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商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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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剛 甘夢然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商評委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應訴案件中主要敗訴原因分析及啟示 --以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jù)為研究視角
近年來,隨著中國商標申請量的急劇上升,各類商標評審案件乃至后續(xù)的行政訴訟案件數(shù)量也顯著增多,其中涉及不少商標審查及司法實務的熱點、難點問題。商評委自2007年開始,每年都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發(fā)布《法務通訊》,對上一年度商標評審案件行政應訴的總體情況以及各種主要敗訴原因進行高度概括性的介紹。其中,“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jù)”導致的敗訴率一直居高不下,已然成為主要的敗訴原因。 本文將從2015年至2017年這三年發(fā)布的《法務通訊》相關內容進行歸納和梳理,尤其是將“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jù)”這兩大商評委主要敗訴原因與最新相關司法案例結合起來,具體分析如下。
1.2015-2017年,商評委案件裁定總量、應訴量(率)、敗訴量(率)概要【1】
表1:2015-2017年,一審、二審裁定總量
表2:商評委案件一審、二審應訴率
(注:應訴率實際反映的是評審裁定案件的一審起訴率)
表3:商評委案件在一審、二審法院的敗訴率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無論是一審裁定還是二審裁定,表面上看起來近3年來商評委的敗訴率均呈現(xiàn)出逐漸增長趨勢。那么,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哪些?
2. 2015-2017年,商評委在一審、二審敗訴的主要原因
下方為2015-2017年,關于商評委在一審、二審敗訴的主要原因的柱狀圖、具體數(shù)據(jù)。(注:下方相關數(shù)據(jù)整理編輯自商評委發(fā)布的《法務通訊》)
圖1:2015-2017年,商評委在一審敗訴的主要原因
圖2:2015-2017年,商評委在二審敗訴的主要原因
表4:2015-2017年,商評委案件在一審、二審敗訴的主要原因(百分比)
可以看到,在2015-2017年的這3年內,無論一審還是二審,“商標近似”、“商品類似”都是最主要的敗訴原因,但關于這兩個問題目前已經有大量的研究和論述,因此便不再此文中詳細論說。 “情勢變更”在一審、二審中平均占比分別為17.1%及19%,“采信新證據(jù)”在一審、二審中平均占比分別為12.8%及11.4%。可以說,“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jù)”已躋身為主要的敗訴原因。例如2015年因情勢變更和新證據(jù)這兩種原因導致商評委敗訴的案件共計546件,占比約30%。
3.審限壓力是導致商評委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因情勢變更敗訴的主要原因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法律行為生效后,作為其成立基礎的客觀情勢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發(fā)生了行為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時,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終止其原有效力的法律原則。它是民法中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和運用。在商標行政訴訟中,若人民法院僅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忽視已經發(fā)生變化了的客觀事實則顯然對申請人不公平,也不符合商標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的屬性,以及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立法宗旨。
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16)最高法行再101號《蓋璞(國際商標)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再審行政判決書》駁回復審一案中得到體現(xiàn)。該案中,在二審判決作出之后,申請商標的唯一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已經被撤銷成為失效商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情勢變更原則撤消了一審、二審行政判決及商評委駁回復審決定。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號)》中新增了關于情勢變更的處理方法。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如下: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jù)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p>
上述條款明確在所有類型案件中,可以根據(jù)新的事實作判決而不僅是簡單的審查被訴裁決的合法性。在該《規(guī)定》實施之前,主要是在駁回復審案件中適用“情勢變更”,對于無效案件中是否應該適用仍存有一些爭議。該《規(guī)定》不再對案件類型進行細分,而是對所有案件類型都一律按照情勢變更后的事實進行裁判。
雖然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都可能導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但根據(jù)統(tǒng)計顯示,情勢變更主要發(fā)生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行政訴訟中。我們注意到,2017年一審中情勢變更的敗訴率為28.4%,較上一年的8%增長了3.5倍。為什么情勢變更這一敗訴原因在2017年呈現(xiàn)出爆發(fā)式增長?其主要原因在于,急速增長的案量與嚴格的法定審限【3】的矛盾導致商評委處于極高的審查壓力之中,因此不得不于2017年起在駁回復審案件審理中采取原則上不等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最終確定的審理應對措施。
根據(jù)《法務通訊》,商評委于2017年起決定對商標駁回復審案件除以下幾種情況外原則上不暫緩審理:
1).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積極行使權利,引證商標已經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的;
2).引證商標尚未獲準注冊,處于異議程序的;
3).引證商標處于變更、續(xù)展、轉讓程序的,權利沖突可能消除的。【4】
中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駁回復審案件的法定審理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五)規(guī)定,審理、審查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近年來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量連年增長,其中又以駁回復審案件為主【5】,評審案件審理效率面臨著極大壓力。為了提高審查效率、規(guī)范管理,商評委在此情況下做出原則上不暫緩駁回復審審理的決定。受該審查實踐變化的影響,商評委2017年裁決總量達到16.89萬件,與前一年的12.52萬件相比,增長幅度高達35%。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2月25日,北京知產法院在立案庭新設駁回復審行政案件速審組,對事實相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相對明確的駁回復審行政案件采取速審模式。一般而言,當事人從正式立案到首次開庭,僅需要20天左右。因此,大多數(shù)情況下北京知產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不會中止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因此商評委因情勢變更在二審敗訴的案件亦占有22%的比例,表明一審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亦以效率優(yōu)先。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決意通過適用情勢變更來克服引證商標障礙,就需要進行綜合各項因素進行綜合性的判斷。鑒于一審法院有較大的結案率壓力,一般不予中止審理,在一審中主要依靠情勢變更原則或難以得到理想的結果。然而,二審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結案率影響。在這兩個司法程序中若引證商標權利產生變化,則可以積極主張情勢變更原則,以期取得最優(yōu)的訴訟效果。
4. 法院采信新證據(jù)導致商評委在應訴中敗訴比例較大,且呈遞增狀態(tài)
所謂新證據(jù)原則上不限定為在訴訟階段時才新產生的證據(jù),亦包括在評審程序時已經客觀存在卻沒有提出,而到了訴訟程序中才補充提交的證據(jù)。本文中的新證據(jù)僅指后者。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提交的新證據(jù)是否應該接受,一直存在較大爭議,而且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一種觀點認為應尊重客觀事實的變化以確保糾紛的實質性解決;一種觀點則認為采信新證據(jù)會對給商標確權授權程序帶來沖擊,也會導致當事人消極舉證;還有一種觀點則是采取折中主義。由于訴訟新證據(jù)的采納不僅直接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也最終會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定產生影響,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7年因采信訴訟中提交的新證據(jù)而敗訴的案件在一、二審敗訴案件中分別占比13.6%、12.6%,是商評委敗訴的主要原因之一,且與2016年相比均出現(xiàn)了不同程度的增長,尤其是二審因采信新證據(jù)敗訴的案件由2016年的7.6%增長到2017年的12.6%,增長近一倍。在法律、法規(guī)的層面上,人民法院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中,應尊重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行政裁決時的事實狀態(tài),原則上一般不宜隨意接受新證據(jù)。因為,如果一旦在訴訟中對當事人提交的此類新證據(jù)不做限制予以接納,勢必給商標確權授權程序帶來沖擊,極有可能導致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消極舉證或者待至訴訟程序中突擊舉證。
在2014年的一件指導案例【6】--(2014)民提字第24號《王碎永、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王碎永于最高人民法院當庭提交的九組新證據(jù)并未采信,其原因如下:“王碎永當庭提交的上述23份證據(jù),均屬于由其自行保存或經簡單查詢即可獲得的資料,且上述證據(jù)在形式上記載的形成時間多遠遠早于一審判決的作出時間。作為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王碎永既不在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提交,亦未在本院明確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上述證據(jù),而是在庭審當日進行證據(jù)突襲,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這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不予支持?!?/p>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同時又要兼顧糾紛的實質性解決,避免當事人喪失救濟途徑,也要有條件地對新證據(jù)進行采納與接受。具體情況如以下介紹。
(1) 涉及“絕對條款”的行政案件,一般傾向于采信新證據(jù)
“絕對條款”主要指商標法第十條(同國家名稱、國際組織、地名等近似、帶有欺騙性、不良影響等)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以及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在此類型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傾向于準許各方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jù),從而確保對訴爭商標是否構成絕對條款情形進行全面、準確地認定。
在2016年的一件典型案例【7】--(2016)最高法行申2159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駁回復審(商標)再審行政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新證據(jù)。
在該案中,商評委判定第42類上的第5918201號“藍牙(BLUETOOH的中文商標)”申請商標,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進而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在評審階段遞交了相關證據(jù),并在一審階段皆補充遞交了相關藍牙認證專家出具的聲明等眾多證據(jù)。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原告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未在行政階段向被告提交,不是被告(商評委)作出第129452號決定的依據(jù),本院依法不應予以采納,即便本院予以采納,也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條等相關規(guī)定,從而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皆維持了商評委的駁回決定。申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在再審階段補充遞交了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使用和知名度的文章共計5份新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這些新證據(jù):“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系布魯特斯公司對其相關主張的補充證明,本院予以采信,并結合爭議焦點予以評述。”
(2) 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一般可采信新證據(jù)
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案件的立法本意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因此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民法院從鼓勵商標權人積極、真實、公開、有效的使用商標的本意出發(fā),一般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新的使用證據(jù)予以接受。
例如,在(2018)京73行初3964號撤三復審行政訴訟案【8】中,第1500609號“云棲YUNXI”商標的注冊人在評審階段中僅提交了該商標于曬圖紙、單面藍圖紙等商品上的使用證據(jù),這些商品與該標的指定商品“1601紙;1602復印紙(文具);1603紙餐巾”等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在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當庭提交了包括顯示有訴爭商標的“工程復印紙”的照片、合同及對應發(fā)票等新證據(jù)。對此,商評委當庭表示,其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在本案訴訟中不應被采信。一審法院采信了這些新證據(jù),判決如下:在被訴決定作出后,鑒于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足以影響被告實體裁決結果的新證據(jù),致使被告作出該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基礎已經在客觀上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且該事實變化已導致被訴決定存在主要證據(jù)不足之情形,故被訴決定應予撤銷。
關于其他類型的案件,例如在商標近似駁回復審行政案件,對足以影響商標近似性判斷的情形可予以考慮,但是在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異議復審、無效宣告行政案件,對是否采信新證據(jù)仍存在較大分歧。
(3) 對當事人的建議
由于采信新證據(jù)的爭議性和不確定性,當事人應在評審階段盡全力收集已經存在的證據(jù)并在法定期限內遞交,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證據(jù)的效力。
對于評審時已經客觀存在但當時并未遞交的證據(jù),如果該證據(jù)將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亦可在訴訟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謹慎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及時遞交新證據(jù),并根據(jù)不同的案件類型采取不同的訴訟策略。
注:
【1】數(shù)據(jù)來自:
1).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2期(2018年6月)
http://home.saic.gov.cn/spw/fwtx/201806/t20180619_274666.html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0期(2017年6月)http://home.saic.gov.cn/spw/fwtx/201709/t20170920_269228.html
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68期(2016年9月)http://home.saic.gov.cn/spw/fwtx/201609/t20160920_226901.html)
【2】2015年評審案件被訴率較高主要是受2014年《商標法》修訂施行以及評審計算機系統(tǒng)升級改造的影響。
【3】《商標法》第34條規(guī)定,駁回復審的法定審限為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延長3個月。
【4】詳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2期(2018年6月)
【5】2016年商標局審查商標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比例高達40%。
【6】指導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并統(tǒng)一發(fā)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詳見法發(fā)[2010]5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
【7】由于指導案例的發(fā)布周期較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還會不定期發(fā)布一些社會影響大,具有較強典型意義的典型案例,為各級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照標準。
【8】(2018)京73行初3964號 杭州云棲紙業(yè)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進英撤銷復審一審行政判決書。
參考文獻:
1).《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相關疑難問題的調研報告(一)》,陶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法官),《中華商標》2017年05期,pp.30-34
2).《關于商標駁回復審案是否暫緩審理的角度與態(tài)度》,張月梅(TRAB原審查員),《中華商標》2018年05期,pp.92-93
3).《結合10個案例,說說商標行政訴訟新證據(jù)采納規(guī)則》,陶鈞,陶鈞專欄,知產力網站http://zhichanli.com/article/319.html 2015-02-06 19:57(參照日:2019.01.02)
4). (2014)民提字第24號《王碎永、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5). (2016)最高法行申2159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駁回復審(商標)再審行政裁定書》
6).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074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駁回復審(商標)一審行政判決書》
7). (2016)最高法行再101號《蓋璞(國際商標)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再審行政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胡剛 甘夢然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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