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商標法侵犯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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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互聯(lián)網信息中心(CNNIC)發(fā)布的《第35次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中“第五章網民規(guī)模與結構部分”的記載[i],截至2014年12月,我國手機網民規(guī)模達5.57億,較2013年增加5672萬人。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由此可見,當前以手機為上網媒介的用戶數(shù)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tǒng)媒介的上網人數(shù),而在新的互聯(lián)網運行模式下,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新問題。今天就以日常在手機客戶端為增加用戶體驗及提升服務質量等催生的App軟件為例,探討其顯著識別標識使用中的性質問題,以及會產生怎樣法律后果。
當我們在操作智能手機時,為了增加用戶體驗,方便使用,會在許多款的“手機助手”中尋找適合自己的應用軟件,無論是游戲玩家、或是網購達人、或是旅游發(fā)燒友,都可以發(fā)現(xiàn)適合自己的手機應用程序。同時,在諸多App軟件的名稱組合上,一般游戲會以其整體名稱作為應用軟件的稱謂;而其他許多閱讀、音樂、或提供特定服務的應用軟件的稱謂,多是以“特定顯著標識+服務內容”的形式展現(xiàn)在手機用戶眼前。對相關公眾而言,主要是以該名稱前部的“特定顯著標識”對具體的服務來源進行區(qū)分。因為服務內容一般不具有可區(qū)分性,僅是對具體類別服務的描述,在手機用戶選擇何種應用軟件時,多是以其前部的“特定顯屬標識”來區(qū)分不同的提供主體,然而該特定顯屬標識其所指向的是具體哪類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就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
關于前述問題,大致存在以下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因為該特定標識是與應用軟件相關聯(lián)的,若現(xiàn)實的特定主體對該“標識”在具體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對商標侵權的判斷一般規(guī)則是以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進行考量,在類別差距明顯的商品上,是不易造成來源的混淆,由此軟件服務或軟件商品若與商標具體核定使用的服務或商品不構成類似時,也就不構成商標侵權。[ii]第二種看法認為,雖然特定標識是使用在應用軟件上的,但是顯然其并非提供軟件產品或軟件服務,而是通過用戶的安裝、使用,提供其特定諸如閱讀、音樂、旅游等服務項目,故在判斷App軟件名稱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時,應當從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分析,去表尋里,這樣才能真正制止搭便車、傍名牌情形的出現(xiàn),防止消費者的利益受損。第三種看法認為,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應當以其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為界限,若商標并未將軟件產品或軟件服務作為其注冊類別予以申請,那么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就要回歸到商標注冊本身的范疇予以考量,而不宜隨意關聯(lián);然而,若在用戶按照該軟件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構成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則應當予以制止,若存在其他借用他人商業(yè)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還可以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guī)制。
在分析以上三種觀點之前,我們首先應當確定二個問題,即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質是什么,和App軟件中顯著識別部分的性質應當如何界定。關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質應該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共識,除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之外,一般就是以標志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從而確定是否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為判定標準,既然商標法對此已經明確規(guī)定,那么就不宜突破,否則可能造成現(xiàn)實應用的混亂。另一方面,App軟件中的識別部分的屬性,我們可以從其軟件名稱的組合形式上進行分析,擬制的用戶在看到某款軟件時(特定標識+服務內容),首先會聯(lián)想到此款軟件是提供哪類服務的,由此會根據前部的特定標識聯(lián)想到服務的提供商。雖然現(xiàn)在許多應用軟件為了增加用戶的體驗感,會聚合許多衍生服務,諸如直接支付、鏈接其他商品等等,如果我們能夠把此種線上形式(即互聯(lián)網)與線下形式(即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的聚合等同比對,例如線下形式的聚合多為超市、百貨商場等,在提供購物服務的同時,也推出許多方便消費者支付的方式,而且提供其他商業(yè)主體的品牌,但是消費者不會將所有的服務或商品來源都歸于該超市或百貨商場。同理可推,雖然某款應用軟件可能也聚合了諸多服務與商品,但是在判斷其App軟件中識別標識的屬性時,還是應當以其主要提供的服務類別為判斷基準,即最密切服務的聯(lián)系原則,而不宜隨意進行擴展,否則可能會對商品專用權的基礎判斷規(guī)則產生負面的影響。
綜上,關于App軟件中顯著識別部分的性質分析,應當明確其具有了標識服務來源的作用,而對服務類別的判斷首先應以其后綴所指代的服務內容進行認定,若在用戶進行安裝后,其應用軟件中還提供了未標示具體服務或商品來源的情形時,那么對該服務或商品來源的判斷依舊可以歸于前述App軟件中顯著識別部分,根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判斷規(guī)則進行認定,從而有效制止搭便車、傍名牌等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出現(xiàn),為消費者厘清服務的真正來源。
本文僅是對App軟件名稱屬性的初步思考,提供一種對此類問題解決的有益途徑。
注釋
[i] 摘自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209/13/502486-447443340.shtml,《2014年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
[ii] 誠然,根據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所確立的規(guī)則,其可以跨類進行保護,本文只是以普通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為例進行探討。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
作者:陶鈞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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