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規(guī)定商標商標著作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如何主張懲罰性賠償并獲得法院支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褚福海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罚⒆园l(fā)布之日起施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烽_宗明義,明確載明:“為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br/>
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請求懲罰性賠償?shù)膬热莺蜁r間節(jié)點,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shù)和倍數(shù)的確定、舉證妨礙、生效時間等進行具體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饭财邨l,對于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對于進一步激勵和保護創(chuàng)新、優(yōu)化創(chuàng)新保護法治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
日前,筆者代理了原告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以下簡稱馬斯特公司)與被告圣羅拉(青島)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羅拉公司)、唱洪勝、合肥葡園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葡園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以下簡稱該案),原告在起訴時明確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并對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明確。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1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500萬元,被告三承擔10萬元),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500萬元人民幣,即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原告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維權合理開支和該案訴訟費。
2021年11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判決支持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500萬元人民幣并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500萬元人民幣),判令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判令被告三葡園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人民幣。另外,一審還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維權合理開支包括購買被控侵權商品的購買費、公證費、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費用、外文證據翻譯費、取證差旅費(火車票、住宿費、快遞費)、證據打印裝訂費共計59446元人民幣,并判令三被告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82756元人民幣。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2]判決駁回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三葡園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上述一審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那么,在該案中原告是如何主張懲罰性賠償并獲得法院支持的呢?
在該案中,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交了大量的證據分別證明:一、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二、被告具有侵權故意;三、被告侵權情節(jié)嚴重;四、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最終,原告的主張獲得了法院的全額支持。
一、 原告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該案原告馬斯特公司(Mast-J?germeister SE,又名德國野格公司)是世界知名的野格(J?GERMEISTER)利口酒的生產商和銷售商,是33類“利口酒”商品上第5614224號“野格”、第992806號“J?GERMEISTER”、第31207063號“野格圣鹿”、第G663995號“Ja?germeister”、第G795174號“”、第G1287599號“”、第G1291858號“”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和所有人。上述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原告馬斯特公司對上述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馬斯特公司還主張其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并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宣傳“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被告二的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是對原告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的復制和摹仿,被告一和被告三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野格守獵者”、“野格狩獵者”、“鹿頭圖形”、“YEGO HUNTER”、“YEGE”、“Jagermeister”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使用的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由被告二唱洪勝于2018年5月21日申請,2019年4月14日注冊,2020年4月30日許可給被告一圣羅拉公司使用,其后被告一圣羅拉公司授權被告三葡園公司在京東店鋪上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2021年8月27日該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予以無效宣告。
三被告的具體被訴侵權行為如下: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包括在利口酒酒瓶和包裝箱上、在圣羅拉公司官網、糖酒網、美酒招商網、京東、淘寶、天貓、1688、百度、抖音、快手、拼多多、河北網絡廣播電視臺網頁、以及展會宣傳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被告二唱洪勝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將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許可給被告一圣羅拉公司使用,幫助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實施侵權。被告三葡園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在其京東店鋪“葡園酒類專營店”上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二、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侵權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谝粭l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jié)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本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惡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谌龡l規(guī)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tài)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yè)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2020年10月20日,原告馬斯特公司授權其中國總經銷匯泉(上海)洋酒貿易有限公司在天貓旗艦店上公開發(fā)布聲明:“野格利口酒只在德國生產制造。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從沒有在任何德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qū)授權/與任何其他公司合作生產以“野格”為名的含酒精及不含酒精產品。我司將對于所有濫用或冒用“Ja?germeister”和“野格”商標之產品保留采取相關法律行為的權利”。2020年11月27日,原告的中國子公司野格商務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抖音上公開發(fā)布聲明:“你看到的野格“兄弟姐妹”,或者野格“女朋友”,都不是野格本格?!?“不是所有瓶子方的都是真野格?!薄安皇撬新诡^都是真野格?!?021年1月27日,原告馬斯特公司公開發(fā)布嚴正聲明:“1、我司從未生產任何名為或在宣傳推廣過程中被稱為“粉色野格”或“粉紅野格”的酒類產品;2、我司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在中國境內將我司商標Ja?germeister、野格、野格圣鹿作為商號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3、我司與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我司從未授權也決不允許該公司使用該名稱;4、我司已對第33類的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提出無效宣告;5、我司正在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對已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提起異議或無效宣告并制止未經授權使用與我司商標、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商號的侵權行為。”2021年6月4日,原告馬斯特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公開發(fā)布維權聲明,公開聲明已經對涉事企業(yè)和個人提起法律訴訟。2021年12月14日,知產力公開報道了原告馬斯特公司對被告圣羅拉公司、唱洪勝提起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停止使用“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事宜。
2021年12月,原告馬斯特公司委托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三被告發(fā)送警告信(函),要求三被告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
但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經原告及其總經銷商、子公司公開函告(刊登嚴正聲明),以及原告特別函告(發(fā)送警告信)后,仍繼續(xù)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具有侵權故意。
原告對被告二唱洪勝的第31027236號 “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提無效宣告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無效宣告后,被告二唱洪勝仍未停止授權被告一圣羅拉公司使用其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這屬于可以認定為有侵權故意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谌龡l第(一)、(六)項,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三、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侵權情節(jié)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谒臈l規(guī)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shù),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地域范圍、規(guī)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因商標侵權被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4]判決承擔責任,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的侵權行為。被告一的前監(jiān)事、創(chuàng)設人孫某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在香港注冊登記成立公司,然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該香港公司的企業(yè)名稱,實施混淆行為,誤導公眾。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被告一的前監(jiān)事、創(chuàng)設人孫某將他人“動力火車”、“POWER STATION 動力火車” 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在香港注冊成立“香港動力火車集團有限公司”,然后在相同的蘇打酒商品上使用“香港動力火車集團有限公司”,誤導公眾。現(xiàn)在,被告一再次實施同樣的侵權手段,由其原監(jiān)事、創(chuàng)設人孫某的關系人將與原告第5614224號“野格”、第31207063號“野格圣鹿”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在香港注冊成立“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其后在利口酒相關的官網、糖酒網、快手、展會上使用“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誤導公眾。
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其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食品生產、銷售;貨物進出口”等,但根據圣羅拉公司官網顯示,其主要產品即為“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野格能量飲料”、“野格啤酒”,上述產品均是圍繞著原告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野格”品牌,并將與原告“野格”、“Ja?germeister”、“”商標相近似的涉案被控侵權標識使用在與原告利口酒相同或類似的利口酒、啤酒、功能飲料等商品上,而且宣稱“與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建立了永久德戰(zhàn)略性合作伙伴”,并在宣傳資料中使用“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和“來自德國的激情”等表述,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
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線下和線上大量生產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線下涉及到全國各地,線上涉及淘寶、天貓、阿里巴巴、京東、拼多多、百度等多家主要網絡平臺,侵權獲利巨大。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谒臈l第(一)、(二)、(五)項,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一圣羅拉公司侵害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
2005年被告二唱洪勝任法定代表人的秦皇島洪勝酒業(yè)有限公司因侵權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5]判決承擔責任(當時該判決是建國以來標的額最大的知識產權案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6]再審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秦皇島洪勝酒業(yè)有限公司(唱洪勝)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決。本案中唱洪勝再次實施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侵權行為。
被告二唱洪勝作為專業(yè)的酒類經營者,明知或應知原告馬斯特公司的野格利口酒知名度高,仍然在利口酒上復制、摹仿原告第5614224號“野格”馳名商標,申請注冊“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其后,故意授權許可被告一圣羅拉公司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幫助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大量生產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被告二唱洪勝與被告一圣羅拉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可見被告二唱洪勝與被告一圣羅拉公司一樣,以侵權為業(yè),且侵權獲利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谒臈l第(一)、(二)、(五)項,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二唱洪勝侵害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
總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谝粭l、第三條第(一)(六)項、第四條第(一)、(二)、(五)項的規(guī)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具有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
起訴后,原告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生產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的生產銷售資料,包括財務賬簿、生產量和銷售量、訂單數(shù)量、生產記錄、出廠記錄(出貨單)、銷售記錄、運輸物流單據、庫存記錄等資料,以查清其侵權獲利情況。但是被告一拒不完全提供。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在庭后僅提供了其于2020年11月和12月開具的16張銷售發(fā)票,金額合計853820元人民幣。此外再未提交任何與獲利有關的財務賬簿或發(fā)票。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shù)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shù)額。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谖鍡l規(guī)定,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shù)額、被告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shù)。該基數(shù)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前款所稱實際損失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并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基數(shù)。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基數(shù)。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該案中,原告明確主張根據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數(shù)額,并明確主張按照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
(一)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侵權獲利
為了確定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原告從線下和線上兩個方面對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侵權獲利進行了計算,并根據被告提供的部分發(fā)票進行了推算和驗算。
1.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線下生產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的侵權獲利情況。
經推算,被告一線下生產銷售野格哈古雷斯(YEGO HUNTER)利口酒,侵權獲利應大于35235萬元人民幣。
2.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線上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的侵權獲利情況
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在淘寶、天貓、1688、京東、拼多多、微信、抖音、快手等網上通過其經銷商、代理商大量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原告對淘寶、天貓、1688、拼多多上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的被告代理商和經銷商進行了投訴,其中拼多多上共有295個店鋪,其中256個店鋪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被下架或下架整改,256個店鋪的總銷售量為3608783瓶。僅通過拼多多平臺,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侵權獲利至少為4871.85705萬元人民幣,已經超過原告主張的500萬元人民幣的計算基數(shù)。此外,經原告投訴,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經銷商、代理商在淘寶(290個鏈接)、天貓(14個鏈接)、1688(72個鏈接)上的共計376個鏈接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被下架,376個鏈接總共涉及300家店鋪。
經推算,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在拼多多、淘寶、天貓、1688四個平臺上的侵權獲利大大超過4871萬元人民幣。
總之,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侵權獲利總額已經大大超過了原告主張的500萬元侵權損害賠償(計算基數(shù))。
3. 根據被告一圣羅拉公司提供的部分銷售發(fā)票,對被告一圣羅拉公司的侵權獲利進行推算和驗算
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在庭后提供了其于2020年11月和12月開具的16張銷售發(fā)票,金額合計853820元人民幣,涉及的開票日期是6天, 6天侵權獲利總額就高達681392元。
據此推算出,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三年期間侵權獲利總額也大大超過了原告主張的500萬元侵權損害賠償(計算基數(shù))。
(二)被告二唱洪勝的侵權獲利
被告二唱洪勝與被告一圣羅拉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被告二唱洪勝作為“野格哈古雷斯”商標的注冊人和許可人,許可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在利口酒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并授權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對野格哈古雷斯進行宣傳。被告一和被告二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lián)絡,且客觀上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故,被告二幫助被告一實施商標侵權,應對被告一的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另查明,被告二授權許可“野格哈古雷斯”的許可使用費為9萬元人民幣。
通過以上的計算方法,原告成功推算出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的侵權獲利遠遠大于原告主張的500萬元賠償數(shù)額(計算基數(shù))。因此,原告以50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主張一倍懲罰性賠償(即500萬元),共計向被告一圣羅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勝主張1000萬元的經濟損失,獲得了法院的全額支持。
綜上,在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首先,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其次,證明被告具有侵權故意。再次,證明被告侵權情節(jié)嚴重。最后,證明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包括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以及侵權獲利的金額,并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在一至五倍的范圍內主張相應的倍數(shù)。當然原告也可以證明原告實際損失或可參照的權利許可使用費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
注釋:
[1]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初468號民事判決書。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終246號民事判決書。
[3]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185號民事判決書。
[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741號民事判決書。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書。
[6]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終第5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如何在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主張懲罰性賠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褚福海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判令懲罰性賠償共計1024萬余元!從野格案談如何在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主張懲罰性賠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