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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七種專利侵權抗辯的正確姿勢
根據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企業(yè)遭遇專利侵權訴訟后,一般可以主張七種抗辯理由。根據對方專利情況以及自己技術方案的情況,在先使用情況等等,可以靈活使用不同抗辯,組成一道道防線,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
所謂專利效力抗辯就是直接攻擊對方的權利基礎。在很多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權利基礎并不一定穩(wěn)固,有可能該專利權已經失效,或者并未正式授權,還有可能存在可能無效掉專利權的現有技術。所以遇到專利侵權訴訟時,應該首先核對對方主張專利權的專利是否在有效期內,對方是否是專利登記簿載明的權利人。如果專利仍然有效,并且對方也是專利權人,那么再仔細研讀專利授權文件,查找在申請日之前有無能夠使專利權無效的現有技術,也可以看看授權文件中有沒有其他可以導致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如果發(fā)現上述理由,則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請求,一旦對方專利被無效,則訴訟自然灰飛煙滅。
二、濫用專利權抗辯
濫用專利權抗辯,主要是指被訴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專利為專利權人惡意取得,此時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下述情形:
1、將申請日前專利權人明確知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技術標準中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
2、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制定參與人,將在上述標準的起草、制定等過程中明確知悉的他人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
3、將明知為某一地區(qū)廣為制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
4、采用編造實驗數據、虛構技術效果等手段使涉案專利滿足專利法的授權條件并取得專利權的;
5、將域外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所披露的技術方案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
三、不侵權抗辯
不侵權抗辯,既是主張被訴技術方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之內。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征;二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征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關于相同和等同如何判斷,在審查指南中有大篇幅介紹,這里不再贅述。
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
不視為侵權抗辯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權利用盡
專利權是一項霸道的權利,如果權利人能夠限制使用其技術方案的所有生產、銷售等環(huán)節(jié),則對于公共利益的影響太大,因此只允許權利人在專利權實施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中獲得一次利益,在獲得一次利益后,此后的生產、銷售等環(huán)節(jié)就與權利人再無關系。法條中是這樣規(guī)定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
(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后,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后,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后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制造專利產品;
(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
2、先用權抗辯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3、科學研究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4、行政審批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個人使用
為私人利用等非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他人專利,此情況下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
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這個規(guī)定看起來感覺有些復雜,說白了就是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是廣為人知的常用方案。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應當判斷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而不應將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
六、合法來源抗辯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
所謂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要證明合法來源,一般要求有符合規(guī)定的合同、發(fā)票等。
七、不停止侵權抗辯
在以上抗辯理由都不能成立的情況下,還是可以進行不停止侵權的抗辯。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使用者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知道其使用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且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可以在已經支付范圍內繼續(xù)生產。
2、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判令停止侵權會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判令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3、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被訴侵權人經與專利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事項,但由于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專利權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
來源:桂知貴產
作者:桂秋陽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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