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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杜蕾斯”域名被搶注,法院判決域名服務商擔責
近年來,商標和域名遭到搶注的情況越來越多,尤其是當國際大公司進駐中國市場時,往往發(fā)現(xiàn)其商標早已被搶注為域名。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杜蕾斯域名”案,該案系海淀法院首次判決域名服務商擔責。
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起訴稱,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在中國銷售多年,具有較高知名度。其是“DUREX”商標在中國真正的權利人。同時,其通過關聯(lián)公司注冊了杜蕾斯DUREX官方網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網站www.durex.com.cn對DUREX產品和商標進行宣傳。其后發(fā)現(xiàn)durex.cn域名歸屬于案外人,且該域名指向網站的內容曾與杜蕾斯的競爭對手“杰士邦”官方網站內容完全相同,嚴重影響了杜蕾斯品牌產品的正常業(yè)務, LRC公司要求該域名的持有人、域名服務商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并將域名過戶至LRC公司名下。
最后,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唐某將域名“DUREX.cn”轉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被告廈門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xié)助該項轉移行為,同時判令被告廈門易名網絡有限公司、廈門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唐某等連帶賠償LRC制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8萬元及合理費用8萬元。
域名搶注之惡意的認定:根據LRC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信息顯示,其注冊商標最早于1988年申請注冊,在行業(yè)內“DUREX”和“杜蕾斯”商標標識具有較高知名度,本案域名持有人曾為多人,包括易名網絡公司,上述注冊主體在域名注冊和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搶注行為,是否侵害到原告LRC公司的商標在先權利系本案爭議焦點。
根據WHOIS查詢記錄,涉案域名注冊時間為2003年,2014年7月,登記的所有人為王某,此后經過多次變更最終持有人為唐某,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網絡公司的登記信息顯示涉案域名是以0元價格在兩個ID之間來回轉讓,并且多次修改注冊人信息,以DUREX的知名度,上述注冊人對此不可能不了解,故上述被告的行為顯然系惡意注冊涉案域名,并相互串通將涉案域名非法轉移,在多個ID之間來回轉讓、修改,意圖規(guī)避法律責任。
《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lián)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yè)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從原注冊人案外人王某的行為來看,其不僅注冊了涉案域名,也同時將lovesexdurex.cn域名注冊,并向LRC公司發(fā)送威脅函件,而且現(xiàn)有域名DUREX.CN的指向網站上存儲了大量的競爭對手“杰士邦”的產品信息,可以認為涉案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中存在主觀惡意。唐某雖辯稱其先申請先注冊,亦應遵循不損害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的原則,在原告LRC公司已經長期使用DUREX商標,且已經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的情況下,上述域名注冊人惡意注冊并串通修改域名注冊人信息,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正當權益,不符合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已經獲得的域名應當返還給LRC公司。
《中國互聯(lián)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域名持有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lián)網絡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本案中幾個被告在持有或使用涉案域名的過程中,將涉案域名用于LRC公司競爭方的廣告宣傳活動,侵害了LRC公司的合法權利。
域名服務商的責任認定: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網絡公司二公司稱通過雙方的協(xié)議,向用戶提供用戶隱私保護服務,由用戶自行勾選并達成隱匿域名實際注冊人的行為,一方面缺乏充足的證據予以支持其辯稱,究竟系易名科技公司持有涉案域名還是僅是替代他人隱藏用戶真實信息,該行為使得公眾不能及時獲取域名注冊者的真實信息,同時也不符合域名注冊使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僅達不到域名注冊登記的目的,同時也人為地為權利人維權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故從證據的角度來看,不排除易名網絡公司實際上持有涉案域名的情況?!吨袊ヂ?lián)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yè)部備案后施行。除前款規(guī)定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預留或變相預留域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過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域名持有者。
本案中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網絡公司通過協(xié)議安排,從WHOIS的信息中變相地替代用戶持有涉案域名,造成了域名管理混亂,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甚至是串通參與了侵權行為。從易名科技公司與易名網絡公司的協(xié)議來看,三方協(xié)商通過提供隱私保護這種看似合法的形式掩蓋三方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目的,并非正當,故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網絡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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