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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七)│ 印度尼西亞發(fā)明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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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暮3年前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七)│ 印度尼西亞發(fā)明專利制度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七)│ 印度尼西亞發(fā)明專利制度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將通過普通專利的保護客體、申請和審查流程、申請費用、權利撤銷等幾個方面對印尼普通專利制度進行介紹?!?/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許蓓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印尼”)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國,是東南亞非?;钴S的經濟體,其還是二十國集團成員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官方語言為印尼語。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yè)選擇在印尼進行專利布局。


印尼的專利保護包括:普通專利和簡易專利。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普通專利也被稱為發(fā)明專利、專利等,簡易專利也被稱為實用新型專利、小專利等。從WIPO的統(tǒng)計數(shù)據來看,外國申請人在印尼提交的申請中,普通專利的申請數(shù)量遠大于簡易專利的申請數(shù)量。下面將通過普通專利的保護客體、申請和審查流程、申請費用、權利撤銷等幾個方面對印尼普通專利制度進行介紹。


一、保護客體


印尼《專利法》第3條、第4條和第9條對普通專利的保護客體進行了規(guī)定,具體如下。


印尼《專利法》第3條規(guī)定,普通專利授予一項新的、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可以在工業(yè)上應用的發(fā)明。“發(fā)明”是發(fā)明人的想法,以產品或過程的形式注入到技術領域的特定問題解決活動中。


在此基礎上,印尼《專利法》第4條進一步規(guī)定了不屬于發(fā)明范疇的主題,具體包括:a. 美學創(chuàng)作;b. 計劃;c. 思維、游戲以及商業(yè)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d. 僅包含計算機程序的規(guī)則和方法;e. 信息的呈現(xiàn);和f. 下列形式的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和/或,未顯著提高功效,也未改變現(xiàn)有化學結構的現(xiàn)有化合物新形式。


針對這些不屬于發(fā)明范疇的主題,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在第4條第c款中,如果商業(yè)方法使用技術手段、具有技術特征,則可以承認其可專利性(屬于發(fā)明的范疇)。


(2)在第4條第d款中,所謂“僅包含計算機程序的規(guī)則和方法”,是指計算機程序只包含程序,不具有技術特征(指令)、技術效果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如果計算機程序具有產生技術效果和功能的技術特征(指令)、解決相應的問題,則是一項可以授予專利的發(fā)明。


(3)在第4條第f款中,化合物新形式包括化學手性,如對映異構體或非對映異構體、晶型、溶劑化物形式、水合物形式、鹽類、前體藥物和現(xiàn)有化合物的代謝物。如果化合物的新形式沒有帶來顯著提高的效果,則其專利性是不被認可的。反之,對于能夠帶來有益改進(效果)的新形式,可以承認其可專利性(屬于發(fā)明的范疇)。此類有益改進(效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生物利用度、提高穩(wěn)定性、增加溶解度、降低毒性、提高安全性、提高效力、更寬的活性譜、降低生產成本或縮短治療期等等,并且需要得到實驗數(shù)據的支持。


在上述印尼《專利法》第4條的基礎上,印尼《專利法》第9條進一步規(guī)定了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主題,具體包括:a. 其公開、使用或實施違反法律法規(guī)、宗教、公序良俗的工藝或產品;b. 適用于人類和/或動物的檢查、醫(yī)療、治療和/或外科手術方法;c. 科學和數(shù)學領域的理論和方法;d. 除微生物外的生物;或e. 生產植物或動物所必需的生物學過程,非生物過程或微生物過程除外。


針對這些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主題,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在第9條b款中,體外和計算機檢查或診斷方法,以及非治療方法,如美容治療,飲食或其他與健康無關的治療,仍然是可被授予專利權的;而適用于人類或動物的體內檢查方法,治療方法,手術方法和藥物方法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在第9條d款中,生物(包括人類、動物或植物,例如胚胎,種子,植物部分,組織,器官,轉基因植物和轉基因動物)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體型非常小、肉眼無法看到、必須借助顯微鏡觀察的微生物,如變形蟲、酵母、病毒和細菌則是可被授予專利權的。


(3)在第9條e款中,“生產植物或動物所必需的生物學過程”是指,常規(guī)或自然的雜交過程,包括例如通過自然性質的插條、嫁接或授粉技術(例如人工授精,異花授粉),和其他可以在沒有人為干預的情況下自然發(fā)生的過程,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吧a植物或動物的非生物過程或微生物過程”則主要是指,涉及轉基因/基因工程的生產植物或動物的過程,其是可被授予專利權的。


根據上面的介紹可知,印尼《專利法》通過三個層次(即,發(fā)明的定義、不屬于發(fā)明范疇的主題的規(guī)定、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主題)對普通專利的保護客體進行了規(guī)定。


二、申請和審查


印尼普通專利的申請和審查流程(圖1)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的提交


海外申請人提交印尼普通專利申請的途徑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直接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第二種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第三種是通過PCT途徑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


專利申請應當使用印尼文字,并以書面形式向知識產權總局提交。通過紙件形式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申請專利,或者通過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官網上的電子申請系統(tǒng)在線提交專利申請。申請專利必須使用官方規(guī)定的表格形式。


2、形式審查


專利申請?zhí)峤恢劣∧嶂R產權總局后,14日內將由審查員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后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將發(fā)出補正通知,申請人可以在3個月內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格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將作出駁回決定。形式審查合格后,審核員將通知申請人繳費。申請人按規(guī)定繳納費用后,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繳費憑證通過形式審查。


3、公開/異議


符合形式要求的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在《專利雜志》(Berita Resmi Paten)上公開。在公開后的6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出意見、異議、解釋或其他反駁。這些意見、異議、解釋或其他反駁應作為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期間考慮的補充材料。知識產權總局認為公開專利申請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利益的,可以不公開專利申請。


4、實質審查


申請人應自申請日起36個月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知識產權總局根據申請文件、異議(如有)和申請人針對異議所做的意見陳述(如有)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在實質審查程序中,知識產權總局發(fā)現(xiàn)申請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存在其他問題的,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或修改。實質審查將在知識產權總局收到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36個月內完成。


5、授權


知識產權總局審查專利申請后將做出是否授權的決定。決定授予專利權的,知識產權總局將向申請人發(fā)放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專利公報》上進行公告。決定不授予專利權的,知識產權總局將做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普通專利的授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二十年,該期限不得延長。普通專利保護期限的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通過電子媒體和/或非電子媒體記錄和宣布。


6、復審


申請人對知識產權總局做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3個月內向法律和人權部內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申請人請求復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書面復審請求;說明復審理由并提供證據和相關信息;付費憑證;專利申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的副本;駁回通知書副本;實質審查請求書副本;復審請求由代理人提出的,則需提供委托書。


復審階段可以對說明書進行更正,但更正僅限于以下范圍:(1)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2)說明書翻譯錯誤;(3)對之前說明書中含糊不清的地方加以說明。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在復審請求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撤銷或維持駁回的決定。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印尼商事法院起訴。


7、專利申請類型的變更


根據印尼《專利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專利類型可以變更,即普通專利可以變更為簡易專利,簡易專利亦可變更為普通專利。但該變更申請需要在授權決定做出之前提出,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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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專利的申請和審查流程


三、申請費用


申請費用取決于該申請的提交形式。對于普通專利,電子申請的申請費為125萬印尼盾,非電子申請的申請費為150萬印尼盾。


此外,印尼知識產權局還規(guī)定了額外費用的計算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專利申請的說明書超過30頁,每增加1頁15,000印尼盾;

2)如果專利申請中超過10項權利要求,則每項附加權利要求為75,000印尼盾;

3)如果申請人要求延長完成專利申請的時間,每件申請為40萬印尼盾;

4)如果申請人要求加急公布,每件申請40萬印尼盾;

5)如果申請人因錯誤而修改專利申請,每件申請20萬印尼盾;

6)如果申請人要求首次使用聲明,每件申請300萬印尼盾;

7)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證書,每件申請30萬印尼盾;

8)申請人要求實質審查的,每件普通專利申請300萬印尼盾;

9)申請人要求加急實質審查的,每件申請500萬印尼盾;

10)如果申請人要求延長對實質審查結果作出答復的時間,每件申請40萬印尼盾;

11)將普通專利申請轉換為簡易專利申請,每件申請45萬印尼盾,反之亦然。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時繳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的超額費用,如果后續(xù)修改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產生新的超額費用,還需要繳納新的超額費用。任何已支付的超額費用均不予退還。


四、專利權的撤銷


根據印尼《專利法》第70條的規(guī)定,專利授權后,利害關系方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授權后異議請求,該請求應在專利授權后9個月內提交。


根據印尼《專利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專利無效訴訟:a. 根據《專利法》第3條、第4條或者第9條,相關專利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的;b. 源自遺傳資源和/或傳統(tǒng)知識的專利不符合第26條所述的規(guī)定;c. 相關專利與他人根據《專利法》已獲得的專利相同的;d. 自授予相關強制許可之日起2年內(或者已授予多個強制許可的,自授予第一個強制許可之日起2年內),強制許可的授予不能阻止相關專利以違反公共利益的形式和方式實施的;e. 專利持有人違反第20條的規(guī)定;(2)以第(1)款a項和b項為由提起的無效訴訟可以由第三方針對專利權人向商事法院提出;(3)以第(1)款c項為由提起的無效訴訟可以由在先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向商事法院提起,請求宣告與其專利相同的專利無效;(4)以第(1)款d項為由提起的無效訴訟可以由公共檢察官針對專利權人或者獲得強制許可的人向商事法院提起。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在印尼,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撤銷目標專利的專利權:(1)針對該授權專利向復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和,(2)針對該授權專利向印尼商事法院提起無效訴訟;其中,異議請求必須在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做出授予專利權決定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而無效請求則沒有時間限制。


就撤銷專利權而言,授權后異議程序與無效訴訟程序相比,異議程序通常比無效訴訟程序便宜,并且負責異議程序的復審委員會通常包括技術專家和高級專利審查員,他們與法院法官相比通常更了解專利技術。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授權后異議程序的時間窗口比較短(只有9個月),需要利害關系方及時監(jiān)控相關專利的授權進展。


五、印尼普通專利制度與中國發(fā)明專利制度的對比


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印尼普通專利制度與中國發(fā)明專利制度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些差別。


1、保護客體


從保護客體來說,二者的相同之處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印尼普通專利與中國發(fā)明專利均可以保護產品或方法相關的發(fā)明,并且對發(fā)明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工業(yè)實用性的要求;

(2)二者均規(guī)定如下主題不具有可專利性,包括:

-違反法律、社會公德、違法利用遺傳資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涉及美學創(chuàng)作,計劃,思維、游戲及商業(yè)規(guī)則和方法,計算機程序,信息的呈現(xiàn)等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適用于人類或動物的體內檢查和治療方法;和

-除微生物外的動物和植物及其生物學方法。


從保護客體來說,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


-在印尼,體外和計算機檢查或診斷方法,以及非治療方法(如美容,飲食或其他與健康無關的治療),被認為具有可專利性,但是在中國,這些被認為不具有可專利性;

-在印尼,現(xiàn)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未顯著提高功效也未改變現(xiàn)有化學結構的現(xiàn)有化合物新形式,被認為不具有可專利性,但是在中國,這些被認為具有可專利性;

-在中國,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被認為不具有可專利性,但是印尼并沒有將這些主題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


2、保護期限


從保護期限來說,印尼普通專利和中國的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相同,均為二十年,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印尼普通專利的保護期限不得延長,而中國的部分發(fā)明專利在滿足特定條件下保護期限可能獲得延長。例如,中國《專利法》第42條的規(guī)定:自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fā)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3、申請的提交、審查和轉換


從申請的提交方式來說,印尼與中國基本是相同的,申請人均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PCT途徑、或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方式,提交發(fā)明專利申請;并且,均可以紙件或電子方式提交申請。


從申請的審查來說,印尼與中國大體相似,均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公開/異議、實質審查,細微的區(qū)別之處在于:


(1)二者的形式審查/初步審查程序略有不同。印尼的形式審查主要對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等進行形式審查,而中國的初步審查除了對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等進行形式審查,還對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例如明顯屬于中國《專利法》第5條、第25條等規(guī)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2)二者的審查部門的設置略有不同。在印尼,知識產權總局進行專利申請的形式/實質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處理專利申請的復審程序,知識產權總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是設在印尼法律和人權部下面的兩個獨立的機構;而在中國,初步/實質審查程序以及復審程序則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下屬的不同部門分別處理。


從申請的類型轉換來說,印尼普通專利申請與簡易專利申請可以互相轉換。中國現(xiàn)行專利制度沒有專利類型轉換機制。但是,中國專利制度允許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fā)明專利,并且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fā)明專利權。也即,申請人可以采用“一案雙申”的申請策略,在授權階段選擇保留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發(fā)明專利權。


4、專利權的撤銷


從專利權的撤銷來說,二者存在顯著差異。印尼《專利法》設置了兩種不同的程序(向復審委員會提出異議或向商事法院提出無效)來撤銷專利權,并且這兩種程序是并行的。在中國,第三方僅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無效方式撤銷專利權;在此基礎上,第三方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的,才能在指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結語


本文從保護客體、申請和審查流程、申請費用、專利權撤銷等幾個方面對印尼普通專利制度進行介紹,并與中國發(fā)明專利制度進行比較,印尼普通專利制度與中國發(fā)明專利制度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些差別,希望能對企業(yè)海外專利布局有所幫助。


參考資文獻:

1. 印尼《專利法》(2016年第13號法律);

2. 印尼《創(chuàng)造就業(yè)綜合法》(2020年第11號法律);

3. 印尼2021年第13號部長規(guī)章,關于2018年第38號關于專利申請的部級條例的修正案;

4. 印尼2018年第38號部長規(guī)章,關于專利申請;

5. 印尼法律和人權部2015年第29號條例,關于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和人權部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6. 中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

7.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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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七)│ 印度尼西亞發(fā)明專利制度)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許蓓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七)│ 印度尼西亞發(fā)明專利制度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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