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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傅雷家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訴訟
灣區(qū)知識產(chǎn)權5年前
典型案例丨《傅雷家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案例丨《傅雷家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典型案例丨《傅雷家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匯編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作品片段,即使存在刪節(jié),但未對作品或其片段中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或文字、用語的修正,屬于合理行使匯編權,不應認定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修改權。圖書的書名如果僅是對圖書內容的有限表達,缺乏顯著性,且并未通過使用成為識別圖書商品來源的標識,不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從而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編者按:


傅雷夫婦去世已過50年,其撰寫的包括家信在內的作品已于2017年進入公有領域,但圍繞《傅雷家書》的糾紛卻仍在繼續(xù)。傅雷次子傅某作為繼承人,主張他人在匯編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傅雷夫婦家信時存在不同程度的內容刪減,侵害了傅雷對其家信作品的修改權;同時《傅雷家書》作品名稱系由其命名,他人在選編傅雷家信出版時冠以《傅雷家書》書名,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傅某因此在一些法院提起若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


本期介紹傅某等訴應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徐州石頭湯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同樣涉及上述兩個問題。對此,已有的判決基本上都支持了傅某的主張,但本案二審經(jīng)反復討論,并未遵循多數(shù)案件的裁判思路,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第一,對于他人匯編進入公有領域的傅雷夫婦家書,如果存在刪節(jié)選編,是屬于對原作者修改權的侵害還是合理行使匯編權?二審判決首先明確了修改權與匯編權各自的內涵,認為只是節(jié)選原作品的片段,并未對作品片段中的內容作出任何改動,則不應認定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修改權,否則將導致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他人無法基于某種主題選擇對作品的片段進行匯編,這顯然不利于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以不同形式進行再次利用與傳播,也將導致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對作品片段進行匯編的權利在事實上被架空。當然,如果匯編的作品片段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和情感,導致作者聲譽受到損害的,則應當納入侵害原作品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調整范圍。


第二,被控侵權圖書使用《傅雷家書》作為書名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傅雷家書”能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受到保護,應當從兩個構成要件進行判斷,一是該商品名稱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二是該商品名稱是否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性,即特有性。二審判決認定“傅雷家書”作為圖書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其不具有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性。主要理由:其一,家書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往來書信,“傅雷家書”是對傅雷家信類作品命名的限制性表達,其本身不具有識別圖書商品來源的作用,不能成為某一市場主體享有權利的特有名稱。其二,結合《傅雷家書》的出版發(fā)行情況、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傅雷家書”并未通過使用成為識別圖書商品來源的標識,達到將這一圖書名稱指向匯編者傅某的程度。因此,被控侵權圖書將匯編的傅雷家信命名為《傅雷家書》,是對該作品內容客觀表述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判決對匯編他人進入公有領域作品所涉修改權的保護,以及原匯編者能否將圖書書名以“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予以保護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所確定的裁判規(guī)則厘清了公眾合法利用進入公有領域作品的邊界,在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同時,使得更多公版作品能夠以更豐富的形式惠及更多的讀者。


《傅雷家書》侵害著作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傅某等訴應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徐州石頭湯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匯編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作品片段,即使存在刪節(jié),但未對作品或其片段中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或文字、用語的修正,屬于合理行使匯編權,不應認定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修改權。


圖書的書名如果僅是對圖書內容的有限表達,缺乏顯著性,且并未通過使用成為識別圖書商品來源的標識,不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從而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案件信息


一審:宿遷中院(2018)蘇13民初291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9)蘇民終95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應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曾用名煤炭工業(yè)出版社、煤炭工業(yè)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炭出版社)于2017年7月出版《傅雷家書》,傅雷著,李晨森編。該書收錄了1954年—1966年傅雷家人之間的書信,收錄的書信在不同程度上對傅雷家人之間的書信內容進行了刪減。該書還收錄了樓適夷發(fā)表的《讀家書,想傅雷》及金圣華翻譯的傅雷家人書信中的英文、法文信。


傅某認為煤炭出版社自行選擇傅雷夫婦書信,擅自刪節(jié)輯錄成被控侵權《傅雷家書》,侵犯了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同時,煤炭出版社故意使用《傅雷家書》知名商品名稱,誤導讀者并使之產(chǎn)生誤認、誤購,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樓適夷撰寫的《讀家書,想傅雷》及傅雷給彌拉的英法書信中譯本的著作財產(chǎn)權尚未進入公版,其著作權利人已經(jīng)將財產(chǎn)權轉讓給合肥三原圖書出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原公司),煤炭出版社未經(jīng)三原公司許可擅自使用,侵犯了三原公司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傅某、三原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煤炭出版社擅自刪改傅雷作品,侵犯了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第三版刊登四分之一版的道歉公告。2.煤炭出版社故意使用《傅雷家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傅某編寫的《傅雷家書》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煤炭出版社停止使用與《傅雷家書》同樣的書名印刷、發(fā)行涉案圖書,賠償傅某經(jīng)濟損失380800元。3.煤炭出版社侵犯了三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樓適夷著的《讀家書,想傅雷》和金圣華譯英法文家信的著作財產(chǎn)權,請求判令煤炭出版社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4.石頭湯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版本的《傅雷家書》。5.煤炭出版社賠償傅某、三原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35000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煤炭出版社辯稱:1.其將傅雷的作品進行刪減,但并未修改其書信基本形式和內容,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修改,其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行使的是匯編權,而非修改權。2.《傅雷家書》作為傅雷家書這一種類商品名稱,不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不屬于商品的特有名稱,他人因客觀敘述其商品而正當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


宿遷中院一審認為:


第一,煤炭出版社侵犯了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傅某作為傅雷作品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就侵害傅雷修改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主張。本案中,經(jīng)比對,煤炭出版社未經(jīng)授權在其出版的圖書中對傅雷的書信原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刪減,破壞了書信原文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書信原文所要表達的內容和情感,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修改,其行為侵犯了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


第二,煤炭出版社構成不正當競爭。傅某版《傅雷家書》經(jīng)過權利人長達三十余年的宣傳推廣,在實體書店以及電子商務平臺上獲得了極高的關注度和贊譽,存在數(shù)量龐大的閱讀群體。傅某版《傅雷家書》實體圖書多次出版并上榜暢銷書榜,因此,傅某版《傅雷家書》在中國境內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悉,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本案中,傅某版《傅雷家書》實體圖書以“傅雷家書”標識作為商品名稱。隨著《傅雷家書》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不斷提升,“傅雷家書”作為知名書信體圖書名稱也逐漸具備了區(qū)分同類作品的顯著性。時至今日,傅某版《傅雷家書》已在相關公眾間具備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傅雷家書”作為圖書名稱亦同時與傅某版《傅雷家書》作品建立起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具備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煤炭出版社主張“傅雷家書”為通用名稱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出版的圖書上使用“傅雷家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煤炭出版社侵犯三原公司的復制權、發(fā)行權。本案中,三原公司取得了樓適夷發(fā)表的《讀家書,想傅雷》及金圣華發(fā)表的傅雷家書中英文、法文信全部譯文的著作權。煤炭出版社未經(jīng)允許在其出版的涉案圖書中使用了《讀家書,想傅雷》的內容及傅雷家書中英文、法文信譯文的部分內容,構成了對三原公司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侵犯。


煤炭出版社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煤炭出版社未侵害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匯編權是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進行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匯編他人作品或其片段的行為,侵害的是被匯編作品或其片段作者的匯編權。但當被匯編的作品保護期屆滿進入公有領域之后,公眾可以自由匯編該些作品,但不得侵害被匯編作品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保護期不受限制的人身權利。一般而言,匯編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時,如果對其中的內容作出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則屬于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修改權;如果只是節(jié)選原作品的片段,并未對作品片段中的內容作出任何改動,則不應認定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修改權,否則將導致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他人無法基于某種主題選擇對作品的片段進行匯編,這顯然不利于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以不同形式進行再次利用與傳播,也將導致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對作品片段進行匯編的權利在事實上被架空。當然,如果匯編的作品片段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和情感,導致作者聲譽受到損害的,則應當納入侵害原作品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調整范圍。


該案中,被控侵權圖書將進入公有領域的傅雷夫婦家信進行匯編,因傅某的訴請僅涉及侵害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故法院只針對傅雷的家信進行評述。將被控侵權圖書選擇的傅雷家信與原書信相比,雖然存在刪節(jié),但并未對選取的家信內容作出任何變更或文字、用語的修正,因此未侵害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至于被控侵權圖書將原家信內容刪減后進行匯編,是否存在歪曲、篡改作者原意及思想感情等有損作者聲譽的情形,作為傅雷繼承人的傅某并未以保護作品完整權主張,也未能對此進行說明。傅某認為有個別家信因為刪減,導致保留的文字不像家信,更像是說教,不利于讀者接受的主張,僅是其個人的主觀推測。綜上所述,該案被控侵權圖書對傅雷家信片段進行匯編,屬于合理行使匯編權,未侵害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


二、被控侵權圖書使用《傅雷家書》作為書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煤炭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傅雷家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傅某匯編的《傅雷家書》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構成“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一般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商品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二是該商品名稱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性,即特有性。


就第一點而言,“傅雷家書”作為圖書名稱具有一定影響力。圖書進入市場流通即成為一種商品,書名既是作品名稱,也是圖書的商品名稱。傅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傅雷家書》多次登上圖書暢銷榜,在圖書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就第二點而言,“傅雷家書”不具有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性。主要理由:


其一,家書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往來書信,“傅雷家書”是對傅雷家人之間往來書信的描述性使用,不具有顯著性。即使使用“傅雷家信”或“傅雷的家信”等表述方式,與“傅雷家書”依然構成近似。雖然也可以使用“傅雷夫婦寫給孩子們的信”或“傅雷書信加副標題”等方式命名,但書名通常是對作品內容高度精煉的概括,使用如此冗長的書名不符合一般書名的命名習慣。因此,“傅雷家書”是對傅雷家信類作品命名的限制性表達,其本身不具有識別圖書商品來源的作用,不能成為某一市場主體享有權利的特有名稱,除非能夠證明該圖書名稱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特征,起到了區(qū)分圖書來源的作用。


其二,“傅雷家書”能否認定通過使用成為識別圖書商品來源的標識,需要結合《傅雷家書》的出版發(fā)行情況、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圖書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對圖書的來源進行識別一般是通過作者或出版單位來實現(xiàn)的。該案中,首先,《傅雷家書》是一部匯編作品,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匯編者;同時其更是一部書信體自傳作品,書信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書寫作者傅雷等人。涉案圖書書名由匯編者傅某命名,其對《傅雷家書》享有的知名度作出一定貢獻,但該圖書之所以成為深受讀者喜愛的暢銷書,對公眾產(chǎn)生巨大的影響力和商譽,主要源自該書信體自傳作品的作者傅雷及作品反映的傅雷家風及家教背景等具體內容。相關讀者看到圖書書名“傅雷家書”通常想到的是傅雷或該圖書的內容是傅雷的家書,而不是聯(lián)想到該圖書來源于匯編者傅某。其次,傅某基于與傅雷的特殊身份關系獲得傅雷家人書信的匯編權,在傅雷夫婦家信未進入公有領域之前,并無他人能夠獲得相應的授權。而傅某授權多家出版社出版發(fā)行《傅雷家書》,榮登圖書暢銷榜的版本亦涉及多家出版社,故相關公眾并不能通過“傅雷家書”這一圖書名稱識別該圖書來源于哪家出版社。因此,“傅雷家書”并未通過使用達到將這一圖書名稱指向匯編者傅某的程度。


其三,傅某認為“傅雷家書”作為書名,不僅限于傅雷個人的家信,而是傅雷全家人之間的來往書信,尤其形成了父子之間來往家信雙向交流的特定內容與結構,進入公有領域的僅是傅雷夫婦的家信,使用“傅雷家書”作為書名,容易導致讀者的誤認、誤購。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目的在于保護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商業(yè)標識。從文義上看,“傅雷家書”的含義不僅可以理解為傅雷寫給家人的書信,亦可以理解為傅雷與其家人之間的書信。傅某匯編的《傅雷家書》本身亦是包含了上述兩種含義。因此,其不能在傅雷夫婦的家信進入公有領域后,限制他人匯編作品時使用“傅雷家書”進行命名。如前所述,“傅雷家書”是對傅雷此類家信作品的有限表達,在不侵害作者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前提下,匯編進入公有領域的傅雷家信時,可以使用“傅雷家書”作為書名,否則一旦造成原匯編者對書名的不當壟斷,必將阻礙進入公有領域作品的使用與傳播。


其四,傅某認為如果不將“傅雷家書”作為知名圖書商品的名稱予以保護,會導致傅雷撰寫的其他書信及文章等不屬于傅雷家書內容的作品仍冠之以《傅雷家書》,從而誤導讀者購買,損害消費者利益。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圖書匯編的均是傅雷夫婦的家書,并不存在上述傅某所稱情形,但對于將傅雷撰寫的給友人的書信或其他文章等不屬于傅雷家書的內容進行匯編卻命名為《傅雷家書》的行為,作為匯編傅雷家書的同業(yè)競爭者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或誠實信用原則等條款獲得救濟和保護,而非必須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予以規(guī)制。


綜上,煤炭出版社將匯編的傅雷家信命名為《傅雷家書》,是對該作品內容客觀表述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一、煤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傅雷對其作品的修改權;二、煤炭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與《傅雷家書》同樣的書名印刷、發(fā)行圖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煤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三原公司對樓適夷著《讀家書,想傅雷》和金圣華譯傅雷家書中英文、法文信的著作權;四、煤炭出版社賠償傅某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賠償三原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2萬元;五、石頭湯公司停止銷售涉案煤炭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書》;六、駁回傅某、三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三、五、六項及案件受理費部分;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第四項為“應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賠償合肥三原圖書出版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2萬元”。


二審合議庭:袁滔、曹美娟、施國偉


來源:江蘇知產(chǎn)視野

作者:袁滔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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