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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幾個頗具熱點的案件出發(fā),探討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艾琳 王海吉 樊培偉
摘要
曾幾何時,茅臺集團總工程師入圍院士候選人引發(fā)熱議,網友將白酒上市公司調侃為“濃香型”科技和“醬香型”科技。隨之,白酒行業(yè)如何提升科技含量和創(chuàng)新能力能為焦點問題。據統(tǒng)計,除順鑫農業(yè)外的18家白酒上市公司已授權專利共3658件,其中外觀設計專利為2173件?!?a href='http://m.jupyterflow.com/search_zhuanli.html' target='_blank'>專利”似乎成為酒企在科技時代的“乘涼大樹”。然而,酒企間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常有發(fā)生。本文從幾個頗具熱點的案件出發(fā),探討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
關鍵詞: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專利侵權,設計空間
一、前言
網友曾將白酒上市公司調侃為“濃香型”科技和“醬香型”科技。白酒行業(yè)如何提升科技含量和創(chuàng)新能力也是焦點問題。據搜狐財經的統(tǒng)計,截止到2021年2月23日,除順鑫農業(yè)外的18家白酒上市公司已授權專利共3658件,其中外觀設計專利為2173件,占到六成左右[1]。
(圖片來源:搜狐財經《酒企科技含量在哪:古井貢申請996件專利,含茶杯架、噴壺;董事長發(fā)明撲克牌》[2])
2020年底,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就山東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啤酒”)訴被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京啤酒”)、北京燕京仁和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燕京啤酒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啤酒商品,賠償泰山啤酒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支出6萬元[3]。
(圖片來源:山東泰山啤酒有限公司《“泰山原漿7天”一審勝訴“燕京7日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4])
泰山啤酒于2018年4月27日申請了名稱為“啤酒瓶(泰山原漿7天720ml)”的外觀設計專利,同年11月16日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在上述案件中敗訴的燕京啤酒于2020年4月為“燕京啤酒8度鮮小7”的瓶貼和包裝箱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可以看到其與“泰山原漿7天”設計上的顯著區(qū)別。
(主視圖)
酒企間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常有發(fā)生?!?a href='http://m.jupyterflow.com/search_zhuanli.html' target='_blank'>專利”似乎成為酒企在科技時代的“乘涼大樹”。只要申請大量的外觀設計專利就可以使同類產品“換裝”嗎?本文從兩個頗具熱點的案件出發(fā),探討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
二、亳州市好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5]
深圳市荷花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荷花酒業(yè)”)發(fā)現亳州市好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毫洲好酒酒業(yè)”)銷售的酒在酒瓶形狀、包裝等方面與其生產經營的荷花酒近似,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遂起訴至法院。毫州好酒酒業(yè)在應訴的同時針對深圳荷花酒業(yè)201530255762.1號名稱為“包裝盒(國鄉(xiāng)荷花)”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編號為6W110118)。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審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第36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6],宣告201530255762.1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即涉案專利)全部無效。因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1254號民事判決,駁回深圳市荷花酒業(yè)有限公司的起訴。盡管針對國知局作出的第36209號決定,深圳荷花酒業(yè)不服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了深圳荷花酒業(yè)的訴訟請求[7]。
關于是否侵權的判斷,一審法院法院的判斷思路是:
(1)判斷被訴侵權包裝于涉案專利是否屬于同類產品
(2)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總結異同點——判斷異同點對整體視覺的影響——回歸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一審法院首先確認了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與涉案專利均是用于白酒的包裝并確定了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與涉案專利的2個相同點和7個不同點[8]。進而一審法院判斷異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一審法院認為對包裝盒的外觀設計而言,通常其形狀、圖案設計、布局等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影響。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包裝設計的包裝正面的圖案及設計布局基本相同,且占據了包裝主要視覺部分,更容易為消費者所關注,對整體視覺效果有更為顯著的影響。而包裝正面的邊角圖案在整個包裝正面所占比例較小,對整體影響不大,一般消費者施以通常的注意力和分辨力,也難以觀察到上述細微差別。被訴侵權包裝相較涉案專利在左右及后視圖上雖增加了文字及圖案,但通常產品左右、后視圖對相對主視圖設計居于次要地位,故兩者在左右、后視圖的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最后,一審法院回歸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得出結論---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外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毫州好酒酒業(yè)針對深圳荷花酒業(yè)201530255762.1號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也頗受關注,相關公眾好奇荷花牌香煙能否無效荷花酒外觀設計。毫州好酒酒業(yè)共提交了10個證據,其中附件2-5用以證明在現有設計中,存在大量煙酒包裝盒通用或者轉用的啟示,附件6-10用以證明酒類包裝的長方體形狀與長寬高比例,而最主要的證據為附件1。
(無效宣告程序中毫州好酒酒業(yè)提交的附件1第10頁附圖)
(無效宣告程序中毫州好酒酒業(yè)提交的附件1第11頁附圖)
根據《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經比對,涉案專利相對于附件1公開的一種荷花牌香煙包裝盒的外觀設計的區(qū)別特征可以總結為:
合議組認為:“不論是香煙類的包裝盒產品還是酒類的包裝盒產品,整體形狀為長方體均是該領域的慣常設計,而整體形狀的長寬高比例亦會根據實際容納物品的大小做適應性修改,故而一般消費者會重點關注其表面圖案和布局的變化,且表面圖案和布局具有極大的設計自由度。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正面均采用了上中下三段式設計,中間部分均采用了相同的荷花荷葉圖案,這種三段式且中間居中部分均采用荷花荷葉的圖案設計在整個產品中所占比例較大,因此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力也較大。相對而言,區(qū)別①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力較細微;區(qū)別②即盒體長寬高比例屬于慣常設計;盡管涉案專利無其他角度視圖,但是依據常識可知盒體通常采用對稱設計,對視覺占有主要影響力的為產品正面,因此,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上述區(qū)別均不能使得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產生明顯區(qū)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
三、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省太白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西鳳酒和太白酒均是陜西具有悠久歷史的名酒。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鳳酒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申請,2019年4月5日分別獲得以下兩個外觀設計專利。
2020年西鳳酒公司發(fā)現,太白酒業(yè)公司生產的太白酒(原藏)包裝盒及包裝瓶與西鳳酒1915的包裝盒及包裝瓶外觀設計專利相似,向寶雞知產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0年底寶雞知產局作出寶市知處[2020]3、4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認定太白酒業(yè)公司構成侵權。太白酒業(yè)公司不服,遂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是否侵權的判斷,西安市中院的判斷思路可以總結為[9]:
(1)確認權利基礎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2)確認被控侵權產品的設計方案
(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總結異同點——判斷異同點對整體視覺的影響——回歸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案件審理中,西安中院強調在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基本原則下,應注重:
(1)判斷外觀設計是否侵權時應當基于涉案專利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
(2)判斷外觀設計是否侵權時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因此,正確把握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基礎。西安市中院首先分別確定了西鳳酒公司兩個授權專利的保護范圍與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方案。西安中院認為:首先,以白酒產品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可以有效區(qū)分涉案產品與專利方案之間的設計差異;其次,一般消費者在購買白酒時更多關注的是酒的知名度,通過太白酒業(yè)與西鳳酒公司的長期生產、經營、宣傳、銷售,各自已經建立起較高知名度,一般消費者不會對二者品牌產品產生混淆;最后,西鳳酒作為設計要素的鳳凰造型,與太白酒業(yè)作為設計要素的龍造型,在有限設計空間中分別承載著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相對而又不同的美好寓意,加之各自經年不斷的品牌推廣,業(yè)已成為消費者區(qū)分兩者的判斷標準之一,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下,二者不會構成相似或者相同[11]。西安市中院最終認定寶雞知產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認為文字圖案不屬于外觀設計夠成相同或相近考慮的因素,涉案專利西鳳酒包裝盒、包裝瓶與涉案產品太白酒包裝盒、包裝瓶屬于相似外觀設計,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宣判后,西鳳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此案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四、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
在外觀設計專利確權程序或侵權程序中,進行外觀設計對比時均應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這一基本原則。有學者指出“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具體來說,是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確定二者的異同點,進而站在外觀設計專利判斷主體的角度對異同點進行分析,基于現有設計狀況評價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最終以及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所呈現出的整體視覺效果的差異程度得出判斷結論[12]。其中外觀設計專利判斷主體應為“一般消費者”,“現有設計狀況”則是設計空間的限制條件之一。上述亳州市好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以及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省太白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在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這一原則時,審理法院均提到了涉案專利的“一般消費者”和“設計空間”這兩個概念。盡管不同審理法院對這兩個概念的論述、細化程度和著重點不盡相同,但仍具有啟示---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關鍵點在于對“一般消費者”和“設計空間”的把握。筆者認為,在類似案件中,“設計空間”更難把握也更為重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中對“設計空間”的定義是“設計者在創(chuàng)作特定產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13]。換言之,設計空間可以理解為在排除了公知設計、慣常變化、功能性設計和非裝飾性設計后的創(chuàng)作空間[14],其受現有設計的擁擠程度、產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術功能、經濟效益因素、法律掛念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在亳州市好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以及亳州市好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針對深圳荷花酒業(yè)201530255762.1號外觀設計專利向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中,一審法院和專利復審委對“設計空間”或“設計自由度”的認定如下:
在該案中,一審法院和專利復審委均認為矩形包裝盒正面的設計空間(設計自由度)很大。然而,在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省太白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則認為酒酒瓶和包裝盒“白酒作為一般消費品,包裝外觀設計空間受到局限,創(chuàng)作自由度小,設計必然存在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處”[15],即設計空間小。同樣是酒類包裝盒,為什么兩個案子中,不同法院對該類產品的包裝盒設計空間大小的認定不一呢?
首先,設計空間是一個相對概念,隨著現有設計增多、技術進步、法律變遷以及觀念變化等,對于某一產品的設計空間而言,設計空間的大小是可以變化的[16]。筆者認為,對于某一產品的設計空間的認定,在基于客觀的基礎上,具有較大的主觀性。有研究總結了214份決定要點提及了“設計空間”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決定書,在80%的上述無效決定書中,復審委以“合議組認為”的形式直接判定涉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或大或小,偶爾表示是依據基本生活常識判定;在9.8%的無效決定書中,復審委僅僅是認定了涉案專利產品或其某一部位存在一定的設計空間;在1.8%的無效決定書中,復審委明確表示對設計空間的判定結論是依據對現有設計的了解或基于一般消費者對現有設計的了解;在1.4%的無效決定書中,復審委從專利權人提供的反證中或是從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中判斷涉案專利產品的某一設計特征的設計空間;在4.7%的無效決定書中,復審委只是單純提及了設計空間這一概念[17]。在該研究選取的提及了“設計空間”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民事判決中,62%的判決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盒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時將設計空間作為考量因素之一。在這些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對設計空間判定通常依賴于對現有技術的了解,可以依據于當事人的舉證,也可以直接來自法官的生活常識,還可以結合慣常設計[1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83條中給出了“設計空間”的比較原則,即“某一設計特征對應的現有設計越多,對該特征設計空間擠占越顯著,其設計空間越小,替代性設計方案越少,細微差異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較大的影響;反之,現有設計越少,對該特征設計空間擠占越輕微,其設計空間越大,替代性設計方案越多,細微差異不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明顯的影響”[19]。在確定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設計的異同點后,針對涉案專利產品相同或近似類別產品的特點確定哪些部位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從而推論一般消費者會更關注具有較大設計空間的部位。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相同點位于該部位,而區(qū)別屬于具備細微差別,則該相同點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如果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不同點位于該部位,則該不同點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20]。也有法院在實踐中首先針對涉案專利產品一類的特點確定哪些部位存在較小的設計空間,從而推論一般消費者更容易注意到不同點,而該不同點足以影響一般消費者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判斷[21]。筆者將法院在審判外觀設專利侵權糾紛中涉及“設計空間”的常用邏輯思路總結為下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確定設計特征的影響權重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對設計空間的認知,并結合該設計特征在外觀設計中所處的位置、在現有設計中出現的頻率及其所受功能、美感等限制,而不能僅依該設計特征在整個外觀設計中占比大小、更不能單憑判斷者自己直觀的視覺感知[22]。
在亳州市好酒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對包裝盒的外觀設計而言,通常其形狀、圖案設計、布局等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影響。而形狀、圖案設計、布局等設計特征一般具有很大的設計空間。因此在設計空間大的認定下,其相同點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在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省太白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考慮到酒類產品運輸、儲藏等方面的要求,以及酒類產品的受眾,審理法院認為白酒酒瓶和包裝盒外觀設計空間受到很大限制,創(chuàng)作自由度小。因此在設計空間相對較小的認定下,其不同點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特別是其不同點均是起到識別作用的設計要素。
筆者在此不評價上述兩案裁判結論是否妥當,因為其結論是否妥當取決于對于案件具體實施的認定和評價。但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和進一步思考。
(1)設計空間大小的確定
如上文所論述的,無論是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程序還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民事程序中,對于設計空間大小的判定標準不一。其判斷可以源于對現有技術的了解,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結合慣常設計,也可以直接來自復審委或法官的判斷。這為同類案件中“設計空間”大小的確定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然而,設計空間大小的確定,是后續(xù)判斷異同點是否具有顯著影響的基礎。因此,判斷“設計空間”時的不確定性,會導致“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正確性。如何確定“設計空間”的大小值得進一步思考。
(2)兩設計存在明顯差異,法院應否繼續(xù)判定設計空間
筆者在上文中將法院在審判外觀設專利侵權糾紛中涉及“設計空間”的常用邏輯思路進行了總結。如果通過總結異同點,已經可以判定兩設計存在明顯差異,法院應否繼續(xù)考慮設計空間?
在陳某與中山市古鎮(zhèn)維若奇照明電器廠、黃某某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廣州知產法院依然評價了設計空間,進而綜合明顯差別,判定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屬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3]。而在北京樂扣樂扣貿易有限公司訴朝陽區(qū)啥都有日雜百貨店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則明確表示鑒于這種外觀設計上的區(qū)別明顯,故不涉及認定一般消費者對外觀設計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的認定,亦不需要設計空間大小的辨別[24]。上述兩判決代表了司法實踐中對于同類問題的不同處理思路,值得注意。
回歸到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綜合上面的案例,不難看出法院會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下詳盡列舉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異同點。侵權判斷難點通常不在于異同點的判斷,而在于異同點中何者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因此“設計空間”的介入,對幫助判斷異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極為重要。
五、結語
文首提到,據搜狐財經的統(tǒng)計,截止到2021年2月23日,除順鑫農業(yè)外的18家白酒上市公司已授權專利共3658件,其中外觀設計專利為2173件[25]。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這些外觀專利是酒企們維權的權利基礎,有些酒企甚至提起了一系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但獲得支持的比例很低[26]。這折射出兩個問題。
其一,酒企們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理解存在較大瑕疵。在低端酒市場,酒企們通常沒有額外精力與資金投入到外包裝設計中,這就導致同一地區(qū)一批制造低端酒的酒企所用的包裝大同小異。其中一個酒企申請并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后,往往會對其他酒企提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甚至有借此謀利之嫌。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反之,如果其他酒企能證明該外觀設計申請日前,已有相同或近似設計在市場上得到應用,進而針對該專利提出無效宣告,則可以起到打消某些酒企試圖通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謀利的想法,反而對于低端酒市場的市場競爭有利。
其二,酒企們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穩(wěn)定性堪憂。我國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酒企們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穩(wěn)定性大小值得關注。誠如西安市中院所指出的,作為大眾消費品,考慮到運輸與存放,以及最大限度的利用容積,白酒酒瓶和包裝盒外觀設計空間受到很大限制,創(chuàng)作自由度小,該產品領域內的外觀設計必然存在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處。在這些相同或相似之處以外,其他區(qū)別特征是否足以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產生明顯區(qū)別,以及審理中對設計空間等的把握往往決定了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的不同命運。
例如,在毫州好酒酒業(yè)針對深圳荷花酒業(yè)201530255762.1號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合議組認定深圳荷花酒業(yè)的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區(qū)別均不能使得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產生明顯區(qū)別,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而在張某某針對201630549669.6號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的無效請求程序中,合議組認定“通過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的整體對比可以看出,二者正面具體設計不同,盒體開合方式不同,左右兩側面設計也不同,上述差別對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影響顯著,因此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具有明顯區(qū)別,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27]。其中對比設計1就是專利號為201530255762.1的外觀設專利。而在(2017)粵73 民初1254號民事判決書中,審理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毫州好酒酒業(yè)使用的201630549669.6號外觀設計專利)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深圳荷花酒業(yè)201530255762.1號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科技時代,酒企們試圖通過大量的專利申請,特別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增加自己的科技含量,鞏固自己的權利基礎,在專利布局構建的大樹下享受其成果。然而,通過本文中提到的案例不難發(fā)現,大量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不一定能有效的滋養(yǎng)相關企業(yè)的專利大樹。酒企們如能更加準確的把握同類或類似產品的設計空間,則可從以量取勝的觀念轉變成以穩(wěn)定性高取勝。
同時,本文也通過案例分析了司法實踐中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思路并突出了“設計空間”在其中的重要性,意在拋磚引玉,為酒企應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提供一些啟發(fā)。
注釋:
[1]搜狐財經:《酒企科技含量在哪:古井貢申請996件專利,含茶杯架、噴壺;董事長發(fā)明撲克牌》,https://mp.weixin.qq.com/s/jyj304PXA23WRk3foeWM0g,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2]同上
[3]參見《“泰山原漿7天”一審勝訴“燕京7日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https://www.tsbeer.com/index.php?c=show&id=76,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4]同上
[5]參見(2018)粵民終343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cd3e6130f864d7eb0cda9880125c459,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6]參見第36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2020New/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36209&lx=wx,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7]參見(2018)京73行初10423號行政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d3b0260944a4835accaaca1000beeaf,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8]參見(2018)粵民終343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cd3e6130f864d7eb0cda9880125c459,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9]《重磅!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發(fā)布》,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4/27/content_8813226.htm,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10月18日。
[10]《“太白酒”“西鳳酒”外觀設計專利“糾葛”一審宣判》,https://view.inews.qq.com/k/20210406A09GPH00?web_channel=wap&openApp=false,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10月18日。
[11]參見《西鳳酒起訴太白酒外包裝侵權一審宣判 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http://k.sina.com.cn/article_2202896360_834d87e804000yirq.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12]許媛媛:《案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作用》,載《電子知識產權》2018年第4期,第28頁。
[13]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4/id/2820737.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14]袁博:《“設計空間”在外觀設計專利相似判定中的作用》,載《人民法院報》,2016年2月3日第007版。
[15]《重磅!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發(fā)布》,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4/27/content_8813226.htm,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10月18日。
[16]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理解與適用》,第384-397頁。
[17]樓英:《外觀設計設計空間研究》,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
[18]同上
[19]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4/id/2820737.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20]樓英:《外觀設計設計空間研究》,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
[21]同上
[22]管榮齊、李愛霞:《外觀設計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陸風越野車”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載《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9年第12期,第124頁。
[23]參見(2016)粵73民初1025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69bc6b5180b46f6b9bfa71d00babf68,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24]參見(2016)吉民終576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ee4fdc6a292498e8912a7430105771b,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25]搜狐財經:《酒企科技含量在哪:古井貢申請996件專利,含茶杯架、噴壺;董事長發(fā)明撲克牌》,https://mp.weixin.qq.com/s/jyj304PXA23WRk3foeWM0g,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26]參見(2018)晉民終639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54810455d3a4517ba79ab2f00d4141d,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參見(2018)晉民終663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aba9513ba74582a0d6a9a8018a7557,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參見(2018)晉民終704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64824e3372b447d8b99ab2b0189ad55,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參見(2018)晉民終615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041e2363fae4db6b84fa9730187f63b,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27]參見第4199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2020New/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41992&lx=wx,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21日。
(原標題: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艾琳 王海吉 樊培偉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酒類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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