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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原標題:山寨兵馬俑侵犯了什么權?
據(jù)報道,在安徽省安慶市某景區(qū)內(nèi),出現(xiàn)了號稱中國最大的山寨兵馬俑群。該兵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臨潼兵馬俑一號坑原比例復制而成。
對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發(fā)布聲明稱,博物院依法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享有名稱權,并且對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未經(jīng)授權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名稱、注冊商標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影像資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事實上,類似的文物古跡仿建事件并非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2015年,耗時九年完成的位于浙江橫店的圓明新園對外開放,該園按照1:1比例復制北京圓明園95%的建筑群,耗資300億元籌建,該園的版權問題也曾一度引起公眾的關注和討論。那么,類似的文物古跡,在知識產(chǎn)權保護方面遵守何種規(guī)則?
文物古跡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眾所周知,著作權的保護是有時間限制的,其中,著作財產(chǎn)權和發(fā)表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雖然不受時間限制,但是現(xiàn)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倍愃魄厥蓟时R俑這樣的文物古跡,盡管從理論上具備文化產(chǎn)品上的審美意義而可以構成美術作品(屬于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雕塑),但是,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兵馬俑的著作權人(秦朝人)早已作古兩千余年,因此,就秦始皇兵馬俑本身,已經(jīng)不存在著作權。盡管兵馬俑被發(fā)現(xiàn)后,有關管理機構對其進行了整理、維護、保養(yǎng),但是這些管護行為并不會使得兵馬俑文物產(chǎn)生新的著作權。因此,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發(fā)布的聲明中,并沒有對兵馬俑本身主張著作權。盡管如此,對于博物院自行拍攝、制作的照片、影像資料,在滿足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前提下,可以分別構成攝影作品和視聽作品,博物院對其享有著作權。對于這些作品,如果他人未經(jīng)許可進行營利使用,博物院有權訴諸著作權法維權。
但是,如果游客在不違反博物館參觀規(guī)則的前提下自行拍照或攝影,對于構成的攝影作品和視聽作品,游客成為著作權人,有權自由使用,當然,在使用時,不能讓人誤解與有關管理機構(如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等)有關,否則就涉嫌不正當競爭。
管理機構的名稱和文物古跡形象:受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保護
作為秦始皇兵馬俑的管理機構,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的知名度眾所周知。因此,他人對秦始皇兵馬俑進行復制并商業(yè)展出時,如果又進行虛假宣傳使人誤以為與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或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存在管理、合作、許可等關系,就涉嫌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對于攀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名義的,相關機構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
除了不能使用兵馬俑管理機構的名稱從事商業(yè)活動外,同樣不能侵害其對兵馬俑名稱或形象注冊的商標權,目前,根據(jù)聲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經(jīng)將“兵馬俑”、“秦俑”、“秦始皇兵馬俑”、“銅車馬”、“秦始皇帝陵”等注冊為商標并享有商標權,因此,其他經(jīng)營者如果在商業(yè)活動中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識,就會涉嫌侵害商標權。
復制兵馬俑:需要履行特定的文物復制行政報批手續(xù)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fā)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秦始皇兵馬俑屬于典型的文物。國家文物局2009年5月l5日在頒布的《文物復制暫行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文物復制應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xù),未經(jīng)批準不得進行文物復制。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應與文物復制單位簽訂文物復制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耙患壩奈锏膹椭疲?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國家和省級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復制二、三級文物,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負責人審批,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縣級文物收藏單位復制二、三級文物,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一般文物的復制,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單位負責人審批?!币虼?,秦始皇兵馬俑如果被認定為特定等級的文物,則對其復制,需要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進行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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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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