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個“蘇泊爾”什么關系? 廣佛三家公司被“蘇泊爾”商標權人告上法庭 一審被判賠16萬元
近日,“蘇泊爾”的商標權人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將來自廣州和佛山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的三家公司合共賠償16萬元。
誰才是“蘇泊爾”電磁爐產品的真正生產者?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還是“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一般消費者恐怕并不知道,這也是一件需要求證的事。近日,“蘇泊爾”的商標權人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將來自廣州和佛山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的三家公司合共賠償16萬元。
2016年,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佛山市順德區(qū)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上標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字樣。此外,蘇泊爾公司還發(fā)現(xiàn),順德區(qū)某電器經營部(以下簡稱電器經營部)、廣州市番禺區(qū)某貿易商行(以下簡稱貿易商行)從電器公司進貨銷售該款電磁爐產品。蘇泊爾公司還認為,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構成對其“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
隨后,蘇泊爾公司將電器公司、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電器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示有“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字樣的產品,判令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上述產品,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21萬元。
辯解:
此“蘇泊爾”非彼“蘇泊爾”?
蘇泊爾公司指控,電器公司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上使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字樣,構成不正當競爭。而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上標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字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電器公司辯稱,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使用的“SUBOLE”注冊商標是由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合法許可的,在產品上標示“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只是標識商標許可人的全稱,并沒有突出使用蘇泊爾公司的字號“蘇泊爾”,故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廠家賠10萬商家分別賠3萬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蘇泊爾公司的企業(yè)字號“蘇泊爾”在廚房用具、炊具行業(yè)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同時,“蘇泊爾”為臆造詞,具有較強的識別性,“蘇泊爾”已經與蘇泊爾公司產生了特定聯(lián)系。電器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電磁爐產品中標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字樣,容易使公眾認為其與蘇泊爾公司有關聯(lián)。電器公司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兩個商家的行為則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據(jù)此,禪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等,判令電器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10萬元;判令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立即停止對蘇泊爾公司“蘇泊爾”注冊商標的侵犯以及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并分別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3萬元。
目前,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記者:劉藝明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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