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仲裁庭必須首先確認商標權是否有效,才能進一步就商標侵權糾紛作出裁決?!?br/>
商標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
仲裁具有自主、專業(yè)、高效等優(yōu)勢,仲裁解決商標侵權糾紛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眾多國家認可,得到廣泛應用。由于在理論上對商標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尚存在爭議,我國尚處于探索階段。筆者認為,商標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不存在法律障礙。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鄙虡藱嗍且环N財產權,商標侵權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平等主體,因此商標侵權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權益糾紛,屬于可仲裁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六十條列舉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訴訟、行政處理和行政調解?!渡虡朔ā冯m未明確規(guī)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侵權糾紛,但亦未禁止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選擇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系當事人的私權利,應遵循“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因此,從《商標法》角度來看,只要當事人簽訂了仲裁協議,即可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商標侵權糾紛。
仲裁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公平與效率的失衡
以仲裁方式解決商標侵權糾紛過程中,有的被申請人會以商標權無效為由抗辯。因此,仲裁庭必須首先確認商標權是否有效,才能進一步就商標侵權糾紛作出裁決。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和《仲裁法》,此種情形可能導致仲裁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公平與效率失衡。
仲裁庭裁決商標權無效的障礙在于,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權的授權機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當發(fā)生商標確權爭議時,由商標局商標評審部門裁決商標權是否有效。當事人對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仲裁不得侵犯公權力的原則,仲裁庭只能根據當事人的合意處理屬于私權利的財產糾紛,當被申請人以商標權無效為由抗辯時,仲裁庭無權直接裁決商標權無效。為公平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仲裁庭只能根據法律規(guī)定中止仲裁,由被申請人請求商標局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而商標局就商標權是否有效作出裁決后,被申請人還有可能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待法院判決書生效后才能恢復仲裁程序。在實踐中,法院如果認為商標局裁決不當,并不直接作出相反結論的判決,而是判決撤銷裁決,要求重新作出裁決。商標局重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如此一來,仲裁的效率優(yōu)勢蕩然無存,會導致當事人“用腳投票”,拋棄以仲裁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的方式。
仲裁庭確認商標權有效,也存在問題。雖然仲裁庭確認商標權有效是對行政授權的確認,并不存在侵犯公權力的問題。但當仲裁庭在此基礎上作出裁決并執(zhí)行后,如果商標局又宣告商標權無效,那么后者對前者是否具有追溯力?《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北緱l規(guī)定并未涉及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對仲裁庭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的追溯力問題,而判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對仲裁庭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有無追溯力,顯然屬于公權力事項。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可以得出結論:任何情況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對仲裁庭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都沒有追溯力。但在《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兩種特殊情況下,即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或不返還相關費用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如果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對仲裁庭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也沒有追溯力,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這一法治終極目標。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仲裁庭雖然高效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仍有失公平。
實現仲裁解決商標權侵權糾紛的立法完善
為解決前述公平與效率失衡的問題,更好地發(fā)揮仲裁在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的作用,應賦予仲裁庭在涉案商標權具有明顯無效理由時裁決商標權無效的權力。
賦予仲裁庭裁決商標權無效的權力,是克服現行法程序冗長的缺點,維護仲裁解決商標侵權糾紛高效特點的必然要求。但同時,為保證仲裁不過分侵犯公權力,必須限定只有在涉案商標權具有明顯的無效理由時,仲裁庭才可以裁決商標權無效。作出上述限定,仲裁庭在涉案商標權沒有明顯的無效理由時,即可認定商標權有效,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裁決;當涉案商標權具有明顯無效的理由時,則可以先行裁決商標權無效,進而作出駁回申請的裁決,從而實現仲裁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只要法律對“商標權明顯無效的理由”作出合理界定,仲裁員都會謹慎行使這項權力。
同時,為解決仲裁庭確認商標權有效所帶來的公平與效率失衡的問題,應賦予無效宣告決定特殊情況下對商標侵權糾紛仲裁裁決的追溯力。具體來說,可借鑒美國的做法,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如果日后裁決所涉及事項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布無效或不能執(zhí)行,有管轄權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該裁決作出修訂,此修訂支配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通過法院審查仲裁裁決,變相地使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對仲裁庭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具有追溯力。
另外一種更直接、同樣能體現仲裁意思自治原則的解決方案是,在下一輪修訂《商標法》時明確規(guī)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對仲裁庭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糾紛仲裁裁決沒有追溯力。同時,在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七條但書規(guī)定的兩種特殊情況下,商標無效宣告決定對已經作出并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糾紛仲裁裁決是否產生追溯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約定:有明確約定時產生追溯力,沒有明確約定時,不產生追溯力。這樣既能解決特殊情況下的公平問題,又能保證仲裁效率,進一步凸顯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則。
(原標題:商標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及立法完善)
來源:中國食品報
作者:劉效敬 作者系山東省青島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主任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及立法完善(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中國食品報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