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訴訟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惡意投訴’不可??!”
遇到“冒牌商品”
半年投訴兩百余條
打??!
“惡意投訴”不可取!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A公司是一家成立十余年的香港注冊公司。早在2016年,A公司進軍大陸市場,在多家電商平臺開設A旗艦店,主要銷售旗下的“Abao”牌背包,并于2018年注冊了“Abaobao+山形圖案”圖文商標。
B商行于2022年在國內取得類似的純文字注冊商標“ABaoBao”后,以A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在多個電商平臺發(fā)起投訴,要求平臺下架帶有“Abaobao”標識的商品。
A公司收到投訴后,立即向平臺進行申訴,主張其不構成侵權,平臺予以審核通過后,其又向B商行進行了催告,督促B商行及時行使訴權。但B商行既未在期限內撤回投訴,也未提起訴訟,反而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間,重復、多次發(fā)起投訴累計200余條,導致A公司遭受了持續(xù)時間不一的店鋪積分扣分、下架商品等處罰。
A公司認為,B商行的反復投訴行為,妨礙了其網店的正常經營活動,系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侵害商標權,同時要求B商行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
法院審理
本案系確認不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爭議焦點在于:
一、本案是否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作為一種輔助性救濟手段,是被警告人遭受侵權警告,而權利人怠于行使訴權,使得被警告人處于不安狀態(tài)的情形下,被警告人能夠獲得司法救濟的一種途徑。
本案中,B商行以其持有的注冊商標為由,在電商平臺發(fā)起商標侵權投訴,A公司向平臺發(fā)出了侵權投訴反通知,后又向B商行進行了催告,督促其及時行使訴權,但B商行既未積極行使權利,也無向平臺撤回侵權警告的意思表示。A公司在B商行既不撤回投訴也不提起侵權之訴的情況下,相關經營服務受到實際影響長達半年,后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二、A公司訴請確認不侵權是否成立。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核心在于避免一般銷售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結合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使用基礎、是否具有造成他人混淆和誤認的主觀故意、相關產品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在“ABaoBao”商標申請日前,A公司已經在先使用相關商業(yè)標識,并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故A公司在自有品牌產品上使用涉案標識,具有正當合理的使用基礎。且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顯示,B商行的“ABaoBao”商標標識僅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動物皮”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因此,A公司在其背包商品上使用其自有品牌“Abaobao+山形圖案”標識,不構成對B商行“ABaoBao”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
三、B商行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B公司針對A公司的商鋪,在6個月內共進行了多次累計數(shù)百條產品鏈接投訴,且在收到A公司申訴理由經平臺審核通過后,明知A公司不構成侵權,仍利用電商平臺的投訴規(guī)則進行多次投訴,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導致A公司網店的交易機會減少、客戶流失、銷量減少,影響A公司的正常經營,侵害A公司合法的經營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使用涉案標識的行為不侵害B商行注冊商標專用權,B商行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知識產權法規(guī)政策的出臺主要系用來直接打擊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以規(guī)范市場正當經營秩序,保護社會整體的創(chuàng)新熱情。但是,近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平臺交易規(guī)模不斷攀升,在電商領域出現(xiàn)了大量的知識產權惡意投訴行為,即部分知識產權權利人往往打著“維權”口號,但未采取合法合規(guī)合理的維權措施,而是利用電商平臺“通知-刪除”的機制,惡意發(fā)起維權投訴,不僅嚴重擾亂他人經營活動,而且破壞了平臺內的正常經營秩序,這種行為構成惡意投訴,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guī)制。
司法實踐中,涉及電子商務平臺中的惡意投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定:一是從主觀要件審查投訴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二是從客觀要件審查投訴行為有無合理依據(jù)。三是從損害結果審查惡意投訴行為與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鵬法君提醒,誠實守信是市場經營的根本行為規(guī)范,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應注重客觀事實,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主觀臆斷和權利濫用,共同維護社會整體的創(chuàng)新活力和公平競爭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原標題:“維權”變“侵權”,咋回事?)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福田區(qū)法院
作者:周曉聰 陸平 申露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維權”變“侵權”,咋回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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