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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
納暮9個月前
四川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4月24日,在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連線聯合召開川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2019年至2023年川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與2023年年度典型案例,并邀請代表委員現場見證。自兩地高院建立川渝知識產權司法協作機制以來,今年已是第五次聯合發(fā)布,同時亦是首次集中展現五年工作成績。


會上,四川高院民三庭副庭長韋麗婧、重慶高院民三庭庭長曹柯分別發(fā)布兩地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年度典型案例。


2023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一、王某與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二、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數碼(天津)有限公司與北京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某研究設計院公司與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某機械廠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五、天津市某種子公司與四川某農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六、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酒廠、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渠某與如某、古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八、林某與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九、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與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十、陸某勇、陸某勝、孟某及梅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一、王某與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253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王某是動態(tài)視頻《囍》(涉案權利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經王某許可,在其運營的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網站上鑄造并發(fā)售了與權利作品實質相似的30個被控侵權數字藏品。該30個被控侵權數字藏品的首次發(fā)售金額為599元/個,經多次轉售后出現大幅溢價。王某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海南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84215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數字藏品的鑄造實質上是將擬鑄造對象(如電子圖片、視頻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智能合約、NFT數據上傳至選定的區(qū)塊鏈,并被該區(qū)塊鏈的網絡服務器分布式存儲。本案中,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經王某許可,將涉案權利作品鑄造為數字藏品并通過其經營的網站向公眾提供,使得網絡用戶可以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瀏覽該數字藏品,侵犯了王某就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判決海南某科技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省首例針對數字藏品鑄造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認定的案件。法院從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解讀了數字藏品鑄造行為的性質,明確了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作品鑄造為數字藏品并在其網站上供公眾瀏覽的行為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數字藏品是區(qū)塊鏈技術應用場景下出現的新作品形式,該類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可以通過區(qū)塊鏈技術,賦予數字作品技術上的防偽和溯源手段,充分實現數字作品在信息網絡環(huán)境中的傳播,增加了數字作品的收藏價值。數字藏品作為新技術孕育出的新作品形式,為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chuàng)產業(yè)發(fā)展提供了新的可能,也對互聯網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本案判決完善了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有效促進新技術新產業(yè)在規(guī)范下創(chuàng)新,在創(chuàng)新中發(fā)展。


二、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635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術公司系某視頻網的運營者,其依據影片的版權限制和不同國家的法律政策提供僅限于所在國用戶使用的影視服務。成都某科技公司開發(fā)經營“引力加速器”軟件,使其境外用戶能夠使用虛假的國內用戶名義訪問涉案視頻網國內版本的內容,規(guī)避了某信息技術公司設置的地域屏蔽措施。某信息技術公司認為該行為損害其正常業(yè)務運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有關“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所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成都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成都某科技公司開發(fā)運營“引力加速器”軟件,使其境外用戶的IP地址顯示為國內中心服務器地址,而非其真實的IP地址,該行為突破了某信息技術公司涉案視頻網的版權地域限制。因某信息技術公司視頻網國內版的內容明顯多于海外版,境外用戶通常傾向于使用“引力加速器”觀看國內版視頻,造成涉案視頻網海外版的會員及會員費收取減少。該種行為若持續(xù),將導致涉案視頻網海外業(yè)務開展困難。法院認定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認的互聯網商業(yè)道德,妨礙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遂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認定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決該公司賠償某信息技術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2萬元。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guī)范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國內各大網絡視頻平臺紛紛布局海外業(yè)務,但囿于著作權的地域性特點,網絡視頻平臺在取得影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時通常也會有版權地域限制,故網絡視頻平臺會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qū)法律規(guī)定另行開發(fā)運行海外版本。本案判決從行為手段上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實施、行為方式上是否影響了用戶選擇、行為結果上是否妨礙破壞他人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等角度進行分析,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有效制止了非法干擾他人網絡產品正常運行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建立誠實信用、競爭有序的互聯網服務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也對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兜底條款認定新類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參考意義。


三、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數碼(天津)有限公司與北京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終1939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數碼(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三科技公司)共同運營微信產品。微信公眾平臺在其網站設置有robots.txt文件,對外宣示禁止任何網絡爬蟲抓取該平臺信息內容。北京某公司通過網絡爬蟲大量抓取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并將抓取后的文章使用在其運營的APP和網站上,但在該APP和網站上閱讀上述文章不會增加原微信公眾號的閱讀量,且不再附有廣告。三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北京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決該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網絡爬蟲技術抓取三科技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平臺信息內容,使網絡用戶通過該公司運營的APP及網站的搜索引擎即可以獲取微信公眾平臺的信息內容,對微信公眾平臺產生了實質性替代效果,割裂了微信公眾號與用戶的聯系,最終導致微信公眾號的流量被分流,同時降低了廣告主繼續(xù)投放廣告、流量主繼續(xù)使用微信公眾平臺的意愿,使得三科技公司通過微信公眾平臺附加廣告實現收益的交易機會因此喪失或減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故北京某公司的上述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北京某公司賠償三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guī)范數據抓取和使用行為的典型案例。隨著數字技術的發(fā)展,網絡逐漸成為數據信息的重要載體。為了充分發(fā)揮數據信息的價值,真正實現互聯互通、開放共享,用于快速收集信息的網絡爬蟲技術應運而生。本案涉及擅自使用網絡爬蟲等技術手段抓取、使用數據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問題。本案從“是否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是否侵犯經營者利益”“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三個角度,綜合立法目的、商業(yè)道德、誠實信用原則等多種因素進行分析判斷,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數據抓取和利用行為進行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四、某研究設計院公司與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某機械廠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169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某研究設計院公司系第201510715654.7號“一種用于共振破碎機的振動裝置及共振破碎機”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某機械廠制造、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租賃使用的共振破碎機侵犯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某機械廠停止侵權并連帶承擔賠償責任100萬元。法院根據某研究設計院公司的申請,對被訴侵權共振破碎機進行證據保全。法院工作人員在對該共振破碎機外部特征進行拍照、錄像后,擬拆卸該設備一側的蓋板以便拍攝設備內部特征時,某機械廠投資人張某阻礙證據保全工作,在法院工作人員告知其采取證據保全的情況及拒不履行配合法律義務的后果后,其仍繼續(xù)阻撓法院的取證工作,導致法院無法固定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技術特征。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在證據保全時可以查看到的技術特征均與涉案專利相同,對于因某機械廠阻撓法院的取證工作,導致法院未能固定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可以推定與涉案專利對應的技術特征相同。綜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決某機械廠停止侵權,并賠償某研究設計院公司經濟損失60萬元。某機械廠不服,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技術事實查明是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也是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點。有效運用證據保全制度,不僅有助于破解技術事實查明難題,還有利于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本案侵權人不配合法院的證據保全工作,導致法院無法準確查明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技術特征。法院結合現有證據及侵權人妨礙證據保全的情況,推定權利人主張的侵權行為成立,并判令侵權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判決不僅有力制裁了專利侵權行為,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亦對構建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五、天津市某種子公司與四川某農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知民初492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澳甜糯75”是北方某(天津)鮮食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培育的玉米新品種,于2021年12月30日獲得CNA20183744.1號“澳甜糯75”植物新品種權。天津市某種子公司經授權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生產、經營“澳甜糯75”玉米品種,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天津市某種子公司主張四川某農業(yè)公司生產、銷售的“早甜糯339”玉米種子侵害了其“澳甜糯75”植物新品種權。經鑒定,“早甜糯339”與“澳甜糯75”極近似或相同。天津市某種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四川某農業(yè)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天津市某種子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許可生產、經營“澳甜糯75”玉米品種,并明確被授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侵害“澳甜糯75”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故天津市某種子公司有權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四川某農業(yè)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與“澳甜糯75”品種極相似或相同的玉米種子“早甜糯339”,該行為構成對“澳甜糯75”植物新品種權的侵犯。法院判決四川某農業(yè)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種子,并賠償天津市某種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34000元。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以套牌方式實施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手段隱蔽,給品種權人舉證帶來較大困難,也增加了品種權人的維權成本。本案通過鑒定,確定被告生產、銷售的玉米種子為涉案授權品種,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品種權人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有效維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四川法院加強種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激發(fā)種業(yè)原始創(chuàng)新的司法態(tài)度。


六、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某酒廠、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275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84年推出新包裝白方瓶特曲酒,現其生產、銷售的“瀘州老窖80版特曲”的包裝、裝潢系自該款特曲酒包裝延續(xù)而來,該“瀘州老窖80版特曲”獲得大量榮譽。2019年11月14日,“瀘州老窖80版特曲”酒盒包裝被核準注冊為第31295275號立體商標,“瀘州老窖80版特曲”酒瓶包裝被核準注冊為第31295274號立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3類白酒等,有效期均至2029年11月13日。陜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注冊商標、產品條碼授權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并約定根據產品銷售量返點。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產品包裝后,委托四川省某酒廠生產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該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與第31295275號、第31295274號商標近似的酒瓶和酒盒包裝。被訴侵權產品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大量銷售。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認定陜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某酒廠構成共同侵權,并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結果】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擅自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立體商標近似的酒盒、酒瓶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陜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某酒廠作為同業(yè)經營者,明知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仍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該公司商標近似的商標,且在瀘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發(fā)送律師函后,繼續(xù)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主觀惡意明顯;被訴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獲利金額大、侵權情節(jié)嚴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由于被告拒絕提供財會賬簿供法院核查,故法院根據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關于被訴侵權產品做了十幾萬件的介紹,將10萬件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并根據同類型商品的利潤率以及商標對被訴侵權產品的貢獻率,計算侵權人的獲利金額為120余萬元;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賠償基數的四倍確定賠償數額,各項賠償合計500余萬元。陜西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某酒廠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省首例判決惡意侵害酒類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也是至今我省白酒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最高的案件。白酒行業(yè)品牌效應顯著,針對名優(yōu)白酒的制假售假、仿冒混淆等行為應依法加大懲處力度。本案認定各被告主觀上彼此明知、客觀上分工協作、先后實施相應侵權行為并形成完整的侵權行為鏈條,構成共同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利用優(yōu)勢證據標準,合理確定侵權產品數量、侵權產品利潤率等計算基數,對法院正確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指導意義。本案的依法審理,嚴厲打擊了侵權假冒行為,保護了消費者健康安全,凈化了酒類產品市場,為我省名優(yōu)白酒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七、渠某與如某、古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137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四川省平武縣虎牙藏族鄉(xiāng)的藏族同胞在民族傳承中,形成了口口相傳、獨具特色的歌舞、習俗、傳說等區(qū)域性藏族傳統文化,包括有以“牦牛舞(益氓張宰)”“鍋莊舞(敖稍曲)”等案涉十二種歌舞為代表的虎牙藏族特色歌舞。渠某經過多年拜師學藝,歷經多年走訪收集,根據祖輩流傳、邀請案外人記譜并支付勞動報酬,將曲譜、歌舞(包括舞蹈服裝、道具、表演形態(tài)、表演路線、表演特點等)公開發(fā)表于其文字作品中。渠某認為其對“牦牛舞”等曲譜、歌舞享有著作權,如某、古某未經其同意,先后多次表演前述歌舞,未將渠某署名為著作權人,亦未向其支付報酬,侵害了其對上述歌舞的著作權。渠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如某、古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其損失。

【裁判結果】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渠某書籍中所記載的曲譜、舞蹈并非其原創(chuàng)作品,均來源于虎牙藏族民間歌舞。渠某對其書籍中記載的曲譜、舞蹈是否享有著作權,需結合著作權法有關作品構成要件的相關規(guī)定,綜合予以判斷。渠某對師長傳授以及其采風獲取的舞蹈、曲調進行整理,如實反映了虎牙藏族民間歌舞的本來面貌,未對虎牙藏族民間歌舞添加任何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因此,渠某在書籍中記載有關曲譜、舞蹈的行為是一種如實記錄行為,并非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創(chuàng)作行為,故渠某對其書籍中記載的曲譜、舞蹈不享有著作權,遂判決駁回渠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渠某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和保護問題。優(yōu)秀傳統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命脈,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優(yōu)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正所謂“守正出新才能歷久彌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既離不開本案中如渠某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收集、整理、保存、再現作出貢獻的人,也離不開如某、古某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宣傳,展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強大生命力和影響力的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是多維度的,但站在著作權法的角度,受保護的對象應具有獨創(chuàng)性,渠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作品”因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目的是為了尊重社會公眾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合理使用的權利,盡可能擴大其受眾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傳播具有重要意義。


八、林某與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終432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林某是“傷心”“客家傷心”“傷心涼粉shangxinliangfen”等注冊商標權利人。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在店內展示牌標注“走過30年,還是那個老味道 小名堂 擔擔甜水面……即日起特推,旋子涼粉 傷心涼粉 鴛鴦涼粉……上述任意一份涼粉加一份維維豆奶原價13元 現套餐僅售8.5元”,在店內懸掛上墻的菜單上側包含有“★旋子涼粉7元/份  ★傷心涼粉 7元/份 鴛鴦涼粉7元/份 ★煮涼粉 8.5元/份 ”信息,該菜單還涉及涼粉、甜水面、米線等不同類型50余種商品名稱及價格,含飲料名稱價格及打包費。林某訴至法院,主張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的前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需綜合考慮被訴標識的具體使用方式、使用環(huán)境等因素,認定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包含“傷心涼粉”字樣的行為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銷售的菜品種類眾多,未將“傷心涼粉”字樣突出使用以作為其店鋪名稱,林某無證據證明該商標經過使用,取得較高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并與菜品傷心涼粉涇渭分明。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的被訴行為具有正當性,且與其他小吃名稱在字體、顏色、間距、高度等方面保持一致,向公眾表達其提供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標性使用,無攀附涉案商標的故意,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經營活動與涉案商標關聯或認為其銷售的傷心涼粉來源于涉案商標權利人。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故判決駁回林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傷心涼粉是一道四川名小吃,省內地方縣志、地方年鑒、地方政府部門等均將傷心涼粉作為名小吃、名菜進行介紹,相關美食、烹飪專業(yè)工具書等將傷心涼粉作為菜品,報紙期刊、網絡媒體、電視臺等將傷心涼粉作為風味名小吃進行宣傳,餐飲經營者、普通消費者亦將傷心涼粉定位為美食小吃。本案正確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的原則和精神,依法認定成都市武侯區(qū)某過橋米線店、青羊區(qū)某甜水面店在店內展示牌、菜單等處使用“傷心涼粉”字樣,系將“傷心涼粉”作為其店內一道菜品名稱展示,其對“傷心涼粉”字樣的使用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并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本案判決合理劃分了商標權的權利邊界,確保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九、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與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辦理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案時,發(fā)現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存在代理大量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遂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調查。該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代理申請“百老潭”“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等商標注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規(guī)定,并根據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及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予以警告并罰款3.8萬元,對該公司負責人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不足,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故駁回了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在第33類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百老潭”“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等商標,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求,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規(guī)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作為瀘州本地的專業(yè)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為其代理申請前述商標,未盡到基本的審查注意義務。因此,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四川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予以處罰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標識商品來源,便于消費者快速識別心儀廠家的商品,減少搜尋成本,也能讓擁有商標的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進而建立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申請注冊商標,應以在生產經營中有實際使用需求為前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注冊商標,必將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妨礙有正常需求的企業(yè)使用商標,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應予以規(guī)制。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推波助瀾”的代理機構,亦應進行懲戒。本案體現了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嚴格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明確態(tài)度,有力震懾惡意注冊商標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提醒代理機構應進一步規(guī)范商標代理行為,促進商標代理行業(yè)健康發(fā)展。


十、陸某勇、陸某勝、孟某及梅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2023)川1011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分別注冊了“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標。梅某以0.5元至5元不等的價格在市場收購含有上述商標標識的手機后蓋,其明知上述手機后蓋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銷售給陸某勇等人。陸某勇、陸某勝、孟某為牟取利益,使用偽造仿冒的手機外殼、手機中框等配件對二手手機進行翻新并出售。其中,梅某銷售金額為13946元,未銷售貨值金額為1070397元;陸某勇、陸某勝、孟某非法經營數額為390589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梅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為13946元,未銷售貨值金額為1070397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陸某勇、陸某勝、孟某未經注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為390589元,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陸某勇系主犯,陸某勝、孟某系從犯。法院判決陸某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陸某勝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孟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四千元;梅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四千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二手手機市場日益成為侵權產品的高發(fā)地,翻新機不僅引發(fā)商標侵權、產品質量等民事糾紛,也觸及假冒注冊商標罪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涉及“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標品牌,系商標權人經過自主創(chuàng)新和多年誠信經營打造的無形資產,凝結高額市場價值。法院認定翻新舊手機屬于未經許可使用注冊商標并造成混淆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嚴重,具有刑法規(guī)制的必要性。本案判決通過刑事手段打擊商標侵權行為,有效保護了知名品牌,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


來源:四川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四川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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