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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格蘭和威爾士上訴法院(EWCA)審理了小米就臨時許可被駁回而提出的上訴。焦點更多地集中在考慮什么將是適當?shù)某绦蛐曰貞?yīng):臨時許可或者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ASI)?一個獲得許可的實施者不能因為被控侵權(quán)而被禁止實施。”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背景信息
根據(jù)ipfray報道,幾個月前,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EWHC)的Richard Meade法官對松下在法庭上使用的花招表示失望。盡管最初贊成在英國進行全球FRAND裁定,但松下后來卻向法院明確表示,他們更希望通過在統(tǒng)一專利法院 (UPC) 和德國國家法院尋求的標準必要專利 (SEP) 禁令來獲得對小米的談判籌碼。Meade法官給他的UPC和德國同事寫了一封信,讓他們了解其審理的費率設(shè)定程序和隨后判決的可能時間表。但另一位法官Thomas Leech駁回了小米提出的宣告小米已經(jīng)獲得松下SEP臨時許可的請求。小米提出宣告請求的理由是雙方在英國訴訟中已經(jīng)向法院做出承諾。法官駁回的理由是缺乏有用的目的。
最新消息
2024年9月19日,英格蘭和威爾士上訴法院(EWCA)審理了小米就臨時許可被駁回而提出的上訴。所有法官均未發(fā)表任何言論暗示,上訴委員會將容忍松下在法庭上的行為。焦點更多地集中在考慮什么將是適當?shù)某绦蛐曰貞?yīng):臨時許可或者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ASI)?一個獲得許可的實施者不能因為被控侵權(quán)而被禁止實施。
直接影響
上訴法院似乎充分意識到了此事的緊迫性,同時也考慮到UPC曼海姆地方分部(LD)即將進行的FRAND審判,因此可能很快就會做出判決。這是一個不尋常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可能性,其中一種是禁訴令。德國法院(尤其是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曾經(jīng)通過頒發(fā)先發(fā)制人的反禁訴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 AASI)和反反反禁訴令(AAAASI)來阻止禁訴令。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松下已自愿承諾遵守英國FRAND裁定(并在提起訴訟時希望小米也能遵守),上訴法院稱,如果松下在德國法院尋求AASI,將因違反其對EWHC的承諾而在英國受到制裁。
更廣泛的影響
這場SEP爭議以一種獨特的方式演變??紤]到兩周后的曼海姆LD審判,英國的最新進展實際上可能帶來重大簡化。無論小米是否(根據(jù)英國的宣告)獲得許可,亦或者英國法官是否認為小米有權(quán)獲得禁訴令,都會讓人質(zhì)疑曼海姆LD花時間審理FRAND問題是否還有意義。因為雙方之前都同意在其他地方進行裁決(即UK法院裁決費率)。同一周,曼海姆LD還將審理松下訴OPPO案,這起糾紛在模式上相當不同,涉及OPPO的FRAND反訴。
上訴法院的觀點
EWCA通過YouTube對聽證會進行了直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錄像仍可在YouTube上找到。任何試圖快速了解法庭傾向的人都應(yīng)該先聽聽第?部分,看看松下的律師面對的是怎樣一個對其充滿懷疑的法庭。
例如,松下被斥責為——“尋求不一致的救濟”(意思是他們希望在英國訴訟程序中獲得許可,但在德國訴訟程序中卻希望獲得禁令)。松下認為:德國法院會考慮雙方的行為(盡管“考慮”和“注重”不同)。法院指出,小米和松下都承認他們需要在英國獲得FRAND裁決,因此上訴法院的一名法官指出,基于雙方都表示應(yīng)由英國法院做出裁決,向小米給與救濟(可能以禁訴令的形式)并不是“司法帝國主義”的問題。
與Leech法官不同的是,上訴法官似乎了解德國的情況,即SEP持有人即使提出超過FRAND的超額許可費要求,也能獲得禁令。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在德國勝訴的每個人都要求了超額許可費,但德國的制度的確存在缺陷。因此,這種情況也是可能發(fā)生的。上訴法院對德國如何批準SEP禁令的深刻了解還體現(xiàn)在一句話上:“沒有人申請第315條”,這意味著沒有人真正讓德國法院在實施者獲得許可,但保留法院對SEP持有人費率主張進行審查的基礎(chǔ)上確定FRAND費率。準確地說,蘋果公司曾在2010年代初就起訴過摩托羅拉,曼海姆地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但在做出判決之前雙方達成了和解。在蘋果訴摩托羅拉案件中發(fā)生的事情將支持小米在英國訴訟中的論點。正如法官兼報告員在公開法庭上解釋的那樣,摩托羅拉向蘋果主張的費率完全得不到他們提交的已達成的許可協(xié)議的支持,但曼海姆地區(qū)法院卻在摩托羅拉尋求這樣的費率的情況下向蘋果頒發(fā)了禁令。
松下的律師試圖將對EWHC的承諾(“僅對法院”)與對小米的許可承諾區(qū)分開來。但這一招數(shù)并不奏效。更不利于松下的是,松下事實上承認他們希望從外國禁令中獲益。松下的律師表示,外國禁令可以“更有幫助”。上訴法院立即將其理解為,這意味著一個比英國法院的判決更高的許可費。
上訴法院的Richard Arnold大法官是小組成員中對SEP/FRAND以及一般專利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比其他人更豐富的一位,他顯然更贊成(無論是否具有決定性意義)臨時許可宣告。他認為這樣可以讓愿意按照法院確定的條件授予許可的SEP持有人盡早獲得付款,同時讓英國的FRAND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因此,為了尋求外國禁令而放棄近期內(nèi)就可以獲得的專利使用費的權(quán)利人一定是在試圖獲取超額許可費率。Arnold大法官還“贊揚”雙方同意根據(jù)法院確定的FRAND條款簽訂許可協(xié)議,并詢問為何一方要(通過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執(zhí)行禁令的可能性)破壞這一過程。
上訴法院似乎只在糾結(jié)一個問題:是應(yīng)該按照小米的要求宣告臨時許可,還是建議小米尋求禁訴令(一位上訴法官稱其為“簡單明了的公認的英國法解決方案”)更為合適和常規(guī)。小米的律師解釋說,他并不是說頒發(fā)禁訴令沒有理由,而是認為如果那樣做的話德國法院可能會將小米視為非善意的被許可人。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確實有這方面的判例。并且,松下可以向德國法院申請反禁訴令(AASI)(他們也可以向UPC申請,但UPC是否有能力批準則是另一個問題)。
上訴法院對松下發(fā)出了嚴厲的警告:如果他們申請反禁訴令,就違反了對英國法院的承諾。換句話說,英國法院可能(甚至可能主動)對松下的這一行為進行制裁。
小米的律師認為,臨時許可可以向松下提供臨時付款,而反禁訴令則沒有這種效果。他認為,小米提出的實際支付合理金額的建議(如果松下說服法院認為更高的費率是FRAND的,那么支付的金額還可能更高)比華為訴中興案走得更遠。英國司法機構(gòu)現(xiàn)在(英國脫歐后)可以自由偏離該先例,但該案仍是英國適用的SEP案例法的基礎(chǔ),特別是無線星球訴華為案。
Alexander先生不想在公開法庭上說得太具體,但他提到了上周五才收到的一份函件,其中包含一些數(shù)字。他認為這些數(shù)字向上訴法院表明,松下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可能性非常低。這可能與許可費主張有關(guān)。
鑒于法院對松下利用英國法院達到其目的的企圖并無好感,很難想象Leech法官的判決會以松下期待的方式被維持。如果上訴判決維持了駁回臨時許可宣告,但卻極力鼓勵小米向法院申請禁訴令,這對松下來說將是一場慘勝。
無法責備松下在UPC和德國的律師,畢竟他們推薦了在德國國內(nèi)法院最有效的方法。但松下可能低估了英國法院對于這一事件的反應(yīng)。這就是多法域爭議的錯綜復雜之處。但是,讓英國法院裁決FRAND費率將會為UPC極大地簡化問題。如果英國的裁決在曼海姆FRAND審判之前做出,同時明確松下在某一時刻選擇了英國法院裁決FRAND費率并且小米也接受,那么這種獨特的情況(不同于過去的英國SEP糾紛中,有一方希望英國做出FRAND裁決,如無線星球,而另一方則反對,如該案中的華為)也可能在UPC產(chǎn)生松下之前未曾預料到的后果。
當然,在EWCA做出裁決之前,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fā)生。但從周四的聽證會來看,兩位法官的多數(shù)意見非常不可能支持松下。
(原標題:遭遇英國上訴法院不滿:松下面臨上訴敗訴風險,或在反禁訴令AASI的情況下面臨禁訴令ASI和制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遭遇英國上訴法院不滿:松下面臨上訴敗訴風險,或在反禁訴令AASI的情況下面臨禁訴令ASI和制裁(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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