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轉載自媒體文章會侵犯權利人什么權利?普通網民怎樣防止無意識侵權?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和自媒體傳播之間的矛盾呢?
近日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因在微信公眾號上擅自轉載他人原創(chuàng)作品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案,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中山市某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元,并須連續(xù)三日在“最潮中山”的微信訂閱號上向商房網書面賠禮道歉。
微信轉發(fā)侵犯作者財產權及人身權利
當下,以微信為代表的自媒體越來越火,其實大多都是在轉載,自媒體是什么概念?隨意轉載可能會侵犯權利人什么權利?若構成侵權,則可能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自媒體這個概念來自國外,又稱“公民媒體”或“個人媒體”,是指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傳播者,以現(xiàn)代化、電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數(shù)或者特定的單個人傳遞規(guī)范性及非規(guī)范性信息的新媒體的總稱。在當今社會,自媒體平臺主要包括博客、微博、微信、貼吧、論壇等,這樣的平臺比較平民化,隨意性強,但也容易缺乏約束。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作者獨創(chuàng)完成的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作品,具有外在表達的獨創(chuàng)性和載體形式的可復制性等特點,無論其是通過傳統(tǒng)媒體還是通過互聯(lián)網發(fā)表的,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首先,隨意轉載、轉發(fā)文章或其他創(chuàng)作品,可能會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如果未經作者許可進行傳播的,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次,如果轉載文章或其他作品時未標注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則同時構成對作者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這種行為,是屬于《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一旦認定為侵權,則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怎樣防止轉發(fā)微信無意識侵權
自媒體平臺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臺,轉載是很普遍的形式,那么都會構成侵權嗎?如果涉嫌侵權,大多數(shù)轉發(fā)或轉載的人都是無意識的,怎樣防止無意識侵權呢?
由于微信等自媒體平臺是新興的傳播方式,我國法律對這些形式的著作權保護還沒有特別細化的規(guī)定,因此本著保護著作權利人的精神,我們一般會參照《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來判斷涉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但由于網絡是公共平臺,其本質特征就是即時性和共享性,為了更加符合當前網絡傳播這一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睂τ谶@種規(guī)定,一般稱之為“準法定許可使用”或“默示許可使用”,以默示許可的形式來促進網絡傳播的發(fā)揮,只是仍然強調轉載行為必須注明出處而且支付報酬,否則就構成侵權。因為默許轉載并不表示權利人沒有著作權,也并非放棄著作權,而是權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權的一種特殊方式。
應注意的是,微信用戶也分為個人用戶和公眾號。如果一個作品僅僅在數(shù)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內私下轉發(fā),一般不屬于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因此可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一般來講,微信是一個分享平臺,所以除非特別聲明,否則發(fā)布信息就意味著默許轉發(fā),在標明作者轉發(fā)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如果改變署名冒稱原創(chuàng),則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公眾號多是企業(yè)或團體的公用空間,面對的群體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載了宣傳本企業(yè)形象的職能,很有可能會因該公眾號的宣傳而獲得利益,屬于附屬營利性質的行為,那么公眾號在轉載或轉發(fā)時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無論是個人用戶還是公眾賬號,轉載者要防止無意識侵權,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一是轉載時必須注明原出處及原作者姓名,并不得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變更作品內容等;二是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轉載者轉載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作品獲取經濟利益,那么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轉載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轉載”的標記,那么其他用戶就不能進行轉載,否則原作者有權依據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轉載”證據,訴請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媒體傳播知識別忽視知識產權保護
權利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和自媒體傳播之間的矛盾?
新媒體在發(fā)展中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樣的現(xiàn)象,首先是緣于網絡即時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雖然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體素質不高,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其次,網絡傳播的成本低,網民的網絡傳播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缺少網絡傳播審查機制,當前網絡侵權較難取證,也造成了侵權的發(fā)生;再次,維權訴訟過程漫長、舉證繁瑣,違法成本極低,但維權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極高,讓多數(shù)權利人選擇沉默。
微信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靠外部力量,作為權利人也應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個人或企業(yè)利用微信公共平臺時亦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首先,微信用戶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采取積極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權受到侵害,并在遭受侵害時積極維權。其次,應當注意自身行為,尊重他人著作權。用戶之間可以簽訂知識共享協(xié)議。根據此協(xié)議,只要用戶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則就可以非商業(yè)性使用他人的“微作品”,促進知識交流與共享。
互聯(lián)網行業(yè)發(fā)展本來就是“野蠻”的、呈幾何形增長的,“野蠻生長”之后需要規(guī)范,對于微信等自媒體的管理,既要維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對著作權的保護。如何掌握二者之間的平衡,已不只限于法律專業(yè)領域,而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探討與解決。在相關法律完善以前,要讓管理政策與時俱進,平衡好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與版權保護的關系。必須從技術手段上建立主動防范措施,并提高網絡用戶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法律更新要與技術變革同時俱進,法律必須賦道德于技術,唯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杜絕當前自媒體作品侵權現(xiàn)象的發(fā)生。
自媒體平臺自身也應當提高版權意識,采取諸如熱門作品報警審查機制等科學技術措施,強化與著作權人的合作,建立利益合作機制,共同實現(xiàn)原創(chuàng)和分享、學習和傳播的良性互動。
怎樣才能既保護微信創(chuàng)作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自媒體傳播知識的積極功能呢?
一是要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服務提供商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用戶在發(fā)布微信時可以選擇設置不同的轉發(fā)權限。比如在界面上增設“原創(chuàng)”“署名”“隨意”等“版權表情”備選,如用“原創(chuàng)”表示內容系原創(chuàng),“隨意”表示允許隨意轉發(fā),“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權,讓使用者自己選擇是否主張作品知識產權。將轉發(fā)設置的權利賦予作者,既能保護作者的選擇權,也能發(fā)揮微信作品的傳播功能。
來源:天津日報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m.jupyterflow.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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