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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何方
原標題:網紅小吃“毛筆酥”申請商標引發(fā)訴訟
近年來,西安的創(chuàng)意小吃“毛筆酥”在抖音上火了起來,它把餐飲與傳統(tǒng)文化巧妙結合,以毛筆為造型,筆尖酥脆爽口可食用,成為去西安的游客最想打卡的美食之一。喜愛它的人們可能不會想到,因為申請注冊商標,“毛筆酥”還引發(fā)了訴訟。
8月7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毛筆酥”的經營者——陜西古今長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判決,“毛筆酥”作為商標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毛筆酥”商標注冊申請
2019年,古今長安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毛筆酥”文字商標注冊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隨后,古今長安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公司認為,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識別性。申請商標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2019年7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認為:申請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其文字“毛筆酥”為一種網紅小吃,使用在“糖;餅干;甜食”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即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人古今長安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可使用性。因此,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
古今長安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公司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并且,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標志本身或其構成要素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固有屬性的描述,足以誤導消費,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即構成帶有欺騙性。判斷相關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fā),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進行界定。
訴爭商標由文字“毛筆酥”構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為“餅干、糕點”等商品上的常用詞匯?!懊P”為一種文具,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等商品差異較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原料或成分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整體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市高院判決,“毛筆酥”商標不具有欺騙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
北京市高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毛筆酥”構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為“餅干、糕點”等商品上的常用詞匯?!懊P”為一種文具,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等商品差異較大,“毛筆酥”整體上無固定含義,為臆造詞組。根據一般認讀習慣,將“毛筆酥”使用于“糖;餅干;甜食;糕點;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谷物棒;谷類制品;面粉;粗面粉;油酥面團”等指定使用商品上,并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并無不當。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北京市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判決書網頁鏈接: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1638030&n=1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陜西古今長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2020)京行終3300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何方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網紅小吃“毛筆酥”申請商標引發(fā)訴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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