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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因代理597件非正常專利申請,被罰款50000元!”
浙江政務服務網發(fā)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寧>市監(jiān)處罰【2023】20號),寧波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3日,所代理的597件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于《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所述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共收取代理費769330元,其中,248件己退還代理費,349件后續(xù)免費幫客戶代理申請一件,無違法所得。
寧波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jù)《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50000元。
附:處罰詳情
案件名稱:寧波X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違法違規(guī)行為 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寧)市監(jiān)處罰【2023]20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寧波XX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執(zhí)法部門:寧波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3-12-05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3日,當事人代理的597件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于《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 一號)第二條所述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截至案發(fā),當事人已主動撤回上述597件非正常專利申請,共收取代理費769330元,其中,248件己退還代理費,349件后續(xù)免費幫客戶代理申請一件,無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jù)、內容: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依據(jù)《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5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標題:因代理597件非正常專利申請,這家機構被罰款50000元!)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因代理597件非正常專利申請,這家機構被罰款50000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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