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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是繼2009年發(fā)布專利司法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fā)布有關專利侵權判定標準的司法解釋。共計31條的“專利司法解釋二”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權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專利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隨著近幾年國家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更多的權利人已經意識到再不維護自己的權利,那么“財富”可就被別人搶走了。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集中審理專利等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案件,則有關專利侵權的案件一下子就找到了歸屬。權利人有更具體的地方,更詳細的法規(guī)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隨之案件的不斷增加,問題也就來了,像“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不明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權利人的起訴”與“周期長、舉證難、賠償?shù)汀钡韧怀鰡栴}。為確保這些問題的解決和專利法的正確實施,統(tǒng)一和細化專利侵權裁判標準,及時回應科技創(chuàng)新對專利審判的新期待,有必要再次起草有關專利侵權判定標準的司法解釋。
筆者從最高院這次發(fā)布的《專利法司法解釋二》的幾個方面進行重點闡述:(一)在專利權利要求撰寫方面,需要更加細致和明確的描寫,如果經釋明仍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其他內容像描述功能性特征等在《專利法解釋二》也做了詳細的規(guī)范。(二)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權利人可以搜集相關證據(jù)來舉證,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針對這個“舉證難、賠償?shù)汀钡膯栴},完善有關賠償數(shù)額的舉證規(guī)則和增加權利人的司法救濟途徑,更好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三)針對“周期長”問題,在此次解釋發(fā)布中,第二條“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jù)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眲t就是此解釋中重要的“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制度”。還有像“禁止反悔原則的例外、專利間接侵權、現(xiàn)有技術/設計抗辯和標準實施抗辯與合法來源抗辯”等也都做了詳細規(guī)定,在這里筆者就不一一闡述。
上述只是筆者對于最高院在京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個人理解和看法。筆者期盼國家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規(guī)范方面更加完善,更好的調取全國人民保護知識產權的熱情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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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聶明月 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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