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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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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1年前
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涵蓋了消費品行業(yè)國內商標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品牌維權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海外商標動態(tài)等內容,展示消費品品牌發(fā)展動態(tài),洞察消費品行業(yè)發(fā)展趨勢,從而提升消費品行業(yè)經營者的品牌創(chuàng)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助力消費品企業(yè)決勝品牌競爭和市場競爭?!?/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


消費是帶動經濟發(fā)展“三駕馬車”之一,推動消費品工業(yè)增品種、提品質、創(chuàng)品牌的“三品”戰(zhàn)略,是當前我國消費品發(fā)展的“重頭戲”。


基于此,我們根據(jù)消費品行業(yè)特點,特別推出了《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月刊涵蓋了消費品行業(yè)國內商標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品牌維權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海外商標動態(tài)等內容,展示消費品品牌發(fā)展動態(tài),洞察消費品行業(yè)發(fā)展趨勢,從而提升消費品行業(yè)經營者的品牌創(chuàng)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助力消費品企業(yè)決勝品牌競爭和市場競爭。


本期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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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

——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


全棉樂家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申請了第26870853號“全棉樂家”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該商標于2018年12月7日注冊,核定使用在“棉織品,毛巾布,過濾布,無紡布,卸妝用布,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洗臉巾”商品上。


深圳全棉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棉時代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認為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的“全棉時代”“全棉時代PURCOTTON”等四枚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訴爭商標應予以宣告無效。


全棉樂家科技(江蘇)有限公司在無效宣告及一審、二審程序中提出的主要抗辯理由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相同部分僅為“全棉”,而“全棉”一詞使用在第24類“無紡布”等商品上顯著性較弱或缺乏顯著性,不應據(jù)此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分別構成近似商標。


此商標爭議案件最終經過兩審法院終審判定,訴爭商標與全棉時代公司在先的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評析


此類案件在商標確權程序中較為常見,例如“支付寶”VS“支付島”“五糧液”VS“五糧通”“淘寶”VS“淘特”等。從結果來看,本案及上述列舉案件的注冊商標中存在弱顯著性部分,但并不影響認定商標整體之間構成近似,對此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在“全棉樂家”無效爭議案件的終審判決中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法理解釋:“本院認為,雖然在商標標志中缺乏顯著特征的構成要素,通常不應作為商標近似判斷過程中的主要比對對象;但是,當商標標志整體上是由缺乏顯著特征的要素構成時,如果過分強調該商標的顯著性問題而允許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他人已獲準注冊的商標標志上添附其他構成要素而申請注冊新的商標,實際上則是在對前后兩商標的近似判斷過程中,對在先已核準注冊的商標效力予以否定。這種通過對在先商標不予保護而使其間接失效的做法,不僅直接損害了在先商標權人已經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而且對商標注冊秩序產生影響,模糊不同法律條款之間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在商標法已經就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注冊可通過商標無效宣告程序請求對其宣告無效作出明確指引的情形下,不應當突破商標法所明確設定的法律程序,而直接在商標近似判斷過程中對各引證商標的效力作出直接或者間接的否定?!?/p>


該判決一方面明確了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性審查判斷和商標缺乏顯著特征救濟程序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序,不應在近似判斷過程中對在先引證商標的效力作出直接或間接的否定,而應當回歸到商標本身的近似性判斷,尊重商標權在先性和排他性的基本權利屬性,這也是商標法規(guī)定的保護商標權的基本規(guī)則。


另一方面,從判決結果分析,筆者認為審查機關和法院分別認定“全棉樂家”和“全棉時代”商標構成近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全棉時代”商標是一個整體,其弱顯著性部分并未被突出顯示,作為整體其具有商標顯著性特征;2.全棉時代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消費者在識別商標過程中,是將“全棉時代”商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識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功能的部分是“全棉時代”商標整體,并非“全棉”也非“時代”,因而在判斷商標近似過程中應當以“全棉時代”商標整體作為評價的基礎,而不宜將其進行生硬的拆分后評析;3.國知局評審部門和兩審法院在裁定及判決中對“全棉時代”和“全棉樂家”近似的認定評價中使用了“存在關聯(lián)”“特定關系”等詞匯,雖然文字展示有所區(qū)別,但意思表達相一致,即訴爭商標“全棉樂家”客觀上對于商標法保護的“全棉時代”商標所特有的商品區(qū)分功能會造成破壞,會模糊“全棉時代”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邊界??梢?,即便注冊商標中含有弱顯著性部分也并不必然會導致商標區(qū)分功能的喪失或減弱,相反,即便是存在弱顯著性部分的商標,其特有的商標結構和指向性功能也值得并且應該得到保護,這一點在筆者代理的商標行政確權案件中屢見不鮮,如前列舉的“支付寶”VS“支付島”“五糧液”VS“五糧通”“淘寶”VS“淘特”等案件。


該判決同時體現(xiàn)了對知名商標特有創(chuàng)意結構的保護,商標特有文字結構如本文引述案件“全棉時代”商標的“全棉**”結構、“支付寶”商標的“支付*”結構、“五糧液”商標的“五糧*”結構、“淘寶”商標的“淘*”結構等。之所以保護此種特有的商標結構,是因為商標在經過廣泛使用而取得較高知名度后被摹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其商標創(chuàng)意結構會成為最容易被摹仿的點。本文引述案件“全棉樂家”商標明顯采用了和“全棉時代”商標相同的“全棉**”結構。在“全棉時代”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如若放任類似“全棉樂家”之類的商標廣泛注冊,無疑會急速淡化“全棉時代”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對于商標特有創(chuàng)意結構的保護具有較強的現(xiàn)實意義。而在此過程中,部分注冊商標中的弱顯著性部分恰恰是商標保護的重要內容,例如“全棉**”結構中的“全棉”“支付*”結構中的“支付”“五糧*”結構中的“五糧”“淘*”結構中的“淘”,如果因為該部分文字單獨使用的情況下存在缺乏顯著性的可能,就否認其商標整體的保護價值,顯然有悖于商標法的基本精神,這一點也正是上述終審判決內容的應有之義。


商標的知名度也是對注冊商標中的弱顯著性部分保護的重要考量因素。商標行政確權實務中有諸多注冊商標中含有相同或相近似要素,但因該要素顯著性較弱相關商標實現(xiàn)共存。例如第68884658號“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商標和第15872803號“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商標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認定不構成近似,分析其中的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1.商標的整體由相對獨立的多部分組成,除弱顯著性部分之外,另有較強的可區(qū)分的顯著識別部分存在明顯區(qū)別,商標整體可區(qū)分性強;2.商標的知名度相對較低,消費者在識別中不會因為較高知名度商標的存在而將其產生聯(lián)想或其他關聯(lián)。而在“全棉樂家”商標無效爭議案件中,知名度顯然是審理機關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盡管在判決書中審查機關并沒有明確此內容,但是判決書闡明“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在隔離觀察狀態(tài)下,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關系”,該認定隱含了對“全棉時代”商標高知名度的認可,因為根據(jù)市場規(guī)律來看,在先已經具有高知名度并且已經形成穩(wěn)定市場秩序的品牌影響力越大,引起市場混淆的可能性才越大,這也是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之大的內在原因。


商標確權行政案件中,商標注冊主體的主觀惡意情況一直都是重要考量因素或構成要件之一。本案中,評審機關和兩審法院雖均未對全棉樂家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的主觀惡意情況作出明確表述,應當是出于居中審理機關審慎的態(tài)度,但是客觀上必然考慮了該公司的商標注冊情況、行業(yè)關聯(lián)度等方面情況并作出了相應的判斷。


對企業(yè)而言,包含有弱顯著性部分的商標往往會對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暗示作用,其積極意義在于能夠實現(xiàn)快速為消費者所認可和接受其商品或服務的目的,但同時容易引來同行業(yè)主體的摹仿注冊,并且此類商標容易被競爭對手被提起無效宣告,使企業(yè)陷入被動局面。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對含有弱顯著性部分商標的保護、防止其淡化和泛化。商標淡化和泛化是指商標-特定商品或服務-特定主體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被削弱,防止商標淡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排除相同、類似、關聯(lián)性較強的商品或服務上相同結構、相同讀音、完整包含、讀音近似、含義近似等形式、能夠產生聯(lián)想的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關聯(lián)性較弱的商品或服務上相同商標及近似度較強的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為達到這一目的,可從幾個方面努力:(1)及時進行跨類別、多類別甚至全類別商標注冊保護;(2)圍繞主商標發(fā)展同系列商標注冊;(3)加強商標監(jiān)測,對風險商標及時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


2.為避免商標無效提前做準備。實務中,任何主體都不愿意被提起無效宣告,這通常并不能由自己控制,企業(yè)控制不了其他主體的行為,但是卻可以通過充分的應對措施把控結果,如:(1)積極答辯,權利用盡去爭??;(2)日常經營中注意收集關于證明商標使用和知名度的材料;(3)爭取權威機構關于商標知名度的認可和證明材料,如行業(yè)協(xié)會、地方工商或政府機構關于商標知名度的認證等;(4)商標維權的經歷及審查機構的相關認定對于無效答辯也往往具有重要參考意義;(5)充分調查收集無效宣告主體的惡意情況。


在市場相對自由的經濟環(huán)境中,品牌知名度越高,被摹仿的可能性越大,被摹仿的形式也越多樣化,在這個過程中,堅持品牌自信很重要,全方位的品牌保護措施是重中之重。同時也要相信,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關在保護知名或馳名品牌、維護市場秩序方面也在進行不斷的努力和創(chuàng)新。


合作關系中的知識產權約定對商標行政確權爭議解決的重要性

——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是認定搶注的有利證據(jù)


被異議商標基本情況:郭靈奶(以下簡稱“被異議人”)于2022年04月20日申請了第64096451號“LEEIX”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童裝;內褲;襯衫;褲子;服裝;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商品上。


異議人主要理由:“樂遲 LEEIX”是由林祖亮(以下簡稱“異議人”)創(chuàng)立的童裝品牌,被異議人“郭靈奶”與異議人曾在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間合伙經營“樂遲 LEEIX”品牌童裝的設計生產及銷售業(yè)務,但合伙關系自2022年4月20日終止,且雙方在《和解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樂遲 LEEIX”品牌歸異議人所有,被異議人不對該品牌主張權利。而被異議人卻在2022年4月20日申請注冊與異議人“樂遲 LEEIX”品牌高度近似的被異議商標,已構成“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情形。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不予核準注冊。


評審認為: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并提供了如下證據(jù),包括異議人“l(fā)eeix及圖”商標的創(chuàng)意來源說明及設計完成時間證明、“l(fā)eeix及圖”商標在吊牌及包裝袋的使用圖、異議人商標的宣傳推廣材料、社交平臺中宣傳異議人商標的材料、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等。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異議人與異議人之間存在業(yè)務往來關系。被異議人明知異議人商標存在,卻將與異議人商標英文部分高度近似的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于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服裝等具有密切關聯(lián)的商品上,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易導致消費者誤認,損害異議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情形。


評析


本案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曾存在合伙關系,且合伙關系存續(xù)期間內,“樂遲 LEEIX”品牌相關商標申請注冊事宜一直由異議人管理;因此,異議人主要提供了“樂遲 LEEIX”品牌的產品使用、宣傳推廣材料以及明確合伙關系終止后“樂遲 LEEIX”品牌歸屬的《和解協(xié)議》,用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已在先使用并具有特定關系,最終認定被異議商標系特定關系人搶注并成功維權。


通過以上“LEEIX”商標的搶注案例及以下所列“合作關系存續(xù)期間內雙方對商標或品牌歸屬進行明確約定”的在先案例審查結果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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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消費品月刊  | “全棉時代”無效“全棉樂家”案——淺析注冊商標中弱顯著性部分的保護問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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