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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guī)則》主要內容及應用案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guī)則》,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實施?!兑?guī)則》共28條,具體內容為: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調解的進行等內容。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一個獨立和中立的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機構,主要提供調解、仲裁、快速仲裁和專家裁決等多種經濟高效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服務,目的是讓私人主體之間可以通過訴訟以外的方式,有效地解決國內或跨境知識產權和技術爭議。根據2017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司法交流與合作諒解備忘錄》的約定,中心接受上海法院委托為正在審理中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展調解工作,具體合作目前已經展開。之后,中心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實施。
調解規(guī)則的基本內容
《規(guī)則》共28條,具體內容為: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調解的進行、調解員的作用、保密、調解的終止、管理費、調解員費、預繳款、免責、放棄誹謗訴權和訴訟時效的終止等。
調解的基本流程如下:
1.調解的開始。約定由中心調解的當事人希望啟動調解的,應當向中心提交附具當事人信息、爭議要點等內容要素的調解申請書,并將副本發(fā)送對方當事人,調解自此開始。
2.任命調解員。中心向當事人提供包含至少3名候選人姓名和資格說明的候選人名單,由當事人在7日內選定;如果當事人均不接受,則由中心指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1名調解員人選。
3.調解的進行。調解按當事人約定方式進行,無約定的,調解員依據《規(guī)則》決定調解方式。首次會晤時,調解員與當事人協(xié)商制定時間表,督促按期提交意見書及相關事實資料,組織交換意見;正式調解會議可以一次或多次,主要商定調解程序的基本準則,進一步收集資料并確定爭議問題,研究當事人利益,擬定和解備選方案,評估備選方案及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
4.調解的終止。一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二是調解員決定終止或一方當事人書面聲明終止。調解員隨即向中心發(fā)出調解終止書面通知,并抄送各方當事人。
調解規(guī)則的主要特點
適用區(qū)域的廣泛性。《規(guī)則》主要適用于處于不同司法區(qū)域當事人的知識產權糾紛,如中國當事人和英國當事人之間;但也不排斥處于同一司法區(qū)域當事人的知識產權糾紛,如雙方均為中國當事人,適用范圍具有全覆蓋的特點。
當事人約定的優(yōu)先性。表現在:
1.調解員由當事人在中心推薦的候選人中商定,如無合適人選,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
2.調解員的選任程序,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無約定的,按《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3.調解方式按當事人約定方式進行,無約定的,由調解員按《規(guī)則》決定采取的方式。
4.調解地和調解語言均可由當事人共同商議確定。
程序保密的嚴格性。表現在:
1.當事人與調解員的會議不做任何記錄。
2.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在參加調解前簽署保密保證書,除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外,均不得使用或向外部披露與調解有關的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取得的任何信息。
3.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在調解終止時應當將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返還給該當事人,并不得保留任何副本。如有任何筆記,在調解終止時應當銷毀。
4.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員和當事人不得將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建議、承認、協(xié)議等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為證據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
支持系統(tǒng)的完備性。表現在:
1.專家團隊龐大。中心的數據庫收錄有來自世界各國的2000余名中立人,皆在商事、知識產權和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爭議解決方面擁有專長。
2.配套服務齊全。中心提供包含多種語言版本的相關文件樣本,并幫助當事人安排可能需要的筆譯、口譯或秘書等輔助性服務。目前ADR程序中已經使用的語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韓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
3.硬件設施良好。調解可以在線下進行,如程序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的,中心免費提供會議室和當事人休息室;調解也可以在線上進行,中心提供在線申請表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上案件管理平臺,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4.費用管理便捷。中心負責與當事人和中立人商議確定中立人的費用,并全程管理有關調解程序的財務事項。
調解規(guī)則的應用案例
根據中心公布的典型案例,《規(guī)則》已經廣泛地應用于專利、商標、版權以及信息技術、研究開發(fā)等領域的糾紛,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代表性案例有:
專利領域。一家歐洲電信公司將其與電信技術相關的美國、歐洲和亞洲專利授權給一家參與無線產品開發(fā)的美國公司。協(xié)議達成4年后,雙方就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被許可技術的應用范圍產生分歧,許可人據此主張被許可人超出許可范圍使用被許可技術,侵犯了其專利權,并將糾紛提交中心調解。在中心推薦的具有專利和電信技術背景的調解員的協(xié)助下,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開始后的5個月內解決了爭議。
商標領域。一家北美公司就其與兩家意大利公司和一家西班牙公司的商標共存糾紛申請中心調解,目的是幫助雙方避免混淆和盜用其類似商標,并規(guī)范其商標的未來使用。中心向當事人推薦了在歐洲《商標法》方面具有特定專業(yè)知識并能說流利意大利語和英語的候選調解員。在雙方當事人選定的意大利調解員的協(xié)助下,雙方在2個月后即起草并簽署了一份解決協(xié)議,涵蓋所有懸而未決的爭議問題。
版權領域。一家荷蘭公司與一家法國公司就技術出版物的出版簽訂了版權許可協(xié)議。后被許可人資不抵債,并拖欠協(xié)議約定的特許權使用費。許可人根據雙方簽訂的糾紛解決條款向中心申請調解。中心與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法院指定清算人的同意,指定知識產權專家擔任調解人。經調解員主持雙方兩次會面磋商后,即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信息技術領域。一家歐洲航空公司與一家美國軟件公司就航空公司全球機票銷售管理平臺達成開發(fā)協(xié)議,并附有專業(yè)服務協(xié)議,其中包含有項目的具體描述以及所提供的配套支持。航空公司為該應用系統(tǒng)支付了數百萬美元。數年后,航空公司終止了該協(xié)議。軟件公司回應聲稱,因協(xié)議終止,航空公司在該應用程序中的權利已經失效,并應退回該軟件。航空公司提出其有權保留軟件應用程序并申請中心調解。調解結果是雙方達成了新的協(xié)議。
研究開發(fā)領域。一家歐洲主要研究機構和一家法國公司簽訂了一份涉及建筑材料領域一項技術的許可協(xié)議,并向歐洲專利局提交了專利申請。協(xié)議達成3年后,法國公司聲稱許可協(xié)議無效,并因歐洲專利局駁回專利申請而要求退還特許權使用費。研究機構向中心申請調解。經中心推薦的調解員的努力,雙方在3個月之內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包括根據專利申請的前景決定修改許可協(xié)議和調整特許權使用費率的選項,以及雙方之間達成研發(fā)協(xié)議的附加選項,據此進一步擴大了雙方合作。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唐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guī)則》主要內容及應用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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