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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著作權案,華誼兄弟終勝訴(附:判決書)

訴訟
灣區(qū)知識產(chǎn)權4年前
“非誠勿擾”著作權案,華誼兄弟終勝訴(附:判決書)

“非誠勿擾”著作權案,華誼兄弟終勝訴(附: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非誠勿擾”著作權案,華誼兄弟終勝訴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號裁定認為,金阿歡在電影《非誠勿擾》上映后,未經(jīng)許可將涉案“非誠勿擾”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且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jīng)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wǎng)站上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為,構成對華誼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侵害。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16日,溫州人金阿歡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9月7日被正式核準注冊,注冊號為7199523號,核定使用類別為第45類的交友服務和婚姻介紹所等。


2013年,金阿歡以江蘇衛(wèi)視《非誠勿擾》節(jié)目商標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2014年12月,法院一審駁回金阿歡的訴訟請求。但在一審勝訴后,江蘇衛(wèi)視于2015年年底在二審中遭遇“突然死亡”,被判敗訴,被判決不能繼續(xù)使用“非誠勿擾”。2016年1月15日,江蘇衛(wèi)視發(fā)表聲明稱,暫時將《非誠勿擾》更名為《緣來非誠勿擾》,同時江蘇衛(wèi)視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華誼兄弟聯(lián)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金阿歡持有的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的商標權無效。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裁定訴爭商標繼續(xù)有效。華誼兄弟對此并不服氣,提起了訴訟,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2017年8月30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駁回華誼兄弟的訴訟請求。華誼兄弟對此提出上訴。


2018年2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稱華誼兄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金阿歡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采用了欺騙手段,損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因此,華誼兄弟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在經(jīng)過了幾輪交手之后,華誼兄弟以金阿歡侵犯著作權權屬為由,將金阿歡及他開辦的婚姻介紹所告上法庭。


2019年4月30日,法院就金阿歡等與華誼兄弟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一審認定金阿歡侵犯了華誼兄弟的著作權。隨即,金阿歡決定進行上訴。


2019年12月23日,此案二審開庭。


2020年4月26日,本案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進行了終審宣判。終審認定,金阿歡以商業(yè)目的使用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行為,并非合法的商標性使用行為,侵害了華誼兄弟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金阿歡的上訴請求。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號裁定認為,金阿歡在電影《非誠勿擾》上映后,未經(jīng)許可將涉案“非誠勿擾”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且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jīng)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wǎng)站上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為,構成對華誼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侵害。


附:判決書全文


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等與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京民申520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金阿歡,男,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伙)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金毅榮。

二再審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再審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建紅,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會,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伙)(簡稱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因與被申請人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誼兄弟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70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金阿歡、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申請再審稱,1.電影海報涉案“非誠勿擾”四個打印體漢字與簡單圖形的組合,遠遠無法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非誠勿擾”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表明,更難以推定馮小剛和石海鷹為涉案“非誠勿擾”的作者,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非誠勿擾”為馮小剛和石海鷹創(chuàng)作系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3.在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表明,更難以推定馮小剛和石海鷹為涉案“非誠勿擾”作者的情形下,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非誠勿擾”為馮小剛和石海鷹創(chuàng)作系事實認定錯誤,在此錯誤的基礎上以馮小剛和石海鷹與華誼兄弟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為依據(jù),認定華誼兄弟公司取得涉案“非誠勿擾”的著作權更是錯誤的。4.即便涉案“非誠勿擾”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涉案“非誠勿擾”的電影海報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對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宜認定侵權,一、二審判決認定構成侵權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5.本案的實質(zhì)內(nèi)容就是針對金阿歡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正常使用,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打破了不同知識產(chǎn)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一審法院判決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賠償華誼兄弟公司5萬多元,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提審本案并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華誼兄弟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誼兄弟公司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以不法行為使用了在社會上廣為流傳和知曉的作品,侵犯了在先著作權人應當受保護的著作權。涉案“非誠勿擾”經(jīng)過字體、字形、結(jié)構設計,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屬于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根據(jù)華誼兄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是華誼兄弟公司委托導演馮小剛和美術指導石海鷹為宣傳推廣電影《非誠勿擾》創(chuàng)作而成,華誼兄弟公司已經(jīng)通過合同約定取得了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將電影作品和電影作品中可單獨使用的作品混為一談。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未經(jīng)許可擅自復制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并申請注冊為商標的行為,損害了華誼兄弟公司的著作權。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所謂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一般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并能體現(xiàn)作者特有的選擇與安排。涉案“非誠勿擾”由繁體字“誠擾”和簡體字“非勿”構成,字體大小不一,分上下兩行排列,“非”字下部使用粉色心形圖案與第二行首字“誠”相連,“誠”字的“言”部首中的“、”筆畫由粉色心形圖案代替。涉案“非誠勿擾”經(jīng)過設計在整體外觀上體現(xiàn)了作者特有的選擇和安排,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電影《非誠勿擾》為電影作品,該電影海報中涉案“非誠勿擾”為美術作品,兩者為電影作品和電影作品中可單獨使用作品的關系。華誼兄弟公司作為電影《非誠勿擾》的著作權人,使用可單獨使用的作品,既可以通過授權許可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委托創(chuàng)作的方式。根據(jù)馮小剛、石海鷹出具的說明和2016年1月1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可以認定華誼兄弟公司委托馮小剛、石海鷹創(chuàng)作了涉案“非誠勿擾”,同時約定該作品著作權歸屬華誼兄弟公司。換句話說,馮小剛、石海鷹是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作者,但并非著作權人,基于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的約定,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委托人華誼兄弟公司。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guī)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金阿歡在電影《非誠勿擾》上映后,未經(jīng)許可將涉案“非誠勿擾”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且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jīng)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wǎng)站上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為,構成對華誼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侵害。上述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既有對藝術作品的限制,也有對使用行為的限制,且還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被訴行為顯然不構成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各方當事人在一、二審中并未提交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的相關證據(jù)。因此,一、二審判決基于在案證據(jù)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和合理支出費用并無不當。


綜上,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駁回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伙)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亓 蕾

審 判 員  聞漢東

審 判 員  宋 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韓哲宏

書 記 員  何 雅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現(xiàn)代快報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非誠勿擾”著作權案,華誼兄弟終勝訴(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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