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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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在2024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新疆分會場啟動儀式現場,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2023年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烏蘇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3年2月28日,原告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被告烏蘇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烏蘇”商標專用權。經審理查明,烏蘇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可,在其經營的同一種商品啤酒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河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為烏蘇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和罐裝涉案侵權產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涉案“烏蘇”啤酒在全區(qū)范圍內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烏蘇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烏蘇”啤酒名稱、包裝、裝潢等相近似的標識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023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烏蘇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烏蘇”商標專用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二:新疆某數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2021年3月,新疆某數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圖書經銷商,購入米小圈系列、《三體》等圖書,并通過新疆某數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疆來親子”和“疆來童書”網絡平臺對外銷售。經相關著作權人認定,涉案2172冊出版物為盜版書籍,價值6.02萬元。2022年6月,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以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經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追加移送涉案企業(yè)新疆某數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對新疆某數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經銷盜版圖書、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認罪認罰以及通過合規(guī)整改等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對該涉案企業(yè)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
案例三:某影院放映侵犯著作權作品案
2023年8月31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執(zhí)法人員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某商城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烏魯木齊市某影院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經查,當事人使用某影音科技(廣州)有限公司提供的點播系統(tǒng)放映某影片,既未驗證著作權相關信息,也未經該影片發(fā)行人許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2023年11月17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烏市某影院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自治區(qū)黨委宣傳部)
案例四:孫某等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在若羌縣依吞布拉克檢查站,截獲1輛裝載疑似侵權假冒商品的牽引貨車,查獲疑似假冒阿迪達斯、耐克、LV、鱷魚等13個品牌襪子32萬余雙,若羌縣公安局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大隊依法立案偵查。經委托上述13個品牌商標權利人鑒定,32萬余雙各類品牌襪子均屬侵權假冒商品,貨值以市場價計算3000萬余元。巴州公安局食藥環(huán)分局牽頭,抽調網安、技偵、法制等警力組成聯合專案組,奔赴浙江、遼寧等地,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孫某、秋某某、邱某3人,并一舉摧毀了制售侵權假冒國際品牌商品犯罪的鏈條,搗毀制假窩點2處,現場查獲侵權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襪子近7萬雙。2023年8月3日,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孫某以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對犯罪嫌疑人秋某某和邱某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至若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自治區(qū)公安廳)
案例五:鄧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
2023年7月14日,伊寧縣農業(yè)農村局接到某種業(yè)公司投訴,伊寧縣愉群翁回族鄉(xiāng)某村鄧某代繁的玉米品種親本與該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THD28、TH22A均相同。調查發(fā)現,鄧某代繁230畝玉米種子涉嫌侵犯該種業(yè)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經與鄧某積極溝通,鄧某系初次開展玉米制種代繁,個人不了解植物新品種權相關知識,流轉承包了230畝地進行玉米制種。伊寧縣農業(yè)農村局執(zhí)法人員向鄧某詳細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制種玉米全部粉碎用于青儲,并積極與品種權人達成和解。(自治區(qū)農業(yè)農村廳)
案例六:馬某某涉嫌侵犯圖書著作權案
2023年8月25日,喀什地區(qū)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隊檢查喀什市某托運部時發(fā)現,該托運部存放大量教輔材料。經查,當事人馬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印制、銷售侵權盜版圖書近7萬冊,涉案金額165萬元。目前,該案件已移送當地公安部門偵辦。該案系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監(jiān)督局5個部門聯合掛牌督辦的重大案件。(自治區(qū)文化和旅游廳)
案例七: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化肥案
2023年1月3日,哈密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哈密市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化肥情況依法進行核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店內及庫房共有“海法鉀寶”原裝進口復合肥268袋(規(guī)格為25kg),產品正面包裝上印有“MULTI-NPK”商標,產品背面包裝印“HAIFA?MULTI-NPK”商標。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從烏魯木齊市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海法鉀寶”原裝進口復合肥10噸,貨款合計10.5萬元,同時提供購貨合同及票據等資料。經委托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鑒別,涉案“海法鉀寶”原裝進口復合肥不是權利人生產的產品。某農資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責令某農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將供貨商烏魯木齊市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
案例八: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2023年8月15日,請求人何某某向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滴灌帶回收機”(專利號:ZL201821225074.5)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唐某某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與其涉案專利相同的滴灌帶回收機,侵犯了請求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經審理查明,請求人何某某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法律狀態(tài)有效。經分析比對,被請求人生產的滴灌帶回收機的技術特征全面覆蓋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昌吉州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唐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
案例九:侵犯“庫爾勒香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11日,庫爾勒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zhí)法人員檢查庫爾勒市某紙箱包裝廠時發(fā)現2000個白色紙箱,正面印有“庫爾勒香梨”字樣,左上角印有“庫爾勒香梨”商標。經查,“庫爾勒香梨”商標是1996年取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xié)會。庫爾勒市某紙箱包裝廠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委托烏魯木齊市某公司印制印有“庫爾勒香梨”商標的彩面,并加工制作香梨紙箱和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巴州庫爾勒香梨協(xié)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庫爾勒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二款、《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
案例十: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汽配件系列案
2023年3月,烏魯木齊海關所屬霍爾果斯海關連續(xù)查獲3批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的機油濾芯、軸承等汽車配件,涉及“TOYOTA”“KIA”“FAG”等知名品牌。烏魯木齊海關迅速啟動侵權風險聯合研判機制,對布控指令進行動態(tài)調整和評估,確保指令的針對性和有效性,2023年全年查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配件19931件,價值68.36萬元,烏魯木齊海關作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烏魯木齊海關)
來源:新疆法治報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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