第三方受益的法國法律盟約,其可以由第三方實施)。在Apple沒有提出任何積極性的救濟請求的情況下,法庭和陪審團都不會對FRAND承諾下的問題進行任何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結果似乎與Bataillon法官在Godo Kaisha IP Bridge 1 v. 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等, 案件號15-634-JFB(特拉華州,2019 年 4 月 24 日)一案中所做的聲明相違背,即“SEP專利必須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費率進行許可”,該聲明是為了回應IP Bridge針對陪審團的裁決的論點而做出的,并且持續(xù)的專利許可費的裁決應該乘三倍,以懲罰 TCL 的反向劫持。


德克薩斯州法庭在其最終判決中對 Apple 采取了寬容的態(tài)度,但得出的結論是,盡管陪審團的事實認定為故意,但不會提高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而言,法庭指出,提高損害賠償通常只留給“具有應受懲罰行為的極端惡劣案件”。不幸的是,鑒于對本案中的起訴狀和動議材料進行了刪節(jié),我們無法確定法庭認為Apple的哪些行為沒有達到極端惡劣的程度。


小提示  

本系列英文原文首次已在IPWatchdog上發(fā)表,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本篇文章英文原文。


相關閱讀:

1、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對FRAND相關聲明的調研

2、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二):對標準必要專利(SEP)進行許可所作的聲明

3、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三):FRAND許可費基準聲明和移動無線標準必要專利

4、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四):分析移動無線SEP的FRAND聲明

5、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五):實施者義務

6、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與FRAND許可費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


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二)│Optis Wireless 訴 Apple案的判決對SEP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饬x?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chǎn)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chǎn)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jīng)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jupyterflow.com

邊度投稿作者
共發(fā)表文章1634
最近文章
關鍵詞
首席知識產(chǎn)權官 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數(shù)據(jù) 軟件著作權登記 專利商標 商標注冊人 人工智能 版權登記代理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材料科學 申請注冊商標 軟件著作權 虛擬現(xiàn)實與增強現(xiàn)實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專利預警 知識產(chǎn)權 全球視野 中國商標 版權保護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chǎn)業(yè) 躲過商標轉讓的陷阱 航空航天裝備 樂天 產(chǎn)業(yè)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 著作權 電子版權 醫(yī)藥及高性能醫(yī)療器械 中國專利年報 游戲動漫 條例 國際專利 商標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費用 專利管理 出版管理條例 版權商標 知識產(chǎn)權侵權 商標審查協(xié)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業(yè)商標布局 新商標審查「不規(guī)范漢字」審理標準 專利機構排名 商標分類 專利檢索 申請商標注冊 法規(guī) 行業(yè) 法律常識 設計專利 2016知識產(chǎn)權行業(yè)分析 發(fā)明專利申請 國家商標總局 電影版權 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chǎn)權 國防知識產(chǎn)權 國際版權交易 十件 版權 顧問 版權登記 發(fā)明專利 亞洲知識產(chǎn)權 版權歸屬 商標辦理 商標申請 美國專利局 ip 共享單車 一帶一路商標 融資 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chǎn)權工程師 授權 音樂的版權 專利 商標數(shù)據(jù) 知識產(chǎn)權局 知識產(chǎn)權法 專利小白 商標是什么 商標注冊 知識產(chǎn)權網(wǎng) 中超 商標審查 維權 律所 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chǎn)權案例 專利運營 現(xiàn)代產(chǎn)業(yè)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http://m.jupyterflow.com/article_30001.html,發(fā)布時間為2021-12-23 10:26:47。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回復
    還可以輸入 70 個字
    請選擇打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