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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加大懲戒震懾力度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高壓線”增壓
蔡長春 文/圖
近年來,知識產權侵權成本過低導致的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抑制了社會的創(chuàng)新活力。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jié)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司法機關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懲治這類犯罪的“高壓線”不斷增壓。
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度
據了解,賠償損失是目前知識產權侵權主要承擔責任的形式,成本高、周期長、舉證難、賠償低,成為長期制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四大瓶頸”。
在知識產權維權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情況屢屢出現,不僅損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縱容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剛剛發(fā)布一起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依法判決被告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銷售的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字樣,并賠償原告美巢集團股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萬元。
據悉,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在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賠金額。
大幅度提升侵權賠償額度及訴訟合理支出,提升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度,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在進行的一項重要探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院以市場作為知識產權價值的最佳參照系,在立法框架內,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使侵權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充分考慮律師費等訴訟合理支出,加大侵權成本,使侵權人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通過依法加大對經濟增長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使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契合。
“墻錮”商標侵權案并非特例。在“蒙克雷爾”商標侵權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商標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300萬元確定賠償數額;在“全民武俠”游戲著作權侵權案中,遵循先例裁判中的認定標準,對一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判決被告賠償150萬元的做法依法予以支持。
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以前,全國法院專利侵權案件平均判賠額約為8萬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2015年該院平均判賠額達到45萬元,大幅提升了司法保護水平,有效發(fā)揮了司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定和保護作用。
對惡意侵權施以懲罰性賠償
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同時,司法機關努力加大對情節(jié)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今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建議,立法修改過程中引入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重復侵權、大規(guī)模侵權、以侵權為業(yè)等侵權惡意較為明顯的侵權人,允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審判程序,除適用查明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具體數額或者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外,還可另行判決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有效制裁惡意侵權行為。
隨后,深圳市在構建懲罰性賠償機制方面作出突破性嘗試,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規(guī)定》明確,對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法院可根據多種因素將賠償數額提高至權利人實際所應得賠償數額的兩倍至三倍。
據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在探索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院審理“動態(tài)平衡閥”發(fā)明專利侵權案中,綜合考慮被告經營規(guī)模、主觀惡意、專利產品及被控侵權產品單價、行業(yè)利潤等因素,突破專利法規(guī)定的100萬元法定賠償上限,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在遠東水泥公司訴四方如鋼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四方如鋼公司在明知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遠東水泥公司惡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致使遠東水泥公司遭受律師費等經濟損失,判決四方如鋼公司對此予以賠償。
探索建立完善知產保護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提出要依法制裁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解釋說,兩個意見要求適時發(fā)布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依法推進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加強品牌商譽保護,依法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加大對鏈條式、產業(yè)化知識產權犯罪懲治力度。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院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際,適當降低舉證難度,對滿足法定要求的保全申請及時采取措施,靈活運用舉證轉移、舉證妨害推定等證據規(guī)則,避免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切實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建立知識產權案件訴訟證據挖掘制度,設置完善的程序和規(guī)則,賦予當事人披露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義務,確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實。
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充分運用文書提出命令制度和舉證妨礙制度,明確侵權行為人的文書提出義務和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強化實體和程序制裁,樹立司法權威,破解賠償數額計算難的問題。對于故意逾期舉證、毀損證據、隱匿證據、抗拒證據保全、妨礙證人作證等舉證妨害行為,依法給予程序和實體制裁。
在社會廣泛關注的“中國好聲音”商標侵權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申請,首次作出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在涉ATM機專利侵權案中,根據申請首次作出訴前證據保全裁定;在珠海政采公司訴國信公司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中,作出首例要求被告限期提交證據的民事裁定等。
記者了解到,通過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舉措,司法機關升級了知識產權保護“高壓線”,建起“安全網”,有力制裁了侵權行為,為社會創(chuàng)新營造出一個更加良好的環(huán)境氛圍。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蔡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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