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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東穎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韓國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經(jīng)驗總結
目前隨著經(jīng)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深化,中國申請人向國外其他國家申請的專利數(shù)量也逐年增加。但由于各個國家的專利法以及審查實務等內容都有所差異,這就要求中國申請人或代理機構熟悉掌握不同國家的專利法規(guī)定或審查的特點。其中,對于專利申請而言,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無疑是非常關鍵的,這個過程中決定著專利的授權或駁回,也決定著專利的保護范圍。應對審查意見時,我們要根據(jù)各個國家的審查實務上的差異,靈活采用不同的審查意見答復策略,由此才能確保專利授權,并取得最大的保護效果。
筆者在近幾年代理了不少中國申請人的韓國申請,故在此總結了一些答復韓國審查意見時的要點和經(jīng)驗,希望能有助于中國申請人向韓國申請專利時,選擇合適的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在本文中,筆者將主要介紹專利申請階段中的意見通知書。
1 韓國審查意見種類
專利申請階段中的意見通知書主要有:最初意見通知書、最終審查意見通知書、駁回通知書、再審后的駁回通知書。
針對在第一次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通知,這樣的審查意見通知稱為最初審查意見通知。要注意的是,最初審查意見通知并非特指第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原則上都應該在最初審查意見通知中將所有問題都通知給申請人,以節(jié)約程序,但是在實際的審查中,因遺漏而未在第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中指出所有問題的情況并不少見。因此,在第二次以及之后的審查意見通知中通知了應該在第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中指出的問題時,這樣的審查意見通知仍然稱為最初審查意見通知。而最終審查意見通知書是由申請人答復最初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進行的修改所導致的拒絕理由。
總之,第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必然是最初審查意見通知;第二次以后的審查意見通知是最初審查意見通知還是最后的審查意見通知,不是根據(jù)通知的次數(shù),而是要根據(jù)通知的實質內容進行判斷。另外,在判斷為屬于最后的審查意見通知時,審查員會在通知書中標注“最終”兩字。
駁回通知書是指經(jīng)過審查員的審查認為專利沒有授權前景時下發(fā)的第一次的駁回通知書。對于該駁回通知書可以有兩種途徑應對:1)修改申請文件,并進行再審查請求;2)不修改,直接進行不服審判請求。
上述途徑1)的再審查其實類似于中國復審過程中的前置審查,但就是把該過程單獨分了出來,并規(guī)定一定要有修改才可以。該過程中將由原審查員繼續(xù)再審。而再審后,審查員如認為還是沒有授權前景,則將下發(fā)再審后的駁回通知書。對于再審后的駁回通知書的應對方案,只能采取不修改、并進行不服審判請求的方式。
上述途徑2)的不服審判類似于中國的前置審查之后的復審過程,將由專利審判院組成合議組并對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合理與否進行判斷。如果合議組認為審查員的意見不合理,將撤銷駁回決定,而如果認為審查員的意見合理,則將維持駁回決定,并下發(fā)告知不服審判理由不成立的審結文。而對于上述審結文,后續(xù)則只能向專利法院進行審結撤銷訴訟。
2 答復審查意見時的修改范圍
對于答復最初審查意見時的修改范圍而言,只要不超過原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的記載范圍即可(即不修改超范圍即可)。不會受到如中國審查意見答復時的修改方式的限定,即相比于中國OA答復時的修改方式更加寬松。
而對于答復最終審查意見、或請求再審查時的修改范圍而言,除了不能修改超范圍的同時,還僅限于以下修改方式:a.對權利要求進行限定或者刪除等縮小權利范圍的修改;b.修改錯誤的記載內容;c.使不清楚的部分更加清楚;d對于修改超范圍的權利要求,修改為原記載方式的權利要求,或同時進行上述a~c的修改。
再審查請求時的修改,必須是縮小保護范圍的、對權利要求的實質內容的修改。
3 審查意見答復期限
整體來說,韓國的審查意見答復期限偏短,對于最初意見通知書和最終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應對期限為兩個月,而對于駁回通知書和再審后的駁回通知書的答復期限均為30天。
另外,要注意的是韓國的答復期限是不加如中國的推定收到的15天時間。
4 期限的延長
對于上述前兩種審查意見可單次延期至少1個月、且最長延長4個月,而對于后兩種駁回通知書可最多延長30天、且僅限一次。
例如在變更韓國代理機構等特殊情況下,雖然還能請求再進行延長期限,但筆者建議還是盡早答復韓國的審查意見,因為韓國專利申請制度中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延誤,否則是不可能請求權利恢復的,因此如果錯過絕限,基本無法恢復。
5 韓國專利審查特點及答復策略總結
1) 韓國專利局傾向于將專利審查的周期縮短,故審查意見通知書下發(fā)時間較其他國家都要快,并且每個申請結案(授權或駁回)的時間也相對較短。
因此,對于韓國的審查意見一定要做到及時確認、及時轉達、及時跟客戶商定答復方案。并且,由于外所也要一定時間來準備交局文件,所以一定要盡量在絕限3~7天前給外所下達答復指示。
另外,如上所述,由于韓國審查員會比較傾向于縮短結案時間,因此如果答復時未能充分說服審查員或未能克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則有可能在答復最初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直接收到駁回通知書,故一定要注意是否完全克服所有缺陷,對創(chuàng)造性等問題是否能充分說服審查員。尤其,也要注意在如何授權和如何保護更大的范圍之間做好平衡,避免為了授權而犧牲了過大的保護范圍,或為了爭取保護范圍而導致授權前景很好的申請直接被駁回的情況。
2)韓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寫的一般較簡略,對于申請中的很多結構的判定都會籠統(tǒng)的說對比文件公開了,但也并不會具體指哪個部分公開,或對應于哪個特征。
因此,要格外注意對審查意見內容的核實,筆者答復韓國審查意見時,很多情況下都會發(fā)現(xiàn)審查員指出被對比文件公開的特征并不對應的情況,并且答復時也是抓住這些錯誤的判定,最終以比較大的保護范圍授權。如果僅僅采納審查員觀點,并考慮縮小范圍的話有可能會無法為申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3)韓國的審查尺度較中國更寬松一些,即在韓國授權的一些專利,在中國有可能會被駁回;而在中國有一些駁回的專利,則有可能在韓國授權。雖然,可能會有兩國代理機構的處理能力差異,或者對比文件不同而導致不同結果的可能性,但經(jīng)過長期比較,筆者認為韓國的審查尺度較中國確實有一些寬松。
例如,在中國的專利審查中,審查員經(jīng)常用“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常規(guī)選擇”等理由來否定技術特征,且如果結合技術方案沒有特別的技術效果或者明顯能說明其并不屬于“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常規(guī)選擇”的理由的話,不太容易說服審查員。但韓國審查員對于“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常規(guī)選擇”的應用,并不像中國審查員那么“堅定”。筆者多次通過將被審查員指出是“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常規(guī)選擇”的從屬權利要求合并至獨權,并爭辯整體技術方案上的差異及/或所能獲得的有益的技術效果,使看似極其簡單的技術方案或區(qū)別特征極其簡單的專利最終授權。
因此,覺得沒有很好的答復方案的情況下,不妨嘗試從這些被審查員指出“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常規(guī)選擇”的特征找到突破口。
4)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韓國申請實用新型也是需要進行實審的,雖然對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跟中國比較相似,但根據(jù)經(jīng)驗得知韓國實用新型的審查尺度并不比發(fā)明的審查尺度低多少。因此,就存在很多中國的實用新型申請向國外申請時,特別容易駁回的情況。代理人應清楚對此了解,并適當提醒申請人,咨詢是否要繼續(xù)申請。
另外,韓國有一種在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申請之間轉換的程序,有的申請人或代理人可能會想嘗試先申請發(fā)明專利,如果授權前景較小的話再變更為實用新型專利。但如上所述,實際上韓國的實用新型和發(fā)明的審查尺度僅具有法規(guī)文字上的差異,實際審查時審查尺度基本相似,故與韓國代理所咨詢后得知,這種申請即使變更后也是很難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
5)韓國專利申請中可分案的時機并非像中國那樣靈活。具體地,在審查階段中能夠進行分案的期限為可應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內,最晚是可進行不服審判請求的請求期限內。也就是說,在收到駁回通知書或再審后的駁回通知書后,打算以不服審判的方式應對時,這個能提出不服審判的期限最終絕限日就是可提交分案申請的最終期限(如對該絕限請求延長期限,則在延長的期限內也是可以提交分案的)。因此,整體判定后認為不服審判請求成功可能性不是很高,但申請中存在一部分有授權前景的技術方案的話,一定要在不服審判絕限日之前進行分案。如果不服審判后審查員仍然堅持駁回意見時,此時再想提分案是無法進行的。
期望上面的內容能夠能夠給有意向韓國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或有相應業(yè)務的代理機構帶來幫助。但由于筆者所學內容和經(jīng)驗有限,可能對于有些規(guī)定及實務的掌握也并非十分準確,對此還望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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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東穎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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