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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百科詞條是否屬于作品?這個案件給出了答案
因認為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內容與其在百度百科發(fā)布的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構成著作權侵權,百度百科詞條的貢獻者劉某某將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將旗下“搜狗百科”內詞條“倉鼠”的貢獻者名字由“藤蔓”更改為原告之名“GRL 劉某某”。
原告訴稱,2018年5月4日,原告開始對生物分類學詞條“倉鼠亞科”進行資料的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并使用賬號“GRL 劉某某”在“百度百科”內發(fā)布,在2018 年5月9日進行了該月的最后一次修正。
2019年2月2日,原告發(fā)現(xiàn)“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在文字描述、板式編排、圖片選用上與原告在“百度百科”內編輯的“倉鼠亞科”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過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處。經對比確認,該詞條是名為“藤蔓”的搜狗用戶于2018年5月21日發(fā)布的“倉鼠”詞條版本。原告遂于2019年2月2日22:43:28通過搜狗百科“反饋侵權信息”入口,向被告工作人員反映“該用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要求依照相關規(guī)范將詞條貢獻者署名易為投訴所用賬戶名“GRL 劉某某”,并附原告身份證和原著以及侵權詞條的鏈接。2019年2月3日,被告以郵件回復原告并以“該詞條為貢獻者編輯,內容并無問題也有參考資料,不符合刪除要求”為由不作處理。
被告辯稱:搜狗公司運營的搜狗百科是提供信息分享、傳播及獲取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平臺,所有百科詞條均系網絡用戶創(chuàng)建、編輯修改、上傳,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用戶采用了符合平臺所定規(guī)則的方式進行詞條創(chuàng)建、編輯與修改,搜狗公司無主觀侵權意圖;劉某某在起訴前雖然向搜狗百科進行了申訴,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詞條的內容由“GRL 劉某某”首次創(chuàng)建、編輯,不能證明其是該詞條的著作權人。在收到本案起訴資料后,為了避免過錯、盡到平臺責任,搜狗公司已刪除了由“藤蔓”用戶編輯的詞條,該涉案詞條已不存在。原告要求將“藤蔓”所提交版本的貢獻者署名恢復為劉某某訴訟請求已在事實上無法實現(xiàn)。
爭議焦點
百科詞條是否屬于作品;百科詞條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搜狗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百科詞條均是作品。不論是創(chuàng)造詞條,還是修改詞條,只有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外在表達,才能稱之為作品。百科詞條的編寫在體例上往往呈現(xiàn)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貢獻者僅僅對各種素材進行了搬運和羅列,未進行創(chuàng)作性活動,則該百科詞條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作品。
結合本案來看,詞條“倉鼠亞科”包括文字、圖片等元素,根據劉某某的陳述,其對詞條的創(chuàng)作是在查閱了若干生物數(shù)據庫和外國文獻關于倉鼠的資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礎上進行了編寫,該詞條可體現(xiàn)出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作品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百科詞條又具有其自身特點,詞條的版本隨時處于變化的過程中,在判斷某一詞條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應充分考慮該詞條的歷史版本以及其他貢獻者的創(chuàng)作成果。雖然在劉某某發(fā)表之前還存在5個貢獻者的歷史版本,但是經過比對發(fā)現(xiàn),劉某某的版本并非在上述5個歷史版本的基礎上進行的加工,而是重新進行創(chuàng)作所形成的作品。比如篇幅大幅度提升,在體系編排上進行了更豐富、細致的分類,在內容上進行了更加詳實、具體的描述。
綜上所述,該詞條標注的貢獻者是劉某某,在搜狗公司沒有相反證據提交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劉某某系該詞條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搜狗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其用戶發(fā)布百科詞條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2月19日,搜狗百科于收到我院訴訟材料后刪除了該詞條。劉某某要求搜狗平臺將貢獻者名字由藤蔓改為本人,已經超出了條例所規(guī)定的“通知-刪除”的義務。加之搜狗平臺上的該詞條已經被刪除,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在客觀上亦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權,劉某某應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知多一點
什么是百科詞條?百科詞條相當于網絡百科全書,是貢獻者將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知識、經驗,通過百科平臺進行創(chuàng)作并發(fā)布,分享給廣大互聯(lián)網用戶。百科詞條涉及到的分類包括藝術、科學、自然、文化、地理、生活、社會、人物、經歷、歷史、體育等等。
百科詞條編寫的原則是真實、可信、客觀等。針對每一類詞條的編寫,百科平臺均會給出一定的目錄進行參考。詞條的展現(xiàn)方式具有一定的模板化。一個詞條可能由文字、圖片、視頻組成。任何一個貢獻者均可以在百科平臺上自由地創(chuàng)建、更正、刪除、完善詞條,前提是均需要有可查證的來源,并經過平臺審核后發(fā)表。每一條詞條都會有完整的歷史版本記錄,包括貢獻人、進行何種修改、修改時間。
百科詞條是否屬于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百科詞條均是作品。不論是創(chuàng)造詞條,還是修改詞條,只有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外在表達,才能稱之為作品。百科詞條的編寫在體例上往往呈現(xiàn)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貢獻者僅僅把各種素材進行了搬運和羅列,未進行創(chuàng)作性活動,則該百科詞條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作品。
百科詞條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由于百科詞條具有其自身特點,詞條的版本處于隨時變化的過程中,這就需要在判斷某一詞條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除了標注的貢獻者外,還應充分考慮該詞條的歷史版本以及其他貢獻者的創(chuàng)作成果。
綜上所述,屬于作品的百科詞條,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來源: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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