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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日本深泉知財研究所提供
首發(fā):IPRdaily
日本專利新聞速報(周刊) 第一期
一、【法條?規(guī)范性文件】
(一)最新修改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將于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其效力將延及包括日本在內的受理局。本次修改涉及如下4點:①申請人可以向國際局請求不公開特定的信息;②對于請求恢復優(yōu)先權所提交的請求文件,受理局必須轉送到國際局;③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因特網等電子通信障礙而延誤期限的,可以請求救濟;④申請人以書面文字聯系國際局時,除了可以使用英語、法語之外,還可以使用中文、日語、韓語、德語、俄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阿拉伯語(參見該細則第48條)。
二、【申請實務】
(一)《2015年度用戶對于發(fā)明專利審查質量的評價報告》等
2015年6月10日,JPO(日本專利商標局)公布了《2015年度用戶對于發(fā)明專利審查質量的評價報告》、《2015年度用戶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審查質量的評價報告》、《2015年度用戶對于商標審查質量的評價報告》。
JPO為了提高自身的審查質量,達到其設定的“世界最高品質的審查”之目標,對國內外的申請人等用戶進行了較大規(guī)模的調查問卷,從2012年度開始每年公布一期該系列報告。本期周刊將向讀者介紹其中的對于發(fā)明專利審查質量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詳情請參閱下面的“深泉觀察”欄目。
(二)搶注商標的非正常申請事件:
JPO于2016年5月17日發(fā)布聲明,某些申請人以搶注商標為目的,在短時間內提交了大量申請;而這些申請雖然在公報中被公開,但大多因沒有及時繳納申請費而在之后被駁回。該申明中強調了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款以及相關判例,指出某些搶注行為屬于駁回理由;同時呼吁真正的申請人不要因該搶注行為而放棄申請。
該搶注行為持續(xù)了2年多,本研究所于6月29日在J-platpat數據庫中確認到:該搶注行為以某日本公司A或其法定代表人B作為申請人,分別申請了9173件和4058件,約1萬3千件;而日本一年的商標申請量約為11萬件,“株式會社資生堂”作為2015年度商標申請量排名第一的正常申請人,在該年度的申請商標量僅為600多件。
由于該搶注行為并沒有明顯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JPO忍耐了2年多,僅以聲明的形式表達了關切。該事件對在日本搶注商標的行為將有何種影響,目前還不明朗,本研究所將持續(xù)關注該事件。
(三) 發(fā)明專利的異議制度小結及其手續(xù)上的注意點
據2016年6月14日JPO審判部(相當于復審委)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15年4月1日發(fā)明專利異議制度生效至2016年6月3日的約14個月期間,共有861件授權登記后的發(fā)明專利被提出異議(因存在針對一個專利號,多次被提出異議的情況,實際的異議申請數會大于該數字)。JPO審判部根據受理案件的經驗,列舉了異議申請書的撰寫、訂正請求的手續(xù)等中的需要注意的事項,詳情可參考【注2】。根據該制度,從授權公報公開起的6個月內,任何人可以針對該授權專利提出異議。
三、【新聞速遞】
【日本黑代理被警方逮捕】
據日本弁理士會(相當于專利代理人協會)6月22日的報道,沒有弁理士資格的小林喜代文代理他人進行專利申請并收取了報酬,該代理行為違反了《弁理士法》而被日本警方逮捕。該犯罪嫌疑人曾在企業(yè)的專利部就職,后在擔任政府機構的發(fā)明咨詢員期間進行了上述該黑代理。
日本專利法中雖然沒有禁止一般授權代理行為,但弁理士法第75條、79條中明文禁止黑代理行為。簡而言之:沒有弁理士資格的人可以進行代理,不能以經營為目的。違反者將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約6萬人民幣)罰款的處罰。
【專利許可兩則】
A 富士膠片株式會社就抗流感病毒藥抗流感病毒藥“Avigan 片”的有效成分“法匹拉韋(Favipiravir)”的相關在華專利,和浙江海正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21日簽訂了專利許可合同,由前者許可海正藥業(yè)在中國使用其含“法匹拉韋”相關專利(由5個專利構成的專利包,包含化合物專利及用途專利等)來研發(fā)、制造、銷售抗流感病毒藥物,并收取一次性費用以及產品銷售后的專利使用費。雙方未透露許可費用的金額,海正藥業(yè)認為這是“核心商業(yè)機密”。
B NTTdocomo株式會社就移動通信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簽訂了專利許可合同,由前者向華為許可相關專利。
【日本發(fā)明專利授權后可不經實質審查而在柬埔寨獲得專利授權】
據日本經濟產業(yè)省2016年5月9公布的信息,日本和柬埔寨兩國達成合作協議,在日本授權登記的發(fā)明專利,如果作為基礎申請主張巴黎優(yōu)先權向柬埔寨進行專利申請時,可以不經實質審查而直接在柬埔寨專利局獲得授權。
另外,目前日本、韓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也已經與馬來西亞簽訂了類似的協議。
四、【判例】
就“麥克公司訴輝瑞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東京地方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判決:因專利權涉及的發(fā)明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輝瑞公司不侵權。該案件的日本專利(專利權登記號:特許3058351)涉及一種治療雄激素引用起的人的脫發(fā)的化合物及其醫(yī)藥組合物。該案件因涉及無效宣告、訂正審判等程序,案情比較復雜,具體流程如下:
麥克公司向東京地方法院起訴被告輝瑞公司侵權→被告提出無效宣告→JPO審判部做出全部無效宣告的決定→麥克公司向JPO審判部提出“訂正審判”→JPO認可該訂正,但仍然宣告全部無效→麥克公司向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提出取消該無效宣告決定的訴訟→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駁回麥克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無效宣告的決定 →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上述“不侵權”的判決。
關于本案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該判決文中提到本案有3個區(qū)別技術特征【口服劑型組合物】、【治療雄激素引用起的人的脫發(fā)】、【劑量為0.05至1.0mg】,而引用文獻中分別記載了【非那雄胺(一種化合物)】、【治療猴子脫發(fā),該種猴子是研究雄激素引用起的人脫發(fā)的模型】、【劑量為0.05mg/天】,因此本發(fā)明的3個區(qū)別技術特征被認為是“從引用文獻均容易想到”。
順便說一下,本案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該專利權屬于“藥品等專利權延長登記期間”(中國沒有該延長制度)。另外,本案原告仍然有權利繼續(xù)向日本最高法院上告,所以目前還不能說是最終結論。
五、【深泉觀察】----- 介紹JPO公布的《2015年度用戶對于發(fā)明專利審查質量的評價報告》
關于發(fā)明專利審查的六項原則
JPO在2014年4月公布了該六項原則:① 有利于設定強力且保護范圍寬的專利權 ② 回應廣泛的需要或期待 ③全體職員與相關人共同協作以提高質量 ④對國際專利審查質量的提高做出貢獻 ⑤不斷地改善業(yè)務 ⑥提高職員的知識、能力。
問卷調查的結果分析
本系列調查制作了4種問卷,分別是問卷A: 國內申請的專利審查的品質(整體評價);問卷B: 國內申請的專利審查的品質(針對特定申請);問卷C: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等的品質(整體評價);
問卷D: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等的品質(針對特定申請)。其中對于中國申請人來說,參考性大的是其中的A和B,下面引用原報告中的圖表進行說明(未特別說明的均屬于上述A問卷)。
△ 圖1:2012年至2015年度各年度的整體滿意度評價
從圖1可知:整體滿意度從本系列報告開始的2012年度以來逐年增高。另外,據其他圖表顯示的數據表明:針對【OA等中的記載】、【和審查員的溝通】、【審查員/審查室之間的偏差度(不一致性)】的評價,均逐年變好。
△ 圖2:對于各項目現狀的評價及其與整體評價的相關度
從圖2可知:對JPO評價較高且對整體評價影響大的項目是右上角的 “對創(chuàng)造性評價標準的運用”、“審查員的專業(yè)知識水平”、“審查意見通知書等的記載”、“對日本國內發(fā)明專利文獻的檢索”。
△ 圖3:被指出的需要改善之處
由圖3可知,關于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是反映的“重災區(qū)”,其次是記載要件、OA的記載。不過整體上呈現出逐年改善的傾向。
△ 圖4:就上圖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項目的詳細分析
參考圖4。因為日本審查指南中明確規(guī)定關于公知常識,審查員原則上需要進行舉證。所以圖4中關于公知常識的“不滿”比較少,而對于引用發(fā)明的認定、區(qū)別技術特別的判斷和記載、對組合/動機推理的判斷和記載、引用文獻的參考之處等項目上,則在被反映的問題中“名列前茅”。
日本深泉知財研究所介紹
一般社團法人 深泉知財研究所創(chuàng)立于2015年,由工作于日本的中國專利代理師團隊負責運營。為促進中國-日本知識產權制度的深入相互理解,本研究所目前主要進行中日知識產權領域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等工作。
1、 每周發(fā)行一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周刊)】。
2、 每周六晚北京時間7點,以qq群的群視頻功能舉行【日本專利法學習會】,感興趣的朋友請參考本研究所的新浪博客,按其中記載的方式進行報名。
3、 承接有關日本、中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信息搜集、研究報告、調查報告等業(yè)務。
4 、將中文的知識產權書籍翻譯成日文出版
來源:IPRdaily
供稿:日本深泉知財研究所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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