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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南山法院審結全國首例涉微信截圖生成軟件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
IPRdaily消息:日前,南山法院審結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該系列案是全國首例認定開發(fā)、運營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件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
經??吹絼e人曬出一張張收款截圖、余額截圖
除了羨慕,你有沒有想過
這截圖可能是假的?
以前總說“有圖有真相”
但其實,有圖也未必那么靠譜
日前,南山法院審結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該系列案是全國首例認定開發(fā)、運營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件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
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開發(fā)了微信軟件,并授權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進行運營。
被告某網絡公司運營的“某截圖”網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圖”“某對話生成器”等9款手機應用軟件可以讓用戶通過自行編輯生成包括微信首頁、微信對話、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微信錢包、好友申請等一系列與微信場景界面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虛假界面截圖。
上述界面中包含與兩原告享有權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圖案。
被告在涉案網站和應用軟件中宣稱“微商都在用的營銷神器”“聊天轉賬效果100%一致”,并發(fā)布制作虛假截圖的教學視頻或指南。
兩原告認為
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
其開發(fā)的“某截圖”等系列軟件是一款圖片編輯軟件,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在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等方面均體現(xiàn)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chuàng)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某截圖”網站及涉案九款應用軟件中均提供了與兩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圖案,使前述軟件用戶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與涉案美術作品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頁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再者,被告作為軟件的開發(fā)、運營者,利用了兩原告享有的競爭優(yōu)勢和獨創(chuàng)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費者提供了一款虛假截圖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對作為互聯(lián)網平臺提供者的兩原告而言,真實、誠信的微信生態(tài)系統(tǒng)是其核心價值,巨大的用戶數(shù)量是其盈利的基礎。被訴網站和應用軟件的出現(xiàn),直接沖擊了微信以熟人、真實社交為依托的運營基礎,嚴重降低了廣大用戶對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壞了微信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tài)系統(tǒng),長此以往將改變微信軟件的使用體驗,降低微信軟件的社會評價,導致微信用戶的流失,嚴重損害兩原告的競爭利益。同時,被告的行為亦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利用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tài)系統(tǒng),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截圖生成工具而獲利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應用軟件中侵害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涉案應用軟件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5萬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xiàn)該系列案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是全國首例認定開發(fā)、運營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件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對應用軟件設計元素作品認定的難點問題以及互聯(lián)網企業(yè)經營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新型問題提供了解決范式。
微信軟件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該系列案判決對與現(xiàn)實生活有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司法回應,為網絡黑灰產業(yè)鏈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識產權解決方案,有效維護了互聯(lián)網行業(yè)的市場競爭秩序。
來源: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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