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商標法商標法商標授權商標授權代理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審判商標代理機構涉嫌惡意注冊時,代理人將出庭解釋!
4月24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專項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介紹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方面擬采取的措施,并發(fā)布6類共1 8件典型案例。
據介紹,自20 1 4年1 1月6日建院至20 1 7年3月3 1日,北京知產法院共受理各類商標案件1 3959件,審結各類商標案件8392件,分別占全院總收、結案量的59. 28%和56. 34%;其中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受理數量為1 3 558件,占商標案件受理數量的97. 13%,占全部案件受理數量的57. 58%。
20 1 7年1季度,新收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1 978件,相比去年同期增長49. g%。商標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固然與市場主體的商標意識增強有關,但與惡意注冊現象愈發(fā)嚴重也有密切關系。據不完全統(tǒng)計,涉嫌惡意注冊的案件在除駁回復審和撤銷復審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標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
據了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始終高度重視商標惡意注冊問題,一直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審判商標注冊和使用合法與否的導向性原則,貫穿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目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對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積商標、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的注冊商標、均適用商標法四十四條不予核準注冊或予以以無效,用足用好法律,制止無使用意圖的商標注冊行為;嚴格適用法律,綜合考量主客觀各因素,合理把握馳名商標的證明標準,對“搭便車”意圖明顯的,在商品類似、商標近似的判斷上,采取更寬泛的標準,對于搶注手段特別惡劣、惡意特別明顯的,降低證明標準,密織規(guī)制惡意注冊法律之網;加大對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商標的審查力度,堅持商標使用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相結合的標準,形式上加強對證據來源和真實性的審查,要求相關使用證據能夠體現指定期間、復審商品及復審商標等要素,實質上要求注冊商標系真實投入商業(yè)使用,且通過使用已實際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對于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進入流通環(huán)節(jié)的,一般不認為其滿足使用的要求,提高囤積商標成本;增強司法能動性、有效性,對確屬惡意注冊的商標,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不予保護;通過訴訟程序保障合法申請人利益,避免惡意注冊商標給合法申請人設置障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宿遲介紹到,商標惡意注冊泛濫,已經嚴重扭曲商標制度的正常功能,嚴重違反誠實濟秩序,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與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目標背道而馳,嚴重損害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形象。針對曰益嚴峻的惡意注冊現象有必要下大力氣深度治理,北京知產法院將在采取上述舉措的基礎上繼續(xù)加強分析研判,對違反誡實信用原則的注冊行為、代理行為堅決制止。
主要做法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加大審查力度,對已被行政及司法認定構成惡意注冊商標的,特別是兩次以上被認定構成惡意注冊商標的,從嚴把握惡意注冊者其他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標準。
對于有惡意注冊嫌疑的,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必要時依職權調查是否存在囤積商標、不使用但高價轉讓商標、多次搶注他人權利標識的情形,力爭全面了解案件事實,作出準確裁判。
二是引入社會輿論監(jiān)督,形成合力,改善商標代理環(huán)境,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惡意注冊商標的注冊代理機構和代理人,通過典型案例、示范案例予以發(fā)布,遏制惡意注冊。
三是加強商標代理機構在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時的舉證責任。在審理涉嫌惡意注冊商標的不予注冊復審或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件過程中,將在必要時傳喚申請注冊代理人出庭作出解釋,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在判斷是否具有過錯時作為情節(jié)予以考慮,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記錄!
四是,與商標審查部門、行業(yè)自律組織等部門加強溝通協(xié)作,明確法律適用標準,避免程序空轉,提高審查效率,嘗試建立司法與行政打擊惡意注冊聯(lián)動機制,探索商標注冊申請階段的規(guī)制手段,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司法行政措施,調動發(fā)揮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的積極性和職能,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的監(jiān)管,形成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合力。
此次發(fā)布會發(fā)布的18件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典型案例,涉及搶注馳名商標、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注相同或近似商標、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搶注商標、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囤積商標、搶注已故名人姓名六個類別,在法律適用上具有典型意義,相關案件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定分止爭的同時,體現了司法裁判對社會發(fā)展的積極回應。
例如,在耐克“勾圖形,商標案中,認定耐克公司的引證商標“勾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援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決對2 00 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化認定,即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的情況,最大程度的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在“蒂凡尼”商標案、“UL"商標案及“博拉尼一康納特BRANECANTENAC"商標案中,嘗試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涉案惡意注冊商標的注冊代理機構,引入社會輿論監(jiān)督,形成合力,改善商標代理環(huán)境,遏制惡意注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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