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條例審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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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網絡上存在著形形色色的電子文庫,典型形式是各類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平臺。此類文庫的文檔由網絡用戶上傳(包括各種類別的資料、論文、文件等),需要經過平臺管理者的審核才能發(fā)布,平臺管理者自身不編輯或修改用戶上傳的文檔內容,網友可以在線閱讀和下載這些文檔。網友可以在線閱讀和下載這些文檔。用戶上傳文檔可以得到一定的積分,下載有標價的文檔則需要消耗積分。
不難看出,此類電子文庫實際上屬于提供網絡信息存儲服務的平臺。那么,在上傳資料發(fā)生版權侵權時,提供信息存儲的網絡服務商,是否因為所有的文檔資料均來自網友上傳就可以規(guī)避侵權責任呢?
根據向網絡用戶提供的服務內容,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可以分為四類:第一,網絡接入服務,就是通過自己的硬件設施向用戶提供電線、光纜或微波的方式接入互聯(lián)網服務,用戶接入互聯(lián)網后,服務商提供的硬件設施僅僅成為用戶進入互聯(lián)網的通道,服務商無法控制信息內容;第二,網絡內容服務,就是向用戶提供各種類型信息的服務,如新聞服務;第三,信息存儲服務,就是通過自己的服務器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空間,允許其上傳文件,供其他用戶瀏覽或下載;第四,搜索引擎服務,就是通過網絡用戶輸入關鍵詞查找、定位包含該關鍵詞的網站和信息。根據分類,網絡電子文庫屬于第三類的信息存儲服務。
對于類似于網絡電子文庫的信息存儲平臺而言,由于用戶上傳的信息是海量的,如果要求網絡服務商全部審查事實上強人所難,因此,只要求服務商對于那些明顯的侵權行為及時制止;對于那些并不明顯的侵權作品,則只要求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立即刪除。具體而言,對于一般的作品,服務商只需承擔一般的審查注意義務(僅僅需要注意那些明顯侵權的作品,如知名、暢銷的文字作品等),否則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那些并不明顯的侵權作品,則要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立即刪除,否則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網絡用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商在上述情況下構成的侵權,從性質上看屬于間接侵權。對于間接侵權而言,要求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明知或應知違法,卻怠于注意或者故意不履行法定注意義務。那么,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將“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作為提供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商免責的條件之一。顯然,對于一些明顯的侵權事實,網絡服務商應當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例如,類似莫言、王朔這樣的知名作者的作品,對于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屬應當進行審慎審查,否則,就無法以不實際知曉侵權事實為理由而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辯護,從而同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方面,對于采取“獎勵用戶上傳”運營模式的網絡服務商而言,由于這種模式其實是鼓勵用戶上傳最具吸引力的作品,對用戶侵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必須承擔更為嚴格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否則構成引誘侵權,要與侵權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例如,采取 “上傳文檔可以得到一定的積分,下載有標價的文檔則需要消耗積分”的模式,客觀上鼓勵了用戶的上傳數量和頻率,因此,服務商必然也要承擔更為謹慎的注意義務。
來源:知識產權報
作者:袁博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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